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业驱动汽轮机工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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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火力发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1 总则1.1为加强火电工程调试工作的管理,明确启动调试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范围,提高调试工作水平,根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改、扩)建火电工程的启动调试工作。

凡承担火力发电机组启动调试工作及与机组启动调试工作有关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1.3火电工程的启动调试工作应由具有相当资质等级的调试单位承担。

1.4工程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的同时,应明确具体承担调试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调试单位宜及早参与设备选型、初步设计审查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确保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启动调试的工作任务与职责2.1启动调试工作是火电基本建设工程的一个关键阶段,基本任务是使新安装机组安全顺利地完成整套启动并移交生产。

投产后能安全稳定运行,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

2.2启动调试工作要按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程、规范及设备文件的要求进行。

调试单位要在启动试运总指挥的领导下,根据设计和设备的特点,合理组织、协调、实施启动试运工作,确保启动调试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2.3启动调试工作分为分部试运调试与整套启动试运调试。

其中分部试运中的分系统试运与整套启动试运的调试工作应由调试单位承担。

分系统试运必须在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合格签证后进行。

分系统启动调试工作与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工作有一定的覆盖,但覆盖部分各自的目的要求不同。

2.4启动调试阶段各有关单位的职责2.4.1 安装单位负责分部试运工作中的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以及整个启动调试阶段的设备与系统的维护、检修和消缺以及调试临时设施的制作安装和系统恢复等工作。

2.4.2调试单位负责制定整套启动与所承担的分系统试运调试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2.4.3生产单位在整个试运期间,根据调整试运方案措施及运行规程的规定,在调试单位的指导下负责运行操作。

2.4.4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协助试运指挥部做好启动调试的全面组织协调工作。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制订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电力工业出版社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周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

大型送、变电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

第1.2.2条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1—以及建设电厂的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

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方案,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工程。

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

DLT892-2004 电站汽轮机技术条件

DLT892-2004 电站汽轮机技术条件
19 有给水回热的汽轮机装置 ····,············,························,··············...·...........................24 20 其他保证 ·.............................................................................................................2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章条编号与IEC6 0045-1:1 991章条编号对照表·..........................26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JEC6 0045-1:1 991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2 7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电子调节器 ................................................................................3 0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典型的包装、标志、运输保管的技术要求 ·.........................................33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典型的技术规范 ····,·······································,················...·.........35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典型的技术文件及图纸 ·................................................................4 3
DL /T 892一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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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机启动调试导则

汽轮机启动调试导则

汽轮机启动调试导那么1 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根本建立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火电机组汽轮机的主机、辅助设备、热力系统的调试及机组整套启动调试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125MW容量及以上容量的凝汽式汽轮机组,其他类型汽轮机组的启动调试亦可参照执行。

进口机组按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进展启动调试,假设制造厂无这方面具体说明时,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订正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596 电厂用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DL/T571 电厂用搞燃油验收、运行监视及维护管理导那么DL/T607 汽轮发电机漏水、漏氢的检验DL/T651 氢冷发电机氢气湿度的技术要求DL/T711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试验导那么3 总那么3.1 编写目的火力发电厂汽轮机启动调试是保证汽轮机高质量投运的重要环节,为适应电力工业的开展并标准汽轮机的启动调试工作,按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两局部制定本标准。

3.2 启动调试组织a〕机组启动调试前,由启动验收委员会批准下设试运指挥部,试运指挥部代表启动验收委员会主持套启动试运的常务指挥工作。

b) 机组启动调试工作应由试运指挥部全面协调,汽轮机调试具体工程应由汽轮机调试专业组负责实施c) 汽轮机调试专业组应由调试、建立、生产、施工、监理、设计及制造厂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其组长应由主体调试单位担任。

3.3 调试资质a) 承当汽轮机启动调试的主体调试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b) 汽轮机启动调试的专业负责人由具有汽轮机调试验的专业调试技术人员担任。

c) 汽轮机调试人员在调试工作中应具备指导、监视、示范操作、处理和分析问题、编写措施和总结的能力。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5部分:热工自动化

