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保险追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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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保险追偿协议

甲方(贷款人):

乙方(保险人):分公司

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丁方(担保人):联系地址:

鉴于:

甲、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甲、乙、丙三方就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现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照《保险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四方友好协商,就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追偿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若丙方发生连续3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内仍未履行偿还本金义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理赔。

2.丙方或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出现借款合同、授信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项下约定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可以提前解除相关合同的情形的,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合同,并启动理赔及追偿程序。

3.甲方或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2条的规定启动理赔及追偿程序的,乙方根据《宁波通商银行POS贷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或提供《赔款承诺函》后,即可获得向丙丁方追偿欠款本息等款项的权利。

4.乙方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或提供《赔偿承诺函》同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权益转让协议,权益转让协议需写明甲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本息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

5.乙方有权根据权益转让协议向丙丁方主张权利,丙丁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丙方应自愿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丁方自愿(对丙方的还款义务)向乙方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方基于《借款合同》向丙丁方寄送的相关催讨函上标明的欠款本息总额,如果丙丁方在收到在该催讨后三天内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认可该时点的欠款本息总额。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催讨函及权益转让协议等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利。

7.乙方为行使追偿权利,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差旅费用、调查费用、邮寄费用),丙丁方应全额承担。

8.本协议书中列明的地址为合法有效的邮寄地址,任何一方地址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天内,向其他各方书面通知,如果未履行通知,视为违约,本协议其他各方按协议列明的地址寄送邮件,无论实际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

9.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贷款人):

年月日乙方(保险人):分公司

年月日丙方(借款人):

年月日丁方(担保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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