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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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HIS系统相关操作说明概要

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HIS系统相关操作说明概要

关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HIS系统相关操作说明EG2000版本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5]290号)文件要求,医院应在2005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相关变更。

本次补充通知在HIS信息管理系统中主要涉及医疗费用项目的设置。

现对本次变更所涉及到的HIS操作进行一下说明:EG2000版本医疗费用项目的设置:注意事项:1.不允许在医疗费用项目设置中删除原费用项目,只能停用。

2.新增医疗费用明细项目应在停用状态,于11月20日启用。

3.本次修改,可以不修改原省标准编码,直接对本院的明细进行停用和新增启用即可操作说明:打开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与出入院管理系统。

1.新增及修改费用明细项目(明细费用项目)打开“系统设置”--->“费用项目明细设置”,如(图二)。

假如需要增加“B超”项目,则单击,操作如以前不变。

注意:新增费用项目的“使用”先为空,请于2005年11月20号再选择为使用。

设置完毕后,单击进行数据保存。

如需修改,选中费用明细项目,直接进行修改。

注意:原费用项目的代码不允许修改。

修改完毕后,单击进行数据保存。

2.如果要新增医疗标准费用,单击或者单击“维护”- “添加标准编码”实现,打开(图三)。

(图三)在(图三)中展开医技诊疗下的B超检查项,找到需添加的B超明细项目:2202010010(单脏器B超检查),2202010011(孕、环情检查)。

则在前面方框处打勾选择,确认无误,鼠标点击《添加》按钮就加入到了费用明细项目中。

若成功,则有如下提示(图四):(图四)若刚才加入的费用项目有误,请先删除,再按照原来操作进行添加。

修改完毕后,单击进行数据保存。

医疗费用模板设置假如要将费用明细项目“B超”设为模板,在“系统设置”--->“费用项目明细设置”中将“B超”的“方式”设置为“模板”,单击进行数据保存。

保存后,要增加模板明细,单击或者单击“维护”- “编辑模板明细”,打开(图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7.27
•【字号】浙人社发〔2015〕80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
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80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5〕137号)精神,对我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价医〔2015〕137号文件修订完善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未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列入基本医疗
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项目名称、编码、内涵、价格或备注调整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二、各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调整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三、本通知从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2.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用材料项目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7日附件
附件2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用材料项目表(2015年7月)。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

43000001601 43000001602 43000001603 43000001604 43000001605 43000001700 43000001800 43000001900 43000002000 43000002100 43000002200 43000002201 43000002202 43000002300 43000002301 43000002800 43000002801 44 44000000100 44000000101 44000000102 44000000103 44000000104 44000000200 44000000201 44000000202 44000000203 44000000300 44000000301 44000000400 44000000401 44000000402 44000000403
穴位 穴位 人次 人次 人次 套管针 每穴位 次 次 次 每穴位 2穴位 2穴位 2穴位 每穴位 人次 穴位 穴位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次 次 次 次
注射器 注射器 注射器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E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本类说明: 、中医骨伤、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中医综合类。 同的诊疗项目,需在相应的西医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财务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分类 41 (一)中医外治 含药物调配、材料 药物 E 41000000100 贴敷疗法 每创面 E 41000000200 中药化腐清创术 每创面 中药涂擦治疗(10%体表 E 41000000300 次 面积) 中药涂擦治疗(>10%体 E 41000000301 次 表面积) E 41000000400 中药热奄包治疗 每部位 E 41000000500 中药封包治疗 每部位 E 41000000600 中药熏洗治疗 局部 E 41000000601 中药熏洗治疗(半身) 次 E 41000000602 中药熏洗治疗(全身) 次 E 41000000700 中药蒸汽浴治疗(30分 次 钟) 中药蒸汽浴治疗(>30分 E 41000000701 人次 钟) 中药塌渍治疗(10%体表 E 41000000800 次 面积) 中药塌渍治疗(>10%体 E 41000000801 次 表面积) E 41000000900 中药熏药治疗 次 赘生物中药腐蚀治疗 E 41000001000 次 (每赘生物) E 41000001100 挑治 人次 E 41000001200 割治 人次 不含X光透视、麻 42 (二)中医骨伤 醉。部分项目参见 肌肉骨骼系统手术 E 42000000200 骨折橇拨复位术 次 E 42000000300 骨折经皮钳夹复位术 次 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 E 42000000400 含手法复位 次 (钉)内固定术 骨折闭合复位经皮穿刺 E 42000000401 (钉)内固定术四肢长 含手法复位 次 骨干、近关节加收 E 42000000500 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次 陈旧性脱位关节脱位手 E 42000000501 次 法整复术 E 42000000502 髋关节脱位手法整复术 次 E 42000000503 下颌关节脱位手法整复 次 术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 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浙医保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2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机构:现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s点数付费评价办法(试行)》(浙医保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医疗机构DRG点数付费评价表2.指标及术语解释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0月30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改革,提升患者获得感,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防范化解医保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真实反映医疗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实施DRG点数付费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DRG点数付费评价内容包括:(一)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DRG点数付费组织架构、保障措施等。