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总则3.1一般规定3.2到货保管和验收3.3施工准备和配合4取源部件及敏感元件的安装4.1一般规定4.2温度4.3压力4.4流量4.5物位4.6分析4.7机械量4.8称重4.9其他5就地检测和控制仪表的安装5.1一般规定5.2压力和差压指示仪表及变送器5.3开关量仪表5.4分析仪表5.5执行器5.6气动基地式仪表6控制盘(台、箱、柜)的安装6.1控制盘安装6.2盘上仪表及设备安装7电线和电缆的敷设及接线7.1一般规定7.2电线管(槽)及电线的敷设7.3电缆敷设及固定7.4接线8管路的敷设和连接8.1一般规定8.2导管弯制和连接8.3导管固定9防护与接地9.1防爆和防火9.2防冻9.3防腐9.4接地10热工测量仪表和控制装置的调试和验收10.1一般要求10.2仪表和报警装置的调试10.3仪表管路和线路的调试10.4施工安装验收附录A(规范性附录)管路及阀门严密性试验标准附录B(规范性附录)垫片材质选用附录C(规范性附录)孔板、喷嘴和文丘里喷嘴所要求的最短直管段长度附录D(规范性附录)计算机信号的分类及电缆选型附录E(规范性附录)信号电缆与动力电缆之间的最小距离附录F(规范性附录)仪表管材及管径的选择附录G(规范性附录)常用隔离液物理化学性质条文说明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司《关于下达1996年制订、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1996]40号文)的通知安排编制的。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热工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SDJ 279—199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审查修订大纲,将标准的名称改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自动化篇)》;修订后的标准保留了原标准中经长期实践行之有效的条款;由于新型测量仪表和控制装置以及热工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出现,本标准补充增加的新条款也较多;本标准第10章所包括的调试和验收仅涉及施工安装方面应做的工作,整个系统的调试和验收另有标准规定,本标准中不再列入,以免重复。

注册安全工程师辅导:汽轮发电安全技术措施

注册安全工程师辅导:汽轮发电安全技术措施

⼀、电缆防⽕ 1.主⼚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于0.5m,动⼒电缆不⼩于1m。

2.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管道、油⽓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的管道和设备。

3.对于新建、扩建的⽕⼒发电机组主⼚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阻燃电缆。

4.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够的⼈⾏通道。

5.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6.扩建⼯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与运⾏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墙,应及时恢复封堵。

7.靠近⾼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8.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

如需要,应按⼯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耐⽕防爆槽盒将其封闭。

9.建⽴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预防性试验。

10.电缆沟应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安全电压的照明充⾜,禁⽌堆放杂物。

⼆、汽机油系统的防护 1.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法兰连接,禁⽌使⽤铸铁阀门。

2.油系统法兰禁⽌使⽤塑料垫、橡⽪垫(含耐油橡⽪垫)和⽯棉纸垫。

2.1汽轮机的润滑油和液压调节的⾼低压油管道⼤部分布置在⾼温管道、热体附近,⼀旦油管道发⽣泄漏,压⼒油喷到⾼温管道、热体上即会引起着⽕,并且⽕势发展很快。

因此,防⽌汽轮机油系统着⽕的重点在于防⽌油管道泄漏,其主要措施为:⼀是尽量减少使⽤法兰、锁母接头连接,推荐采⽤焊接连接,以减少⽕灾隐患。

为了便于安装和检修,汽轮机油系统管路⼀般采⽤法兰、锁母接头连接,这种连接⽅式⾮常容易造成油的泄漏,漏出的油喷溅或渗透到热⼒管道或其他热体上,将会引起油系统⽕灾事故。

