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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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什么

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什么

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什么第一篇: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什么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什么?档案验收,分户验收,节能验收,安全验收,竣工验收,人防验收(如有,大多为异地人防),规划验收,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绿化验收,环保验收,市政验收,室内空气检测,电梯专项检测等。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3)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5)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10)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武建[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建[2004]235号)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工程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建委。

二00四年九月十日武汉地区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负责制,系指由总监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行使合同赋予的权限,对内负责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最终实现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所应承担责任的总称。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必要时可设置总监代表。

总监系指接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执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代表系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书面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总监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并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代表应由具备二年以上同等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经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来源:新华网原文作者:佚名文章录入:wangbin发布时间:2007-2-5 9:11:07(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8)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或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国家计划委员会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9月11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1、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3、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武汉市城建档案馆

:武汉市城建档案馆

二、工作程序申请与受理申报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各专项验收合格资料;2、全套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电子、声像材料);3、《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4、建设工程各专项验评表;5、经办人《城建档案员岗位证》(审验后退回)。

受理部门:武汉市城建档案馆业务一、二科,电话:85800375、85809229责任部门:武汉市城建档案馆业务一、二科,电话:85800375、85809229三、办理时间法定办理时限:(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承诺办理时限:接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依据:无收费。

五、办理地点:武汉市城建档案馆业务一、二科(台北路181号)。

六、工作流程:1、申请。

工程竣工验收前,申报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并送交申报必备资料:全套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电子、声像材料),《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各专项验评表,经办人《城建档案员岗位证》(审验后退回)。

2、组织。

验收组织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单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档案员;验收地点:施工现场。

3、评议。

由建设及监理单位介绍档案收集、组卷自审情况;由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人员审核全部档案材料;总评议后确定工程档案是否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应当整改的内容,并签发《验收意见书》。

4、验收。

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

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填报日期:年月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1990年9月11日)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武建[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8〕196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中遵守和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的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本办法统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委托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市、区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市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导、协调。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_通知_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实行工程竣工的验收备案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二大改革,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范文一各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安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提高我市备案手续办理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通知和相关规定向备案机关申报备案,不得拖延迟缓;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网上申报工作。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先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业务系统——竣工备案”模块中进行网上竣工验收备案注册、申报,申报完成后自行打印《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签字盖章后携其他纸质材料到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其他备案所需材料文本可在“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三、认真做好基础信息网上登记工作。

为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做好有关进皖信息登记、进宜项目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实名认证等信息;如有未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做好此类工作。

四、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已开工而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补签;对于施工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备案时一并提交变更人授权书、承诺书。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各相关单位: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第四章项目工程验收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单位工程验收备案第七章附? 则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和备案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工程,是指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轨道交通项目。

项目工程一般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

单位工程原则上应为一个独立的施工标段,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及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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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
各区城建档案馆、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市市政建设局《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武市政法字[2000]224号)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其他相关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的通知》(武建[2001]8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实行档案专项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进行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二、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城建档案馆主持进行。

三、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及其他专项验收完毕;
(二)工程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自行验收,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对各单位形成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复核,填报《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称《申报表》);
(三)城建档案馆接到《申报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派员验收;
(四)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
(五)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两个工作日内签发《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见附件3),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五、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全部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见附件4)。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通知》(鄂建[2000]174号文)的规定,凡没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不予办理产权证。

附件:1、《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表》(略)
2、《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略)
3、《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略)
4、《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略)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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