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的价值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目次一、引言二、财产性利益保护与罪刑法定三、“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理论基础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五、财产性利益的限定一、引言一般而言,财产罪立法旨在保护财产权。
关于财产权的载体即财产罪的对象,我国刑法的表述是“财物”或“公私财物”。
但是,《刑法》91、92条只是对“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界定。
存在的疑问是,财产罪中规定的“财物”,理解重点是在“财”还是在“物”?如果重视“财”的一面,就可以按照《刑法》91、92条的界定,在“财产”的意义上把握“财物”,“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也在财产罪对象之列;如果关注的只是“物”的一面,恐怕只能在民法“物”的框架下理解“财物”,财产性利益难以作为财产罪对象,或者,在需要保护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只能尽可能解释为对财物的保护。
实务中,绝大多数侵财案件都是对动产本身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造成损害,以“物”加以保护即可,对此也没有异议。
但是,在不动产的场合,如窃取他人房产证件后将房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登记的,是作为对不动产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考虑为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犯罪?再如,盗窃有关债权凭证的行为,是评价为对凭证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能以侵犯债权这种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对待?还有,在盗用他人财物的场合,行为人对于财物的实体部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意在对财物的有关价值进行利用,那么,该行为是评价为对财物的侵害还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上述设问,涉及的是财产罪的两个保护面向即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财产性利益是否纳入财产罪对象加以保护尚存争议,因此,作为界分的前置性问题,本文拟先对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罪保护的诸多疑虑进行回应;其次,由盗用行为的定性切入,通过财物保护的实体—价值理论,论述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意义与理论基础;再次,对“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提出可行的标准;最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作出限定,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这是对界分的延伸与补充。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而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威严与公正更显得尤为重要。
刑法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它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不容侵犯。
刑法的作用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刑法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刑法的威严源于其不可动摇的地位。
刑法是国家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刑法以其威严的力量,维护着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刑法不仅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国家权威的象征。
刑法的威严还体现在它的执行上。
刑法的执行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刑法的执行者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审判和惩罚。
刑法的执行过程需要高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公众了解法律的执行过程,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刑法的公正体现在它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
刑法不仅惩罚犯罪行为,更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
刑法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论种族、性别、年龄、财富、地位等因素,都必须一视同仁。
刑法的公正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刑法的威严是刑法存在的基石,它使人们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刑法的公正则是刑法存在的目的,它使人们信任法律,尊重法律。
只有威严而无公正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只有公正而无威严的法律则无法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也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精神。
法治社会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它要求人们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
刑法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刑法的威严与公正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罚,也是对守法者的鼓励和保护。
总的来说,刑法的威严与公正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只有威严而无公正的法律无法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只有公正而无威严的法律则无法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刑法的威严与公正,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建设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社会。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要求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第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第三,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1.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第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第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其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第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