火电建设工程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建设工程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建设工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 总则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和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基础上,制定《火电建设工程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本《大纲》适用于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适用的工程范围包括:①燃用天然气、水煤气、高炉煤气、轻油、重油、原油;②机组组合形式涵盖单轴和多轴形式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

1.O.3 火电建设工程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机组参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规定的启动试运条件、调试工作内容和质量标准,完成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等三个阶段全部调试工作的全过程;是对机组相关的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考核;也是对机组调整试验工作质量的考核。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质量监督检查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能否保证机组安全、可靠、稳定地移交生产的重要环节和手段。

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内容相同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

汽轮机技术协议1

汽轮机技术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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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汽轮机能在下列条件阀门全开工况(T-VWO)、供热 调节阀全开或全关下
安全连续运 。阀门全开工况(T-VWO)的蒸汽流量至少比最大连续出力工况(T-MCR)
的蒸汽流量大 5%。
3.2.6 在汽轮机主汽 、再热蒸汽及背压为额定值,当全部高加停用时,纯凝/供
汽轮发电机组能在以上条件下安全连续运行,发电机输出额定(铭牌)功率(TRL) 300MW(当采用静态励磁时,此功率已扣除所消耗的功率),此工况称为铭牌纯凝工况, 此工况下的进汽量称为铭牌纯凝进汽量,此工况为纯凝出力保证值的验收工况。 3.2.2 供热工况 :
(1) 额定的主蒸汽和再热蒸汽参数,所规定的汽水品质, (2) 背压为 4.9kPa.a; (3) 补给水率为 0%; (4) 规定的最终给水温度; (5) 回热系统全部正常投入运行; (6) 两台汽动给水泵投入运行; (7) 额定氢压 (8) 发电机效率 98.7%,功率因数 0.85。 (9) 额定供热工况,调整抽汽压力为 0.981MPa(a),调整抽汽温度为 351.3℃,调整 供汽流量 400t/h;
最大抽汽工况 5395.0kJ/kW.h (1417.6kcal/kW.h)
纯凝工况:
额定功率
300MW
最大连续功率(T-MCR)
317.7MW
阀门全开功率(VWO)
330.1MW
主蒸汽额定流量
913.950t/h
再热蒸汽进汽阀前压力
3.289MPa(a)
再热蒸汽流量
748.083t/h
保证净热耗
7915.3kJ/kW·h(1890.5kcal/kW·h)
最大抽汽工况 1025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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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轮机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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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 基本设计 3. 辅助设备4.检验和试验 5.涂漆、标志和装运6.图纸及资料7.保证8.其它附录A 设计基础 B 主要参考标准、规范和规定C 参考的卖方供货范围 D 卖方应提供的图纸及资料 E 油漆颜色 1. 总则1.1 范围 1.1.1 本规定包含对汽轮机的最低限度要求。是在遵守现行的汽轮机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下,对装置中的汽轮机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等提出的一般性的要求或限制性的说明。

1.1.2 制造厂对本规定的严格遵守并不意味着解除其对汽轮机及其附属设备的正确设计,选材,制造以及满足规定的操作工况所应承担的责任。 卖方应根据其经验进行合适的设计, 选材, 制造并提供一整套能符合规定的操作工况要求的机组和辅助设备。

1.1.3凡对于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系统的某些必备要求,而未列入本规定者,也属于本技术规定的范围。

1.2 基本要求 1.2.1 设计变更 制造厂可以提供一个变通设计。但是变通设计中不符合本规定的条款或本规定中所列相关标准的条款之处应提交买方,以便及时澄清和处理。如制造厂没有提交此类偏差文件,则制造厂所提供的产品将被认为完全符合本规定及所列相关标准的条款。

1.2.2 本规定如与采购规格书或订单有不一致之处, 应以采购规格书或订单为准。卖方如对本规定或采购规格书的条款在技术上有不同的见解,则应在报价时及时提出以供买方确认。 本规定中如有上述的不一致之处或有任何的不确切之处并不能解除制造厂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对提供正确设计,选材,制造以及满足规定的操作工况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 布置 机组及辅助设备的布置应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布置应保证对机组今后的操作和维修提供足够的安全空间。

