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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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曲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曲靖市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云发〔2022〕23号)等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除本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外,还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监测评价等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1号)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1号)

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1号)【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发布文号】呼政发〔2005〕51号【发布日期】2005-06-27【生效日期】2005-06-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现将《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和其他生活用房的土地,包括住宅、其他附属设施和院落用地等。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市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具体管理监督工作。

市房产和民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提倡并鼓励村民整体搬迁,集中建设住宅,营造良好居住环境。

第七条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八条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九条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第十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产业集聚区是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

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是创造新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中原崛起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政策,促进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七日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推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一、加快产业集聚发展(一)突出发展主导产业。

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使其成为产业升级转型的先导区和集中区。

制定产业准入标准,严格项目准入门槛,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中心城区和县(市,含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城市区,下同)产业集聚区。

突出产业特色,把核心主导产业占产业集聚区内全部产业的比重、服务业营业增长率作为产业集聚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重大项目优先作为省、市年度重点项目。

省设立的农业产业化资金、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市)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现公布《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黑发〔2006〕16号)精神,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既是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创新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省直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办结时限,切实落实扩权政策,做好对各地的督导和检查工作。

各地市要积极配合,搞好衔接,梳理扩权事项,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县(市)正确行使权力。

各县(市)要以这次扩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意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慎用权力,用好政策;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站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项目投资方面(一)凡不需国家、省、地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二)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应由省级以上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1996]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为加强市政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市政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规范编制方法,我部在发布《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上,制定了《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现批准发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1996年12日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应对总造价起控制作用,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结合市政工程建设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市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建设条件和所需投资,既不能高估冒算,也不能故意压低,留有缺口。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

为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要对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全面负责,将以此考核编制单位的技术资质级别和经济责任。

当由几个单位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编制单位负责统一制定估算编制原则,并汇编总估算,其他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所承担部分的工程估算。

第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和参加人员必须树立经济核算的观念,克服重技术轻经济的倾向,各专业之间应密切配合,做好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估算编制人员应深入现场,搜集工程所在地有关的基础资料包括人工工资、材料供应和价格、运输和施工条件、各项费用标准等,并全面了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实施计划、水电供应、配套工程、征地拆迁赔偿等安排落实情况。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省林业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厅2014年12月31日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严格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林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管国有林场向林场所在地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占用征用林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受理、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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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类别名称 建设规模(人) 体育用地㎡/生 校舍建设用地㎡/生 成片绿地㎡/生 校园总用地㎡/生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

>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

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 >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

体育类院校 >2000 16 41 5 64 500--2000 25 48 5 78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2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类别名称 建设规模(人) 体育用地㎡/生 校舍建设用地㎡/生 成片绿地㎡/生 校园总用地㎡/生

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 <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

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 <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规模(人) 用地面积(㎡/生) 500以下 15 500以上 13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3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24班 ≥30班 完小 18 17 初中 22 20 完中 22 20 高中 22 20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4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层高 容积率 多层(4--6) ≥1.2 高层(≥7) ≥2.1 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楼提供用地。

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77号文件) (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 I类:50--100万m³/d; II类:20--50万m³/d; III类:10--20万m³/d; IV类:5--10万m³/d; V类:1--5万m³/d;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5

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 ㎡(m³/d) 建设规模 一级污水厂 二级污水厂 深度处理 I类 -- 0.50--0.40 -- II类 0.30--0.20 0.60--0.50 0.20--0.15 III类 0.40--0.30 0.70--0.60 0.25--0.20 IV类 0.45--0.40 0.85--0.70 0.35--0.25 V类 0.55--0.45 1.20--0.85 0.40--0.35 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平方米 建设规模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指标 2700--4700 2000--2700 1500--2000 1000--1500 550--1000 说明: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指标控制。 6

七、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 (一)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的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 表1 (t/d) 类型 额定日处理能力 I类 300--600 II类 150--300 III类 50--150 IV类 ≤50 注:建设规模分类I、II、III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二)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建设用地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控制。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 表2 单位:平方米 类型 用地指标 I类 35000--50000 II类 25000--35000 III类 15000--25000 IV类 ≤15000 说明:1.表中用地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 2.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 3. I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划酌情增加。 7

八、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焚烧厂的建设规划,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焚烧厂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 表1 类型 额定日处理能力(t/d) 生产线数量 I类 1200以上 3--4 II类 600--1200 2--4 III类 150--600 2--3 IV类 50--150 1--2 说明:1. 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 2. III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 3.额定日处理量能力分类中,II、III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 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 表2 单位:平方米 类型 用地指标 I类 40000--60000 II类 30000--40000 III类 20000--30000 IV类 1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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