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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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6市局公告2016年第4号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6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稳市场,推进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1%;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1.8%;

(四)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2%;

(五)营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六)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黄地税〔2011〕94号)、《黄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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