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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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01]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

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四)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

(五)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六)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未能通过预验收的经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档案。不能按时移交或档案不完整的,将依照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0二处四月二日颁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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