1.2.4 卖方的责任 卖方的责任范围包括保证本技术规定中所规定的汽轮机和辅助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卖方应负责所规定的供货范围内所有内部配管的设计和成套供货。 卖方的责任还应包括保证期、保修期和整个系统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以及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买方要求的图纸、资料和数据等。 除非在采购规格书中另有规定,否则被驱动机制造厂将对整个机组负责,被驱动机制造厂的责任包括协助确定汽轮机的规格大小,转速,转向,提供润滑及控制油系统以及进行轴系的分析计算,如横向及扭转临界转速计算,启动力矩的计算等。被驱动机制造厂的责任还包括向汽轮机制造厂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以及协调和指导整个驱动和被驱动机组的试验。 汽轮机制造厂有责任向被驱动机制造厂提交进行上述分析计算所需的数据,如横向及扭转临界转速计算计算所需的数据,对润滑及控制油的要求,对联轴器及其护罩的要求等。汽轮机制造厂还应对被驱动机制造厂所提供的润滑及控制油系统进行确认以保证其油系统符合汽轮机的要求。

1.2.5 卖方供货范围 卖方的供货范围将在采购规格书中做出规定。

1.3 标准与规范 下列最新版本的标准与规范将作为本规定的组成部分,卖方有责任在产品的设计,制造,试验及检验时遵守所列标准,卖方对此类标准的可能的偏差应在报价时提交买方供确认。

API612 炼厂用特殊用途汽轮机 API613 炼厂用特殊用途齿轮箱 API614 特殊用途润滑油,密封油及控制油系统 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HEI 标准 表面冷凝器

2. 基本设计2.1 汽轮机机组应满足规定的操作条件。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机组应能全负荷、连续、安全地运行。

2.2 只有经过实际生产验证的设备才可被接受。 当设备在相似的操作条件下,不管在任何地方至少已经正常运转两年以上,便认定该设备为经过实际生产验证过的设备。未经实际生产考验的新产品不能采用。

2.3 卖方应保证其产品的输出功率,转速以及各项性能指标在规定的工况下达到买方的要求,汽轮机的汽耗率在被驱动机的额定工况点以及正常的进汽工况下不得超过卖方在报价书中的给定值。

2.4 汽轮机在主汽阀前应设置可拆除的蒸汽过滤网,并保证在拆除此蒸汽过滤网时不必拆卸主进汽管。

2.5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汽轮机应设置盘车装置。盘车装置的形式将根据具体项目加以确定。

2.6 机组应在数据表上规定的各种工况下连续稳定运行。 2.7 噪声按GB标准测量,机组噪音值应符合有关标准和买方要求。如有冲突,应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2.8 机组(包括联轴节,齿轮等)的设计应保证其在安全伐设定值以下安全运行。 2.9 机组及辅助设备的设计应保证维修方便,主要部件的设计应保证拆装方便。 2.10 卖方应提交所需的专用工具及清单。 2.11 所有的电气及仪表部件应符合采购规格书上所列的电气区域规定。 2.12 缸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至少应为规定安全伐的整定值。凝汽式汽轮机排汽缸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至少应为0.135MPa(A),当凝汽式汽轮机在排汽压力为大气压及相应的排汽温度下工作时不会产生任何损坏。

2.13 汽轮机的汽缸应为水平剖分式,高低压缸之间可以设垂直剖分面。 2.14 汽轮机进排汽及抽汽管口上可以承受的外力和外力矩至少应为按NEMA SM23计算出的数值的1.85倍。

2.15 汽缸上所有接管的尺寸不得小于1/2英寸。除非得到买方的同意,否则尺寸为1 1/4,2 1/2,3 1/2,7和9英寸的接管不得采用。

2.16 所有与买方交接处的接管和螺栓应采用公制螺纹。 2.17 所有螺栓连接处所需的螺栓均应由卖方提供。 2.18 铭牌功率至少应为压缩机额定工况下所需功率的110%(包括各种机械损失)。