1.2.2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自由在刑法中应有之义———关于定罪和量刑的思考“自由是现代价值观的核心。
自由不仅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也是马克思主义和其他与自由主义不同的社会政治理论核心价值观。
”①自由一直是人类所所追求的目标,自由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处于最高的价值之一。
其作为一种价值理想,是法律的灵魂。
正义的法应当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既要保障人的充分自由;同时,也要限制人的一定自由。
质言之,法律一方面要维护和保障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又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应该是“自由的法”。
卢梭曾说过,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由一词,在拉丁语的意思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
自由相对于外在障碍而言,无处在障碍的束缚,即无自由问题的存在。
②孟德斯鸠在阐述自由时无不感概的说到“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并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
”自由一词微言大义,我们很难为自由寻求一个统一的没有分歧的定义。
但是,我们似乎可以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潮流中找出自由的基本内涵。
自由和平等是人权最基本的精神内核,维护和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面临巨大的挑战,发展和保护人的权利自由也是刑法的应有的重要任务。
笔者以为孟斯鸠认为人的自由蕴涵着哲理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即“就哲理而言,自由就是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在行使自己的意志。
政治自由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是自己认为享有安全。
”我们生活在人类社会集体中,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的,如果一个人的自由可以凌驾于另一个人,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财产,甚至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不受处罚,没有依据的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不受处罚,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永无宁日,人的生存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
人的自由是互相依赖的,为了人类的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人的自由必须受到来自法律的限制。
但是,这种限制又不能是没有边界的无限的限制,只要人在社会生存的过程中没有损害或者侵害到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就应该得到保障的。
孟德斯鸠在阐述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时颇有意味的提到,在每一种政体中,特别法既能帮助也能伤害每个国家可能采用的原则。
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以刑法理念的转变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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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补 救 措施 更 能 体 现 受 害 者 的意 思 表 示 。更 应 该 成 为 刑 事 司 法 活 动 的 主体 。 作 为 个 人 法 益 问 接 维 护 者 的 国 家 并 不 能 准 确 恰 当 地 处 理 好 当 事 人 应 受 的惩 罚 和应 得 的 补 偿 。 不 能 很 好 地 维 护 社 就 会 的 稳 定 。而 在 传 统 的方 式 中 , 事 司 法 活 动 的 主体 却 是 公 刑 诉 机 关 和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者 被 告人 , 害 人 只 是 扮 演 着 国家 追 被 诉 犯 罪 的 证 人 而 已 。与 此 相 反 , 们 在 刑 事 和 解 概 念 中可 以 我 看 出其 主体 是 被 害 人 与 加 害 人 。引发 这 一 观 念 转 变 的 主要 动 力 源 自近 现 代 人 权 保 障 运 动 的 高 涨 。无 论 是 什 么 人处 于什 么 环 境 , 应 有 的人 权 都 应 该 得 到 保 障 , 应 因 外 界 的 因 素 而 他 不 被 忽 略 。近 几年 来 , 国在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人 权 保 障 方 面 取 我 得 了重 大 突 破 。例 如 刑 事 逼 供 已被 明令 禁 止 , 然 未 能 彻 底 虽 消 除 这 种 现 象 , 是 人 们 已经 意 识 到 了 人 权 问 题 , 论 罪 犯 但 无 做 了多 么 过 分 的事 , 应 有 的人 权 也 应 得 到尊 重 和 同 情 。 与 其 此 相 对 , 了 体 现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的 原 则 。 害 人 的人 权 为 被 也 应 得 到 相 应 的 尊 重 和保 护 。 者 说 更 应 该 得 到重 视 。 被 害 或 人 本 身 就 遭 受 了不 应 有 的 伤 害 . 如果 相 应 的权 利 再 得 不 到保 障 , 么 很 难 使 被 害 人 的 心 理 得 到 平 衡 , 谐 社 会 将 会 存 在 那 和 不 和谐 的 因素 。所 以 说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提 出反 映 了被 害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地位 的 提 高 , 刑 法 对 被 害人 人 权 的 保 障力 度 在 即 加大 。 回 顾刑 事 被 害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地 位 的 历 史 演 变 :原 始 社 会 里 被 害 人 事 实上 处 于 惩 罚 决 定 者 和 惩 罚 执 行 者 的地 位 。 到 中世 纪开 始 ,刑 事 被 害 人 逐 渐 由刑 罚 执 行 者 变 成 了刑 罚 请 求 者 , 终 演 变成 了刑 罚 无 关 者 。 代 以来 随着 人 权 保 障运 动 最 近 的 高涨 , 刑事 被 害人 权 利 的保 护 受 到 了人 们 的 广 泛 关 注 . 对 刑 事 被 害人 在 刑 罚 适 用 中地 位 较 前 有 了很 大 提 高 。 刑 事 和解 制 度 的提 出 就 充 分 证 实 了 这 一 点 。刑 法关 于人 权 保 障 的 观念 在 刑 事 和 解 中 得 到 了 全 而的 体 现 。 三 、 法 中关 于 正 义 观念 的转 变 刑 过 去 人 们 主 要 推 崇 复 仇 正 义 观 , 当 别 人 侵 犯 了你 的 利 益 , 论 付 出 多 大 代 价 你 都 会 去 侵 犯 他 人 的 权 益 。 谓 是 两 无 可 败 俱 伤 , 论 是 对 个 人 幸 福 生 活 还 是 社 会 的稳 定 发 展 都 有 百 无 害 而 无 一 利 。伴 随 着 文 明 的 进 步 , 复 正 义 观 取 代 了 复 仇 正 报 义 , 国家 依 靠 强 制 力 代 替 公 民个 人 行 使 权 力 来 惩 治 犯 罪 分
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是提供一种规范,刑法就是为了建立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对规范的忠诚;这就意味着,刑法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和构建社会秩序,所以基于对这一种对社会秩序维护和构建的追求,就要求国民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按照法律规范去做事,不能破坏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
