完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PPT模板共54页

合集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ppt课件

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ppt课件
• b.对“生产”、“生活”与“科研”的扩大解释(律师工 作需要、媒体记者活动需要、一般公民的学习研究等)
• c.国务院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
• (3)不公开的情形
• a.“三安全一稳定”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敏感信息) • 敏感信息:那些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爱陈哥
制定背景
• 2007年4月5日 温家宝总理签署 并颁发
• 2008年5月1日 起正式实施
•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 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 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 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 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 利用公共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
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 子信息屏等。
• 公开的时限: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
•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 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 历史进程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初创时期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转型时期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稳定发展时期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

信息法教程第十一章ppt

信息法教程第十一章ppt

信息法第11章
本章概要
1
2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立法实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协调的几个问题
4
信息法第11章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一、立法的动因 二、立法的原则 三、立法模式
信息法第11章
一、立法的动因
政治因素
充分发挥信息的 最大效益,加速 社会民主法制建 设的进程,调动 并强化广大公民 参政议政意识, 加强公众对政府 行政行为的监督 与支持
信息法第11章
(1)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4)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 图书馆设臵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 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5)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 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 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6)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 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 新。
信息法第11章
三、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1)政府主动公 开的信息
(2)依申请公开 的信息
信息法第11章
(1)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
(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 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 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 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 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 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3)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 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信息法第11章
三、立法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第
部分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
二、《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
Chart Title in here
总体考虑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指示精神,积极回 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 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的完善。
二、《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
进一步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五、关于我县贯彻执行《条例》的建议(四)
进一步加强公开工作保障措施。
落实制度保障
加强人员保障
落实公开渠道 保障
各镇各部门要修订完 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 开各项工作制度。
各镇各部门要明确1~2 名专职人员或相对固定 的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镇各部门要畅通政府 网站、公告栏、广播电 视以及微博、微信等新 媒体、新渠道公开,并 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确 保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 律主动公开,切实满 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 信息的合理需求。
研究梳理现行条例实
施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 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增强制度的针对性、 操作性和实效性。
3 第
部分
《条例》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三、《条例》修订的三个主要方面
扩大主动公开的 范围
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
政府信息的权利。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 防止申请人不当行使能 力,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正常开展。
研究国外政府信息公
开的新经验、新做法, 对适合我国国情的予以 借鉴。
积极 扩大主动
公开
平衡各方 利益诉求
坚持 问题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适用培训课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适用培训课件

。这是很重要的工作职能,特别是在新的制度和现实环境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例如,编制好政府
信息公开指南,能够从源头上便利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性争议。

四是 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特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
除法定要求外,还需要全面审慎考量。因此,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步骤。
• 由于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政府信息概念不能成为是否公开的判断标准,不能作为豁免条款使 用。
第三条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 、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

一是 办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主要是按要求主动公开法定的政府信息,办理本行政机
关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草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等等。

二是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条主要是指要加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管理,进
行动态更新和调整。

三是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管理体制】
这一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的规定。这一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的规定, 包括两个层面管理职责。一是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各级办公厅(室)负责主管 。 概括起 来就是各级政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具体主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协同。 理解和把握本条精神的关键需要弄明白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不独立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主管部门,如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甚至“政府信息公开部” ? 二是 我国的政府信息 公开管理体制与其他国家有何异同?

归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副本.ppt

归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副本.ppt
3、被告拒绝更正信息记录的,原告提供证据 证明:A、向被告提出更正申请;B、信息 与原告相关;C、信息记录不准确
最新.课件
64
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法定前提条件: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 义务
1、A、不属于政府信息;B、信息不存在; C、属于不公开范围;D、不属于被告
公开
最新.课件
65
2、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向公众公开,并告知原 告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过程性信息的概念
• 3、过程性信息不是绝对的不属 于政府信息,当决策、决定完 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 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 信息,如处于确定实施阶段的 “一书四方案”。
最新.课件
18
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
1、及时
2、准确
最新.课件
19
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情形(四个不得危及)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安定 社会稳定
最新.课件
22
最新.课件
23
国家秘密的定义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最新.课件
24
国家秘密的认定方法
1、文件上是否标注保密级别
2、文件制定的依据中,是否涉 及保密文件
3、公开前,如实在无法确定的, 可以提交同级保密机关予以审 查
最新.课件
5
最新.课件
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现状
• 1、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中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
• 2、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施 行《中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 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同步实施
• 3、2010年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做好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 5号)

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PPT课件

第七章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PPT课件
6
三、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
以公开为准则,保密为例外(Freedom of information is now the rule and secrecy the exception)。
民众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信息。 政府若拒绝提供信息应承担举证责任。 对信息公开争议提供司法救济。 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不对有权获得信息的主体做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 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确定。
开并行。 从政府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到建立监督和救济机制。
存在的问题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法定例外过于宽泛。 申请公开需要条件。
9
全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信 息公开的行政诉讼: 2008年黄友健诉汝城县 政府案
(《新京报》孙旭阳摄) 10
第二节 国家秘密
11
一、国家秘密
15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
第六条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 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 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 单位审定。
16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4
二、大众传播媒介的保密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 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 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 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 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课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课件

2012-7-12
7





(2)制作、获取该信息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且行政机关也制作、 获取,但由于各种原因灭失。 (3)制作、获取该信息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且也制作、获取, 但在目前的查询系统中未找到。 这两种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真实涵义,否则,一但行政机关 不愿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时,“信息不存在”便会成为一个非常方便的 借口。 对(2)种情况如何答复,《条例》中未规定,有待于以后立法或司 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3)种情况,应视为行政机关未尽全面搜索的义务,不应答复不 存在。
2012-7-12
11
避免错误答复之公开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 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注:外国人、外国组织不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2-7-12
12
避免错误答复之答复内容
3
2理申请人不明 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未要求其补正的情况 下应如何答复。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申请的政 府部门应履行告知补正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 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朱某申请公开某公司税务登记信息涉,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开业、 变更、注销等,朱某申请地并未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地税局误 将朱某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作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予以受理。


2012-7-12
5
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涵义

1、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 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