2.19 轴封 2.19.1 轴封应采用可更换的迷宫密封以减少蒸汽泄漏量,优先选用静止式易更换的迷宫密封。

2.20 保温及外套 汽轮机应加以保温并提供外部金属套,保温层的厚度应保证金属套表面温度维持在75℃以下。所有保温材料应由卖方提供。

2.21 动力学及临界转速 2.21.1 刚性转子的第一临界转速至少应为其最大连续转速120%。 2.21.2 挠性转子的第一实际临界转速至少应在其工作转速以下15%,而第二临界转速至少应为其最大连续转速的120%,否则应证明转子在临界转速附近是不敏感的。整个机组应进行完整的扭振分析,其共振频率至少应低于操作转速10%或高于脱扣转速10%。

2.21.3 转子的主要部件如,叶轮、轴、联轴器、齿轮、平衡盘等都是分别单独进行动平衡。

2.21.4 装配时,转动部件应进行多面动平衡。 2.22 材料 2.22.1 使用的材料应是新的。 2.22.2 当蒸汽压力超过1.8MPa(A)或温度超过230℃时,所有承压部件应为钢制。

2.22.3 当最大排汽压力超过0.5MPa(A)时,排汽缸材料应为钢制。 2.22.4 铸件应避免有任何有害的缺陷。 2.22.5 如果没有得到买方的事先同意,所有承压部件不得进行补焊。主要补焊焊缝焊后需热处理。

2.23 铭牌及转向指示箭头 除非得到买方的同意,否则卖方应在汽轮机,齿轮箱以及油泵等主要设备的显著位置上设置不锈钢铭牌及转向示箭头。铭牌上应显示下列各项内容:

汽轮机 齿轮箱制造厂名称 制造厂名称 设备位号 规格及型号 设备规格及型号 额定传输功率 额定输出功率和转速 额定输出和输入转速 汽缸设计压力和温度 传动比 最大允许连续转速 齿轮模数 第一临界转速 出厂年月 第二临界转速(计算值) 出厂年月 油泵其他设备制造厂名称 制造厂名称 设备规格及型号 设备规格及型号 设计流量 设计压力 进出口压力 设计温度 出厂年月 出厂年月 3. 辅助设备3.1 联轴器及护罩 3.1.1 联轴器应由被驱动机卖方提供并安装。 3.1.2 应提供金属的,可拆除的,不会产生火花的联轴器护罩。联轴器护罩应具有足够的刚性并保证在运转中不会与任何转动部件接触。

3.2 底座 3.2.1 底座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并设计得具有足够的刚性以保证在机组安装后尽量减小对中工作量。应尽可能采用与被驱动机公用的底座。

3.2.2 地脚螺栓由卖方供货。 3.3 齿轮装置 3.3.1 齿轮箱应符合API 613的要求,其额定值至少应为被驱动设备的额定功率的110%,安装在汽轮机与被驱动设备之间的齿轮箱的所有操作方式都应逐一检查,齿轮箱的额定功率不小于汽轮机的额定功率。

3.4 控制,保护及仪表系统 3.4.1 除非另有规定,汽轮机调速器的调节范围应遵守下列规定。调速器的等级为NEMA SM23 D级。电子式调速器应具有双重速度传感系统以保证如果有一套系统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调速器失效。

额定转速的百分比 调速范围 最高转速 最低转速 30% 105% 75%

3.4.2 汽轮机应在就地和控制室内两处设置转速表,转速表应为数字显示型表。 3.4.3 汽轮机应设置独立的超速紧急脱扣装置,通过该紧急脱扣装置应能进行手动停机并能在进汽管维持正常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复位。

3.4.4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汽轮机的报警及联锁点应按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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