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

平安保险合同范本1.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2. 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保险标的[具体保险项目]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具体金额]保险费:[具体金额]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人的义务1.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的报案,并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定损。
3. 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1. 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2.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3.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
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标的进行重新估价。
3. 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2.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保险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争议处理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保险人各执一份。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委托贷款合同;(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间接损失;(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贷款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

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责任要求)供应商自行选择符合国网要求的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供应商(投保人)未履行采购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应由合同买方(被保险人)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损失,由保险公司(保险人)向合同买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投保人须将保单原件提交给被保险人,保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或约定:一、保险险种:履约保证金保证保险。
二、被保险人:合同买方。
三、保险金额: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四、免赔额:0元。
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一致。
如果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延期超过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于保险期间到期日15个工作日前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
六、特别约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本合同中约定的采购合同实质性内容修改指对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中货物名称的修改。
2.本合同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向投保人下达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之日起。
3.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与事故说明书可以作为理赔依据;4.保单生效后,投保人须提交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后,保险公司方进行保单批改或办理退保,如保险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批改或退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赔偿责任。
5.本保单承保的采购合同发生延期且超过本保单保险止期时,投保人应及时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若投保人在本保单到期前未办理保单延期或续保,视为触发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七、索赔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仅需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或电子保险保单打印件;2.索赔申请书;3.保险事故说明书。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pdf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五)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六)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七条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一、引言履约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护保险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面临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和作用。
二、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为受保人)提供保险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保险形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三、履约保证保险的条款1. 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等。
被保险人需严格履行这些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履约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范围,即哪些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例如,合同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质量标准履行等。
3. 赔偿责任的限额: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即保险人在发生违约情况下向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和保险费等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限额。
4. 赔偿的方式: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情况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履约风险来确定,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四、履约保证保险的作用1. 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履约保证保险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受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利益。
一旦被保险人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2. 降低履约风险:履约保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被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
被保险人在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后,即使发生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减少了经济损失。
保险履约保证合同范本

保险履约保证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履行某项特定合同或义务,希望获得保险保障以确保其履约能力,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供保险服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依据[具体合同名称]合同项下的履约责任。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具体合同名称]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仲裁或诉讼费用等。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或根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和金额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甲方应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足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过往履约记录等。
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在[具体合同名称]合同项下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保险理赔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协助乙方进行理赔调查。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受理甲方的投保申请,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保决定。
2. 乙方应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风险监控,如发现可能影响保险责任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中小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1.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申请。
1.2 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合同约定,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最终签署合同。
1.3 本保险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确认和范围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相应的保险服务。
2.2 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水灾、盗窃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2.3 保险人将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二章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第三条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3.1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风险等因素决定,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一。
3.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按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变更5.1 保险合同生效后,如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署确认才能生效。
5.2 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内容将替代原合同内容,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6.2 如因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相应的损害赔偿权利。
第七章保险事故处理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申报8.1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保险事故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8.2 保险人将根据申报的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9.1 保险金的计算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和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计算。
9.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和投保人的选择决定,可以选择直接支付或按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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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委托贷款合同;
(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间接损失;
(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贷款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如果投保人提前支付债务金额,且合同中列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前终止,则本保险合同一并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合同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该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六)合同中列明的底层资产的相关文件(如有)。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
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必要,则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属刑事案件,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其最大努力配合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债务的催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特定合同;
(四)与特定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如有);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支付债务损失清单(如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有)。
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履行但拒不履行前款所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未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价款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投保人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的债务价款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支付的债务或投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部分)×(1-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支付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
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