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2013 - 12 - 13 发布
2014 - 01 - 01 实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 865—2013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贮存、处置场类型、等别及使用年限要求 .............................................. 4 5 选址要求 .......................................................................... 5 6 入场条件 .......................................................................... 6 7 工程设计要求 ...................................................................... 6 8 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 7 9 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 ............................................................... 11 10 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要求 .......................................................... 11 11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要求 ............................................................ 15 12 运行期环境保护及管理要求 ........................................................ 16 13 封场及生态修复要求 .............................................................. 17 14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 1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贮存、处置场场址分类标准 ....................................... 2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贮存、处置场地质勘查主要内容及要求 ............................. 2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贮存、处置场基础处理要求 ....................................... 2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HDPE 土工膜检测及电火花检测方法 ................................ 24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背景信息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和处置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废物处理场通常会带来各种污染问题,因此需要严格的标准来控制和管理这些潜在的环境污染源。
本文将介绍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的标准以及相关政策和实施措施。
污染控制标准载体选择•废物储存和处置场应选择疏密合理、抗压强度高、密封性好的载体,以减少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风险。
•载体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并具有防渗漏、防渗透、抗压和化学稳定等特性。
储存设施•废物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设标准,包括废物堆放场地面、排水系统、防渗层等设施。
•废物储存设施应具有足够的密封性和抗渗性,防止废物渗漏到地下水或土壤中。
处置设施•废物处置设施应具有合理的处理工艺和设备,能够有效地降解、转化或固化废物,降低环境风险。
•废物处置设施应遵守排放标准,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不会对大气、水体或土壤造成污染。
废物分类和管理•废物储存、处置场应建立完善的废物分类系统,根据危险性、可处理性等因素对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废物处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确保对不同类别的废物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和二次污染。
政策和实施措施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废物处理场的环境监测数据,并及时公布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
技术支持•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加强对废物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废物处置效率和减少环境影响。
•支持企业引入先进的废物处理设备和技术,提高废物处理的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整治工作•针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整治措施,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坚决制止非法倾倒、随意排放等行为,保障公共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结语工业固体废物的储存和处置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 2002-07-01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11
•【字号】黔府函[2013]264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批复
(黔府函[2013]264号)
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们《关于实施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请示》(黔环呈〔2013〕14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请你们按照程序予以公布并牵头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1日。
普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年修改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批准日期2001-12-28 实施日期2002-07-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9-2001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storage and disposal site for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s2001-12-28 发布 2002-07-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置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控制标准(环保)
环境保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修改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定义4. 贮存、处臵场的类型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6. 贮存、处臵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7. 贮存、处臵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8. 关闭与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9. 污染物控制与监测10.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 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2-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5555.12-19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GB15562.2-1995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11-26 批准2002-07-01实施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针对特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发布的专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其贮存、填埋过程执行专用环境保护标准。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文件,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 术语和定义略4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5 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5.1 一般规定5.1.1 根据建设、运行、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不同,贮存场、填埋场分为I类场和II 类场。
5.1.2 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 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59一般工业固废物储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12-28批准 2002-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编辑本段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 5085.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GB 5086.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T 15555.1~12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l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编辑本段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 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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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各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储存处置场的建设和运营成为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
为了减少储存处置场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本标准旨在规范储存处置场的环境管理要求,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监管等各个环节。
三、术语和定义
1. 固体废物: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再利用的固体物质。
2. 储存处置场:指专门用于收集、暂存和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
3. 污染控制设施:指储存处置场内用于控制污染的设备、工程等。
四、环境管理要求
1. 储存处置场的选址应远离水源地、居民区、生态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保证储存处置场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2. 储存处置场应配备监测设施,实时监测废物的气体排放和地下水、土壤等环境参数,确保废物没有超标排放。
3. 废物的分类应准确,不同种类的废物应分开储存,避免不同废物之间的相互污染。
4. 储存处置场应有完善的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排放应进行净化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5. 储存处置场应定期对排放进行检测,及时处理废气和废水排放中的污染物,以保证符合相关环境标准。
6. 废物的处置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如焚烧、填埋等。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废物,应有专门的处置设施和措施,确保处理过程安全无污染。
7. 储存处置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技能。
五、监管与处罚
1. 对储存处置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对于重大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
3. 储存处置场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
六、结论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储存处置场的管理者和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污染控制,做好与环境保护的相协调的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