制度建设包括病案管理、成本核算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

(二)数据质量和目录管理:病案质量、结算清单和医保目录管理。

(三)服务能力:医疗机构收治病例覆盖DRG组数、病例组合指数值(CMI 值)、三四级手术占比、住院服务人头数。

(四)行为规范:评判分解住院、推诿重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不足、将住院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等行为。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六篇)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六篇)

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第四章医院专职物价员工作职责第五章医院各科兼职物价员工作职责第六章医疗服务收费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第七章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制度第八章医药收费投诉制度第九章物价管理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健全我院物价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使物价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根据国家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物价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物价管理制度。

第二章医院物价管理体制为加强物价管理力度,我院物价工作实行三级管理,各部门互相监督、密切配合,为提高物价管理工作质量努力工作,充分保证国家的物价政策和法规在我院的贯彻落实。

一、物价管理领导小组二、专职物价员三、科室兼职物价员第三章医院物价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要求全院上下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法规及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物价管理意识。

以诚信为本,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二、宣传物价政策,组织职工学习物价知识及有关规定,使物价管理制度得到完善。

三、建立健全各级物价管理组织,分工明确、奖罚分明、抓好落实。

适时召开物价管理工作会议,听取物价办公室的物价管理情况汇报,根据上级指示布置、监督、检查物价管理工作。

对全院的物价管理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章医院物价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认真学习物价政策法规,掌握物价收费的有关规定及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

负责制定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各项物价管理工作。

二、通过本院联网计算机,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维护调控全院各项医疗收费价格。

三、负责“新增医疗项目”、“新增一次性医疗用品”、“新病房床位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备案工作。

四、深入科室指导科兼职物价员工作并按月抽查各科物价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质标发﹝2009﹞75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标准化项目管理,省局制定了《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标准化处联系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提升我省服务业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在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业领域中,建立符合科学发展所需的标准体系,并实现有效运行,以建设一批服务科技含量高、组织管理科学、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企事业单位为目标的推广项目。

第三条试点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和管理。

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省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试点项目受理、申请初审、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初审。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项目受理、申请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验收推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项目申请初审、业务指导和验收初审。

在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与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试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型第四条试点项目重点领域为:(一)现代物流标准化。

以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重点,建立服务单位现代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物流标准的推广实施,使现代物流管理、技术、信息、服务和安全等各环节有标可依、按标实施、促标提升,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和服务工业的能力。

(二)旅游标准化。

围绕旅游安全、旅游诚信、旅游景区景点配套服务等内容,构建和实施具有浙江省地方特色的旅游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等项目的经营和服务行为。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浙卫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24〕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院,省医疗服务管理评价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监督管理,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规范提升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规则与等级管理第三章评审权限与组织第四章评审程序与结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浙江省医院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完善医院评审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统计学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和方法,对医院的党建人才工作、功能定位、执业行为、医疗质量、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智慧医院、清廉医院建设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医院评审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的评审(下同),医院评审结论有效期4年,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诊疗规范等。

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当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资源重组后实施一体化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院区或分支机构作为医院的组成部分共同参加评审(医共体除外)。