按照前述的刑法的定位,就意味着一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其本质的要求是破坏了社会秩序,背离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规范违反说,在此前提下,要求行为人在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心理的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可证明行为人违反了规范、破坏了社会秩序,才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有了故意或过时的罪过心理,然后去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强烈的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范的强烈意识,表明其在伦理道德、内心世界里的邪恶;所以这种观点认为,一定是在故意、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破坏规范、秩序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所以必须要惩罚。
(这种观点下,刑法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是违法判断的考虑要素,违法判断的标准是: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严重的违法的后果在所不问)。
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有强奸的故意,然后选择去实施强奸的这个行为,表明了甲有破坏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中“不得强奸”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
虽然客观上不可能强奸妇女,但只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妇女乙当晚不在家)没有成功,法律处罚不能根据偶然原因来判断,且,为了防止将来的人去效仿这个行为,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起对法律规范的忠诚和信仰,必须把这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违法的,甲构成强奸未遂。
2、结果无价值论:刑法打击犯罪是基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需要,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受到他人的侵犯,保护每个人的利益防止被他人的利益所侵犯。
基于这样一钟定位,那就意味着,要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要求侵犯了他人的法益,即法益侵犯说,在此前提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在实施该行为的当时,该行为对特定的法益,至少是具有侵犯的可能性,这样的行为才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根本就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这样的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到刑法的世界里面去规制、约束。
论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

论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作者:李秀红来源:《商情》2013年第13期【摘要】刑事法治蕴涵动态的法律运行环节达到的某种秩序或状态,还包含着一种价值追求。
本文从学界对刑法价值已有的研究成果入手,分析了将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定位于和谐社会的合理性,并进一步论述了通过刑事法治实现和谐社会的途径。
【关键词】和谐社会;刑事法治;价值追求考察刑事法治价值,需要先弄清“价值”的含义。
法学界对刑事法治价值的考察,多从静态的刑法规范的应然价值人手,且都重视公正价值的存在。
对于动态的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言. 显然应当包括刑事法治的价值认定在内但不仅仅限于刑事法治的价值。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一、和谐社会是刑事法治的价值追求和谐作为一种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思想精髓,即事物协调、均衡、有序的发展状态,不是指事物的完全统一。
对于和谐社会的内涵,应握以下几点: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从和谐社会的内涵可以看出,前述的刑事法治正义、自由、秩序等学界已经认同的刑事法治价值,在和谐社会中得到了统一,这些价值也是和谐社会问题中应有之意。
没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和谐之境地无法实现;没有自由,和谐也无从谈起;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
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才是人们希望和需要的社会秩序。
法律拟制的价值探析——以刑法规范为视角

( ) 一 法律 拟制 的概念 “ 所谓 法 律 拟 制 ( gl it n 是 指 对 可 能 之 1 af i ) e co
事不 论 其 真 实 与否 而 认 作 事 实 的假 设 。具 体 地 说。 即假设 一种 事 实状 态真 实存 在 的法 律 上 的硬 性 规定 。 ” 刑 法上 的法 律拟 制是指 , 种行 为本 Ⅲ 某 来 不符 合相 关 刑法 规范 的规 定 。 刑法 强行 性 地 但
“ 为他 人谋 取 利益 ” 的行 为 , 刑 法强 行性 地 把其 但
规 定 为受贿罪 , 这是 典型 的入罪 型法律 拟制 。
出罪 型 法 律 拟 制 是 指 行 为 本 来 符 合 刑 法分
则 所规 定 的犯 罪 , 但刑 法 规范 把该 种 行为 按 照无
作者 简 介 : 尤金 亮 (95 , , 徽 亳 州人 , 1 7一)男 安 安徽 医科 大 学人 文 学 院 法学 系 讲 师 。主 要 研究 刑法 学 。
规 定这 种行为应 该按 刑法 的某一 法条论 处 。如我 国《 法 》 2 7条 第 2款规 定 : 携带 凶器 进 行 刑 第 6 “
占有 的 目的 。 没有 使 用暴 力与 威 胁劫 走 财物 的 也 行为, 聚众毁 坏 公私 财 物至 多 只能 被视 为故 意 毁 坏 公私 财物 罪 的共 同犯 罪 , 但刑 法 强行 把其 规 定
为 易罪 型法 律拟 制 、 入罪 型 法律 拟制 和 出罪 型 法 律拟 制 。
的, 以受 贿罪 论 ” 。很 显 然 , 条 第 二款 所规 定 的 该 行 为 本来 并 不符 合前 款关 于受 贿 罪 的特 征 , 因为
第 二 款 的 行 为 即不 包 括 “ 贿 ” 为 , 不 包 括 索 行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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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的价值
摘要:刑法的价值作为法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亦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将公正、自由、秩序和效益作为刑法的基本价值有其深刻内涵。
本文探讨刑法的价值对于刑罚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法的价值;自由价值;公正价值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法治的本质就在于良法之治,而法的价值是评价良法的主要标准。
一、刑法的公正价值
公正,也称公平、正义。
它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
