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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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梅华)食药监食罚〔2018〕31号当事人:五华县横陂镇东区享当当餐饮馆

地址:五华县横陂镇增华村兴华高速横陂服务东区

邮编:514400

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4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14CWH4W

负责人:龚冉性别:男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你单位使用的食品酸豆角(标示生产企业:汕头市龙湖区外砂粤丰副食厂,生产日期为)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上述食品的二氧化硫含量(kg)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横陂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No.:F1806S6048),你单位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你单位现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出厂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

经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食品是你单位于2018年5月3日从五华县水寨镇银丰副食冻品店购进的,共购进3件,每件20包,总共60包,总货值为135元;上述食品除去抽检的8包,你单位已全部使用完,共获取违法所得151元。

相关证据:

抽样凭证、《检验报告》(No.:F1806S6048)、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涉案食品购进单据及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

条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够提供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品的购进单据,产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以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华)食药监食罚告【2018】3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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