《绍兴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政策解读(2019)

《绍兴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政策解读(2019)2019年10月,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绍兴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开展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和医疗保障制度尚在逐步建设过程中,公立医疗机构收入中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对偏低,而药品、耗材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高且存在不合理使用现象。

从6家市级公立医院2018年收入构成看,医疗服务收入占31.3%,药品收入占31.6%,耗材收入占9.8%,检查检验收入占27.3%;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的收入占七成,而真正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和专家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收入只占三成。

这样不仅造成药品、耗材的浪费,而且影响医疗技术发展。

同时,医生培养周期长、技术难度大、职业风险高,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吸引优秀的人才从医。

因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压缩不必要的药品耗材使用量、控制不必要的检查检验腾出空间,提高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改善医疗收入结构,促进公立医院良性运行。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改革方案。

二、制定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3.《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6〕19号);4.《关于印发绍兴市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9〕4号)。

三、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一是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患者负担总体不增加。

浙江省医疗机构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指标简介

由相应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发证 将符合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等级在当
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医院评审程序
自查申报
资格审查
审批发证 考核评审
等级公示
评审标准的基本构架
一类指标:否决性指标,共4项,一项 未达标延缓一年参加评审 二类指标:准入指标,共16项,14项为 合格 三 类 指 标 : 评 审 指 标 , 共 1000 分 , 900分为合格,其中:临床组、医技组的 得分率必须分别在90%以上
7、卫生技术人员学位 三级甲等:硕士以上≥ 25名(其中博士≥ 10名 三级乙等:硕士以上≥ 15名 8、医学教学与进修 为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 接受进修: 三级甲等≥ 2个三级和4个二级医院 三级乙等≥ 3个二级以上医院
9、科研立项与成果
科研立项:三级甲等: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 三级乙等:省部级1项或厅市级2项 科研成果:三级甲等: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 三级乙等:省部级三等奖或或厅市级 二等奖以上1项 10、外聘卫生技术人员管理 外聘的专、兼职人员职称、执业资格符合要 求,手续齐全。 本区域外聘人员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 案; 外区域外聘人员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重视依法准入,避免盲目攀比
●重视人员素质,着眼持续发展
●重视日常考核,减少形式主义
●重视规范落实,保证医疗质量
等级评审管理办法 细则
△医疗机构分三大类:综合性医院、 中医院、专科医院 △各级各类医院评审分三级六等 △由卫生厅统一组织评审并授牌
综合性医院中,三甲、三乙、二甲医院的 比例保持在1:3:6
符合评审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在评审周
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 级,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 评审总结报告、《浙江省医疗机构评分 标准》自查结果、《浙江省医疗机构评 审申请表》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表医技诊疗类

二、医技诊疗类
本类说明:
1.医技诊疗类包括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

2.使用放射免疫学方法的各种检验项目不统一列在核医学类下,请在检验类查找。

3.“核医学内照射治疗类”(分类码2306)项目均为开放性核素治疗。

封闭性核素治疗项目列入“放射治疗”类之“后装治疗”类中(分类码2404)。

4.肿瘤的非放射性物理治疗项目(如射频热疗、高强度超声聚焦治疗等)列入“放射治疗” 类中(分类码2407)。

5.肿瘤细胞的化疗药物敏感实验项目列于“临床微生物学检查”类之“药物敏感试验”类中(分类码250502)。

6.组织器官移植所需的各项检验(HLA检查等)列入“血型与配血”类中。

BP15-42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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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价费[2005]1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6.22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浙价费[2005]140号2005年6月22日)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审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中尚未列入、并确需单独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一)对《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已有统一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或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二)诊疗规范,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省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的书面推荐证明;
(四)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五)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技术认定和价格审批制度。

市、县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报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医疗机构的申请报告直接报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县医疗机构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将初审意见及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对属于新增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对价格水平提出建议,向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及医疗机构有关申报资料。

由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对各市及省级医院上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的意见进行项目认定;经认定属于新增项目的,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试行价格,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发文公布执行,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

未经公布的项目即非新增项目,不再逐一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间,遇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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