刑法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手段,作为实现国家意志的最后防线,其实际运作的结果必然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禁止或剥夺。
因此,刑法对公民的影响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公正性也就必然成为人们对刑法的首要价值要求。
刑法应当成为公正的象征。
离开公正性的刑法,刑法只能成为统治者实行暴政的工具。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公正性的价值蕴含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
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显示了它的公正性要求。
刑法公正的价值包括刑事立法公正、审判裁断公正、行刑公正。
刑事立法公正主要表现在罪刑制度设立的公正性、合理性上。
一方面,只有
对那些确有必要禁止的行为,才能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另一方面,从具体犯罪来说,适用的法定刑应当与这种犯罪的性质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此外,罪与罪之间刑罚分配应当协调、合理。
刑事裁判公正是指定罪准确、量刑恰当。
定罪量刑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原理办事,做到罪责相称,罪刑相适应。
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
行刑公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人的行刑处理上,对于所有受刑人平等对待,尊重罪犯的人格,维护罪犯的合法正当的权利。
二、刑法自由价值
自由,就其字面含义来说,就是自主决定,不受限制。
自由对于人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意义体现在: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公民的自由需要良好的刑法来保障,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的实现提供了途径。
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公民的自由划定界限,使每个公民在刑法规定的最低限度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二是通过惩罚侵害公民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确保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不受来自其他公民的任何非法侵害;三是通过严格守法的法治原则和程序的正当性,确保公民的自由不受公共权利的侵害。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刑法自由价值目标的实现确实的保证。
刑法自由价值的实现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刑法秩序价值
一般意义上的秩序是一种有条不紊的状态。
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秩序,对于社会秩序的追求是人的一种内在需求。
秩序是刑法的一种基础价值。
秩序是刑法的其他目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条件和基础,如正义、平等、效益、安全、自由、民主、人权等,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否则,这些价值的实现就缺乏必要的环境和保障。
秩序之所以是刑法的一种基础价值,乃是因为:首先,刑法对于社会的组织和调节作用,决定了秩序是刑法的基础价值。
其次,刑法对于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决定了秩序是刑法的基础价值。
再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刑法的基础价值。
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使得法律能较好地发挥其维护和生成秩序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稳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改革开放和社会的经济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才能开创社会主义法治新局面。
四、刑法效益价值
效益是刑法的重要价值,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始终是人类社会重要的价值追求。
人类的生存有赖于人类的劳动。
人类的劳动应当是有效益的。
所谓效益即有效的结果。
刑法效益是指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最佳的效果和利益。
刑法效益包括以
下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其一,刑法对权利、权利、义务、责任的合理分配,必须能优化资源的配置。
可供国家支配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额度有限性决定了国家不可能随意的投入和使用刑法资源,刑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用是取得最佳、最大刑法效益的前提条件。
其二,刑法资源的投入最小化。
也就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应当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刑罚资源的投入应控制在足以使刑法效益最大化实现所必需的数量上,避免刑罚资源的浪费。
其三,立法者主观上预期的效果和收益最大程度的实现。
虽然是以最小的刑罚资源代价却实现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和保护法益的最佳效果。
刑法效益的具体内容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正惩罚犯罪。
通过刑法资源的合理投入和有效使用,使实施犯罪的行为的人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第二,有效预防犯罪。
刑法的效益不仅仅在于使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受到惩处,也应包括通过制定刑法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执行刑罚以取得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
五、结论
刑法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所需要的,即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法益以及维护现存政治、经济和社会正常发展的需要。
公正、自由、秩序和效益,是现代社会维系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最基本条件,更是刑法价值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译.(英)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3.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法理出版社,1997: 315.
[3]时殷弘,译.(英)边沁.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商务印书馆,2002:240.
[4]邓正来,译.(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219.
[5]邓正来,译.(美)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27.
[6]李瑜青,苗金春,主编.法理学[m].科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李凤省(1988-),男,山东莒南县人,从事刑法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