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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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19]2006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其中有关要点如下:B企业截止2005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C公司赵某和周某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拟定为5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其中,A集团拟将B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按照80%的折股比例认购4000万股,C公司以现金500万元认购500万股,赵某以现金290万元认购290万股,周某以相关专利技术作价300万元按照70%的折股比例认购210万股。A集团和周某折股溢价的1090万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析](1)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而上述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条件和每股支付的价额不相同。

[例2—20]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电视机厂,并把厂名定为荣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其中:甲以厂房作价1000万元,并以红星牌电视机商标作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电视机生产技术作价4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协议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乙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丙、丁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改为3200万元。2006年6月1日,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荣和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造缺少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它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荣和公司的股东会经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2006年11月12日,甲提出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的1/3转让给戊公司。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对乙退出行为,甲、丙、丁是否应当接受?并说明理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解析](1)甲、乙、丙、丁四公司协议约定的出资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股东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缴付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甲、乙、丙、丁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荣和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乙退出行为,属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但经甲、丙、丁同意,可以接受乙退出,但乙应赔偿因违约给甲、丙、丁造成的损失。

(3)对丙的要求,荣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正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和部分出资。

因此,甲提出将自己所有的股权的1/3转让给戊公司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转让其出资给戊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股权。

[例2—21]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太平有限责任公司,拟订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除每年召开1次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2以上董事提议召开。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问题,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4年3月,太平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36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800万元,乙以现金出资1200万元,丙丁各以现金出资8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股东会首次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4年5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额仅为600万元,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6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200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5年6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到50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丁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1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太平公司是否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解析](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故应由乙召集并主持。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乙丙的表决权超过了2/3。

(5)太平公司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例1-1】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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