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案第一章——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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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 建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三次起草民法,于 1982年5月拟出第四稿,共8编43章465条,是 为第三次民法草稿。 1986年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 议通过并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
从改革开放开始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的 民事立法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中枢,以众 多民事单行法为支脉,辅之以一定数量的司法 解释的格局。其中,重要的民事法律除《民法 通则》外,还有《合同法》、《担保法》、 《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 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土地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借鉴1922年的 《苏俄民法典》,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该草案由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构成, 共计525条,是民法第一次草案。
1962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 完成草案,是为第二次民法草案。该草案共计 262条,仅有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第三编:诉讼法。
这一体系被称为法学阶梯式立法体系,后为《法国民 法典》所继承。
(三)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以其对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本质的深 刻而全面的反映,以及其科学的体系安排、 严谨的概念术语、丰富的立法内容、精湛的 立法技术而对后世欧洲以致整个世界的法律 文明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巨大的影响。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 典》、《日本民法典》、《巴西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以及其他很多国家均受罗 马法影响,所谓的大陆法系因此而形成。
财 产 关 系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 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黑色的是书上讲的,红色的是老师讲的)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含义:1、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法调整的主体间关系表现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3、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也调整一定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语源就语源而言,民法一词可以追溯到罗马市民法;结合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说,民法起源于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按一定的体系编载)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学科五、民法与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

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现在我国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包括商法,狭义的不包括商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特别民法的使用优于普通民法,特别法一般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第二节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查士丁尼在位期间,罗马法发展到顶峰。

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 世纪发电的一个典型(自由资本主义的先声)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自由资本主义的尾声)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20世纪初,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是《苏俄民法典》,这部法典是在列宁指导下制定的四、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财产是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综合,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财产分类:有形财产:物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二)私法自治)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类: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的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的专有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将换关系,投资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的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等(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物质关系,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一)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社会成员作为独立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私法的区别,教材观点: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这是折中说。

1章民法概述

1章民法概述

第二节、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了解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表现在三方面: 表现在三方面: 1.有利于划分法律部门 有利于划分法律部门。 1.有利于划分法律部门。 2.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2.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3.有利于当事人明确纠纷的性质 方便诉讼。 有利于当事人明确纠纷的性质, 3.有利于当事人明确纠纷的性质,方便诉讼。
二、对人的效力 采取属地主义为主的折中主义, 采取属地主义为主的折中主义,适用于居住在中 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有两项例 一是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 外:一是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或者不在中 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应 适用中国民法时,仍应适用中国民法; 适用中国民法时,仍应适用中国民法;二是在中国 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能因为国 际法和国际私法原则要求,适用国际条约、 际法和国际私法原则要求,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外国法,而排除中国民法的适用。 例或外国法,而排除中国民法的适用。
汤姆是英国人, 汤姆是英国人,现住中国 广州。 广州。与2002年10月6 年 月 日将其在广州的一套住房 给李某。 给李某。双方约好每月租 金1000元,一次交纳 年 元 一次交纳3年 租金, 年期满租金再议 年期满租金再议。 租金,3年期满租金再议。 2005年10月期满,双方 月期满, 年 月期满 均未提出再议, 均未提出再议,李某也一 直未交租金。 直未交租金。汤姆与 2006年10月起诉到法院, 年 月起诉到法院, 月起诉到法院 请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 请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 问:处理该纠纷适用那一 国、那一地区和那一时期 的法律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三、民法的分类(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第二节民法的沿革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

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平等主体形式上平等。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适用规则平等。

(三)权利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 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 关系。
所谓财产,是指与一定的主体有关或属 于某一特定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主体平等。
所谓平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 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权力与服从关系。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 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指私法。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 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 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 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 我国作为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 法、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民法概述
导语
法谚云“有社会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足见法 律与社会关系的密切程度。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衣食住 行等无不与法律相联系。例如,为了生存,人们需要获取 生活资料;为了繁衍后代,人们需要组成家庭;等等。这 些生活关系或属于财产关系,或属于人身关系。调整这些 关系的法律,在性质上属于私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法。 因此,民法又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
三、现代民法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采用了《学 说汇编》的体系结构,共分五编:第一编为总 则;第二编为债的关系法;第三编为物权法; 第四编为亲属法;第五编为继承法。
自德国民法始,现代各国民法对近代民 法的原则有所修正,如对私权神圣和私法自 由予以一定限制,无过错责任的确立,确立 了禁止权利滥用及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对人适用范围
(一)原则
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2、属地主义:以人的空间场所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
(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原则:属地主义
例外:法律另有规定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 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一编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
民法概论
目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节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的概念
• 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
三、民法是实体法 1、实体法 VS 程序法
2、民法的权利法属性所决定的 3、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则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四、民法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1、民法的调整方法 2、民法的私法属性所决定的 3、民法的意思自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节
第一分编
绪论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私法 社会本位 公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 调整对象的性质 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

