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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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专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基建负责 人 档案员姓 名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电话 电话
专项验收意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房屋 建筑工程档案归档资料管理规范要求》和江苏省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该项建设工 程档案资料符合归档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竣工档案的编制,进一步 整理、完善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 内,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一套完整、准确和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专项验收责任人签字:
开发区建设局档案室 年月日
注:1、本意见书不得涂改; 2、本意见书一式二份(城建档案馆、备案机关各一份); 3、本意见书为组织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的必要认可文件, 不作为其他用途凭证; 4、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时,一并移交。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通知书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通知书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通知书一、项目档案验收对象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

江西省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项目档案验收条件1、有齐全的建设方档案资料、施工方档案资料、监理档案资料、竣工图、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文件材料、声像材料。

2、档案资料整理、装订、编号及竣工图编制与折叠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与《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通常要求》(GB/T 11822-2000)的规定。

3、档案资料移交书签字、盖章齐全。

4、项目档案资料保管安全。

5、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项目档案根据《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自检合格。

三、办理程序1、项目开工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填写《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联系登记表》并盖章,报送江西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2、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填写《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报送江西省档案局,由江西省档案局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与正式验收。

四、工作时限1、省档案局接到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项目档案预验收:大型工程一个工作日,小型工程半个工作日。

项目档案正式验收:大型工程一个工作日,小型工程半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法规根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

2、《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4、《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档案局、江西省进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西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印发)。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评定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应得分
扣分
实得分

30



1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内容齐全
4
2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内容齐全
3
3
工程监理文件内容齐全
3
4
工程竣工技术文件内容及竣工图(新蓝图)齐全
12
5
原貌、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竣工验收主要环节有详细照片档案
2
6
原貌、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竣工验收主要环节有详细录像
2
4
有城建档案案卷目录,有单位工程竣工文件移交目录(已填写页数、份数)
2

30





1
制作材料优质,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规定的软件和统一印制的表格
7
2
书写材料用规定墨水
5
3
书写字迹工整、线条清晰
5
4
有两套及以上的原件归档
5
5
案卷要素完善,装订整齐、美观、规范
8

5

重视
程度
1
领导重视,解决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所需人、财、物;城建档案员持证上岗;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7
2
书写材料用规定墨水
5
3
书写字迹工整、线条清晰
5
4
有两套及以上的原件归档
5
5
案卷要素完善,装订整齐、美观、规范
8

5

重视
程度
1
领导重视,解决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所需人、财、物;城建档案员持证上岗;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验收内容

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验收内容

1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验收内容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并保持干净整洁。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的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绘图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字和盖章的文件,其签字和盖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滁州城建档案馆22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一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

二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五)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图纸应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七)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性大、耐久性强的纸张。

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

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八)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和设计出图专用章。

1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竣工图尺寸为:50mmX80mm。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2竣工图章示例如下:(九)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以变更图章标明变更修改依据。

(十)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在图标上方或旁边以文字注明变更修改依据。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

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报告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过程,旨在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本次自检报告将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进行详细介绍和总结。

一、档案材料完整性检查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时,首先要检查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我们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了逐项检查,确保所有必备的档案材料齐全,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少量档案材料遗漏的情况,已立即进行补充和整理,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二、档案编研档案管理制度检查档案编研档案管理制度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档案的编研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们对档案编研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档案编研和管理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各项流程和程序得到严格执行。

在检查中,发现了部分档案编研档案管理制度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已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提高档案编研和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档案数字化管理检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档案数字化管理已成为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

我们对档案数字化管理进行了详细检查,确保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符合规定标准,各项功能和流程得到正常运作。

在检查中,发现了部分档案数字化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已对系统进行了优化和改进,提高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四、档案安全保密检查档案的安全保密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我们对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进行了严格检查,确保档案的存储和传递过程安全可靠,各项保密措施得到严格执行。

在检查中,发现了档案安全保密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已对相关措施进行了加强和改进,保障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档案专项验收自检,我们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和改进,提高了档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为建设项目的发展和建设提供坚实的档案保障。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档案验收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以下简称240号令)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DBJ50-129-2011),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240号令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条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已装订成册两套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齐全性和真实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城建档案案卷目录》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三、验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城建档案管理员参加档案专项验收会议。

验收评定小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成。

具体验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二)凡属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三)属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建,但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2010〕590号)(以下简称590号文)的规定,(1)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其档案专项验收由主城各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档案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

建设工程档案是保留和记录建设工程过程和成果的重要手段,它不仅是建设单位管理的证明材料,也是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依据。

因此,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与完整性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作为保障工程档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

它是指通过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核查和审核等环节,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有效实施。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实施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科学性原则。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档案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三、全面性原则。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要对档案材料进行全面的核查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统一性原则。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采用统一的验收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工程档案的质量和水平。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步骤,主要包括档案资料的收集、档案资料复查、档案审核和档案评审等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一、档案资料的收集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立即组织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筛选工作。

档案资料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的申报材料、批准文件和开工报告等;(2)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文件等;(3)建设工程的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和移交报告等;(4)建设工程的实物备品、样品、数据和图形资料等。

二、档案资料的复查档案资料的复查是指对已经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核对和比对的过程,以确定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档案资料的复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目录复查:对档案材料的目录进行逐项核对,确保目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筑工程各专项验收

建筑工程各专项验收

建筑工程各专项验收的程序、顺序及时间安排【专项验收】房屋建设工程中专项验收包括档案验收,分户验收,节能验收,安全验收,竣工验收,人防验收(如有,大多为异地人防),规划验收,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防雷验收,绿化验收,环保验收,市政验收,室内空气检测,电梯专项检测等。

房屋验收由参建主体(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验收程序的合法性。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消防、建筑节能、规划、气象、环保等应进行专项验收。

然后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验收单位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述参加验收单位,最后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验收报告。

【拓展资料】一、规划验收1、验收条件: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

2、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之后,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

二、电梯验收1、验收条件: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2、验收程序:1)电梯使用单位持核准的开工报告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

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消防验收1、验收条件: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庭院环形路、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

2、验收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A.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B.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C.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D.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E.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F.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G.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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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作者:
———————————————————————————————— 日期: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5.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查询网址(WWW)。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三)《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0号)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六)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七)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是否收费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被予许可的,采取现场的方式核发《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十二)咨询电话:
1.10号窗口:;
五、办理基本流程
1.在工程按照合同完成实体施工和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
2.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向申请人出据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向申请人出据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市城建档案馆收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市城建档案馆出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验收不合格,市城建档案馆应说明理由和整改要求,由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在验收、鉴定前,应当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2.市城建档案馆:。
(十三)投诉电话
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
二、审批依据
(一)《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五)《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第二十三条: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楼10号窗口。
2.交通方式:乘坐118路,138路,268路,299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0492路,0493路公交车在“鹅岭站”下;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下。
3.办事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
1.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材料申请;
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三、申请条件
1.施工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
2.建设工程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收集齐全完整。
3.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内容的真实性、齐全性已进行审查认定。
4.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书》。
四、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书》;
2.《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3.一套已整理成册的的建设工程档案。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以下所需进行档案验收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
5.城市管线工程档案;
6.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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