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被称为Employer和Contr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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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被称为Employer和Contractor。根据《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Employer的意思是:a person who employs others.Employ的意思是:to use a person as a paid worker.在这里我们非常明确地知道,Employer就是“花钱雇佣工人为他工作的人”,过去中国在建设领域将它翻译成“业主”,1987年前后改译为“雇主”。那这样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雇佣者,而不是买方,即不是Buyer. Contractor呢?上述词典的解释是:a person, business, or firm, that provides building materials or labour for building jobs.汉语直译是“为建筑工作提供建筑材料或劳务的人、商店或公司”,大陆一直译为“承包商”。从这里我们也可看到,他们用的不是seller(卖家)而是一个专有名词contractor. 从英语名称我们就可看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既然是雇佣关系,那么,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也应是雇主去买然后交给承包商去加工、施工、安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购买,承包商也是“替”雇主购买,购买来的材料设备是属于雇主的而不是属于承包商的,而购买材料设备的钱也应该是雇主出而不是承包商出。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第54.1款约定:“由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工程施工使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中的一部分运出现场。”从这条约定可以看出,不仅是用于永久性的材料设备,连承包商自己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都不能随便移出现场,也就是说,雇主在雇用承包商的人员的同时,附带

着把他的设备、机具都“雇用”了。也正由于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是雇主的,承包商才不能随意移出。那钱谁来出呢? 根据国际工程承包惯例,雇主对承包商的付款阶段及比例是这样的。 1、工程预付款(动员预付款)。雇主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在中标后、工程正式开工前支付给承包商,这笔款主要作为承包商做施工准备及开工初期之用。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为合同总价的10%,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项目,有时可达合同额的20~30%。预付款在以后的付款中陆续扣回。 2、设备和材料预付款。在承包商采购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后,随月度进度款支付这部分材料设备发票额的75%,用于工程后计算进当月进度款,同时扣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3、每月付款。按照每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支付,在支付时按合同规定比例扣除预付款和扣留保留金。在FIDIC条件里没有进度款要支付百分之多少的说法,仅仅是扣回预付款和扣留保留金。中国的进度款按百分之多少进行支付的做法没有正当理由支持,是“不平等条约”。4、竣工结算。工程经过初验颁发移交证书后,雇主和承包商即可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按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后(一般为结算额的2.5~3%)全部支付。 5、最终结算。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承包商会得到全部应得工程款,包括雇主延期支付的违约罚款、价格调整、保留金、履约保证金等,但应扣除承包商的违约罚款。通过这样的资金支付,反映出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只是受雇于雇主来完成建设任务而不是将建筑物建好后卖给雇主,他因此不需要负责筹集材料设备购置款且还应该在每月拿到自己应得的佣金。有时雇主为向投标者宣示不会在付款方面违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工程款,还主动提出开具付款保函。那

么,

雇主的利益如何保证呢?即如何保证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雇主可以立刻不受损失呢?在FIDIC条件下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1、投标保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比例,一般为投标报价的0.5~3%,如果中标后投标人毁标(一般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投标保函就会被没收,作为对雇主的补偿。2、履约保函。一般为合同额的10%,如果承包商在质量、进度、支付等方面违约,通过履约保函可使雇主避免损失。 3、预付款保函。一般与雇主支付的预付款等值,一旦雇主在进度款中无法收回预付款,此保函即可被没收。 4、保留金。为保证承包商能及时修复可能存在的已完工程的质量缺陷,一般在月度付款时雇主扣留当月工程款的10%,累计扣留至合同额的5%时停止扣留;在工程移交时雇主支付承包商一半的保留金,也就是说在缺陷责任期内雇主扣留了结算额的 2.5%的保留金,以保证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和修补缺陷。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双方如无异议,结清保留金。有时雇主为减轻承包商的资金压力,会要求承包商以维修保函替代保留金。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剩余工程的施工义务或质量缺陷的修复义务,雇主可动用保留金或维修保函。通过以上方法,当然还有许多具体的约定,就基本上保证了承包商规规矩矩干活,雇主老老实实付款。而我们如果不了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承揽合同,就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胡子眉毛一把抓却不能提纲挈领,想了很多办法、出了很多法律条文和政府规定却越来越乱,摁下个葫芦起来个瓢,用一个错误来纠正另一个错误反而惹来更多的错误,从而让中国的建设工程相关者无所适从、焦头烂额。弄懂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一

种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的规律去办事、去约定、去管理,则一切办法都顺理成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目了然,在哪些地方是谁强词夺理和违约每个人都心知肚明,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就不会那么难管了,合同容易公平公正地签订,法规容易起到正面的效果,违约得到严格的控制和适当的制裁,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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