第一章民法概述

(二)论理解释 1、体系解释 如将《民通》的最长期间20年解释为诉讼时效期 间。 2、历史解释 如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是否包括不可抗力? 3、目的解释 “车马禁止通行”中的“车马”是否包括自行车及 行人? 视该指示的目的而定:保障行人通行畅通,自 包括自行车;保障危桥安全,还可能包括负重之行人。 再如:宣告死亡的申请是否应当有顺序?又如台 湾“诽韩案”中的直系亲属之范围。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 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主体地位平等; 意思表示自由;受价值规律支配,故通常是等 价有偿的。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民事主体 作为法律上的人的自身存在与发展相关 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人身关系包括人 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其特征是:不具有 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有着密切 联系。
• • • •
三、民法的分类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制定成为民法典的民法。 实质民法: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 律规范体系。 •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 狭义民法:界定不一。 • 广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全部的财 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法典、商事法、劳动法等。
年3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 私法:以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与自 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其相 互之间的关系。 • 公法: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 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 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 结构。国家及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 体同它们的成员间为一种隶属关系。
三、判例 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就个别案件所作的具 体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最重要的渊 源。下级法院要受上级法院判决之拘束,上级 法院应受其本身判决之拘束。 判例的适用方式: 判例中包含的事实分为:必要事实;非必 要事实;假设事实。 必要事实:指对于作成判决结论有必要的 基础事实,经判断待判案件的事实与先例中的 必要事实相类似时,则先例中必要事实所得的 结论,对待判案件具有拘束力。 (参见潘维大《英美法导读》页58)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 系
一、民法与经济法 民法与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采取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 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而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 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 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以维护公平的 竞争秩序。
二、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历来存在民商合一与民商 分离两种观点。 我国目前坚持的是民商合一的观点,而民商 合一就是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 系,而不再形成独立的商法总则,商法不是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 定商法典,但通常制定有商事单行法。 商法可以视为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但又具 有相对独立性,从微观上来讲,二者有以下 几点区别:
动态的财产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指财 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债权是动态财产关系的典型。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 等主体具有三个特点: 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等价有 偿。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 会关系。 人身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人的生命、健康、 姓名、名誉、荣誉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 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知识产权等关系。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 法的各种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而民法通则是对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 一些基本原则和共同规范的规定。 4、民法学 在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规范为 对象的学科。
三、民法的定义 尽管民法一词为各国通用法律术语,但 国际社会对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学说多从“私法” 的角度定义民法。如1811年《奥地利民 法典》第一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 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 典》第一条:“本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 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这 是迄今仅见的两个立法定义。在大陆法 系民法理论中,一般也将民法定义为 “规律私人间一般社会关系之私法规 范。”

民法第一章 民法概述

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确定孽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确定赔偿范围
物权的标的通常是指有体物;无体物则须法律有特别规定 有体物只要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可以作为财产权客体。无体物只有在法律规定时才
可适用相关法律

货币和有价证券
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 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指示有价证券 票据 债券 股票、提单、仓单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时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1种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互不冲突的责任方式,可以并行适用 相互重叠、冲突的责任方式,择一适用 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上,原则上弥补实际损失。
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时自然人固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精神利益,属人格权保护的对象 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利益--具体人格权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给付行为 知识成果
第五节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的分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因保护他人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包括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 自助行为包括自助行为和救助行为 自力救济不得超过一定限度,超出限度的,构成侵权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 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 映。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市民社会根本价值, 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使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民法的精神和理 念,从形式上看,它本身并非是法律规范,至少不是完整的法律 规范,因为它并不是作为民法规范所要求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确 定的保证手段这两个部分。 4)功能上的补救性:由于民法基本原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法规 范,更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和高度抽象性,故 其对大量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并不能直接使用。
第五节民法的法源和效力?一民法法源?1宪法?2民事法律?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5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做出的法律解释?6习惯和国家政策?二民法的效力?1时间上的效力?1无溯及力?1无溯及力?2新法改废旧法?2空间上的效力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是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后者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
民法典、其他民法法律、法规。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前者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
文法;后者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3、普通民法与特殊民法:前者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 而后者仅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民事领域,例如:婚姻 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4、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前者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 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又称为制定法;后者是指成文 法之外的民事法律。 5、《民法通则》中的民法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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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案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大陆
法系特有的术语, 是人类对法律体系, 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
物。
在法律体系中, 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 是与刑法、 行政法并
列的、 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
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 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 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
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
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 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 体现公
共秩序、 政治管理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 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处于不平
等的地位。
据此, 可将民法定义为:
调整人(法人) 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
称。
二、 民法的含义 (一) 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1)
形式上的民法---指民法典。
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2)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
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涵盖了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3) 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 现行的民法制定法
主要以《民法通则》 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 广义的民法, 就是
指所有的私法规范, 包括调整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亲属关系、 知
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 狭义的民法, 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通常不包括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 民法典, 是按一定的逻辑
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 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
典。
在我国, 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于 1986 年公布并施行了《民
法通则》 , 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在 2019 年 12 月 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
上, 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
2007 年 3月 16 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了《物权法》 。
可以预见,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三、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 第 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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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是人格关系 和身份关系 的合
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 、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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