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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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行为,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严肃性;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司或下属单位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均属于本制度所称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公司经理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综合部经理负责诉讼事务的领导。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办具体法律事务。

第七条业务涉及法律事务的各单位、各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员处理法律事务,由其具体办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权限范围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对于重大事务应及时向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请示、报告、登记、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综合部履行法律咨询和经济诉讼职责,经领导授权可以办理其它涉及公司利益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协助公司领导者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公司综合、财务、预算合同、经营、人力、网络、工会、纪检等部门,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单独或联合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公司的投资、租赁、招投标及公司等涉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

(二)审查、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采购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三)配合公司对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制订法律宣传教育规划,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并对普法学习、宣传情况进行总结。

(四)预防、处理人事、劳动争议。

(五)预防、处理公司内部的治安纠纷。

(六)预防、处理公司的税务纠纷、欠款纠纷、担保纠纷、工程结算纠纷。

(七)预防、处理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纠纷。

(八)保护公司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九)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

(一)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但涉及国家、上级或公司保密事项的,要经过有权部门和人员批准后才能查阅。

(三)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四)公司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义务。

(一)加强与自身法律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三)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四章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诉讼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职责、程序、管辖、授权、取证、执行、登记、备案、律师的聘请联络、责任与奖惩等。

诉讼事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制定。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对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招标采购合同、设备招标采购租赁合同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

制度内容包括:合同管理职责,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批准,登记备案,保管,监督,奖惩等。

主管第一款所述几项合同的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在适当时候制作合同范本,在公司内部强制适用。

第十五条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公司对债权、债务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帐,对每一笔款项发生的时间、原因、本金、迟延费用、责任人、支付情况记录清楚,责成责任人及时处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

第十六条法律教育培训制度。

依据国家普法总体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宣传部制定。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公司综合部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对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单位,视其为公司创造效益、挽回损失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职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对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凡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将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分公司

200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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