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一、引言税务事务所作为一种专门从事税务咨询、筹划和代理等业务的机构,为了保证内部管理的规范和有效性,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组织结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规范税务事务所的内部运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服务质量。
二、组织结构税务事务所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内部管理的基础。
合理的组织结构能够使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效率最大化。
税务事务所应该设立管理层、业务部门和支持部门三个层级,其中管理层负责制定公司战略和决策,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的税务咨询和代理工作,支持部门提供行政和财务等支持。
三、人员管理税务事务所的人员管理是内部管理的关键。
首先,税务事务所应该制定招聘和选拔人员的标准,要求面试和筛选过程的公平公正,确保获得高质量的人才。
其次,税务事务所应该为员工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另外,税务事务所还应该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
四、业务管理税务事务所的业务管理是保证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
首先,税务事务所应该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其次,税务事务所应该建立业务档案,对重要的税务咨询和代理项目进行记录和归档,方便回顾和查阅。
另外,税务事务所还应该制定业务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一致性。
五、财务管理税务事务所的财务管理是保证经营稳定的关键。
首先,税务事务所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其次,税务事务所应该制定预算和财务计划,合理安排经营和投资。
另外,税务事务所还应该进行定期的财务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财务风险。
六、风险管理税务事务所的风险管理是保证业务稳定的关键。
首先,税务事务所应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
其次,税务事务所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隐患。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作为一家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机构,税务事务所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障工作的高效有序和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
下面本文将就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一些探讨。
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应该是一个全员参与的过程,其主要步骤包括:建立制度编写小组、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反复修订完善、专项培训与推广等。
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制度编写小组:公司应该组织专门的制度编写小组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小组成员具有丰富的业务和管理经验,能够制订出切实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2.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制订管理制度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底层参与、中层推广、高层审核”的原则,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反复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修订制度时应该充分听取各层面意见,确保制度不仅具有强制性,同时也能够适应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
4.专项培训与推广:制定完善的制度没有实施就没有任何意义,为了保证制度的落实,公司还需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提高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率。
二、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客户管理等多个方面,这里主要探讨以下几个内容:1.人事管理:在人事管理方面,公司应该建立明确的招聘标准和流程,对新员工进行详细的培训和沟通,培养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标准和使用流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养、报废等功能,并针对每个具体的资产进行管理、维护。
3.客户管理:在客户管理方面,公司应该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和客户管理制度,根据客户需求,明确工作细节,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加客户黏性及客户满意度。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本财务管理制度是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财务安全而制定的。
该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并要求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二、财务管理机构和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资金安排、账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
2. 财务主管:负责监督和管理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预算管理1. 事务所每年制定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
2. 预算编制应考虑业务发展需求和财务情况,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3. 预算使用过程中如有调整需及时报备财务主管。
4. 费用超预算的情况需事先报备并经过财务主管批准。
四、资金管理1. 资金来源:包括事务所的收入、投资收益、资本金注入等。
2. 资金使用:应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资金调配。
3. 资金计划:事务所应制定资金计划,包括日常运营资金和长期投资计划。
4. 资金监督: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资金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账务管理1. 会计制度: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建立和实施会计制度。
2. 会计核算:财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3. 账簿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制度,确保账簿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4. 财务报表: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财务监督1. 内部监督:财务主管应对财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2. 外部审计:事务所应定期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3. 监督报告:财务主管应定期向事务所管理层和合伙人汇报财务状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财务安全1. 财务资料的保管: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档案和存档制度,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2. 系统安全:财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财务系统的安全和完整。
3. 风险管理: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师行业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事务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决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事务合伙人会议由所有事务合伙人组成,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和事务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对事务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由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组成,负责对税法新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指导税务师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选拔和晋升机制,为有能力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客户的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客户的业务资料,保障客户的隐私。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税务服务范围2、员工职责与权限3、质量控制流程4、客户信息管理5、保密制度6、培训与发展机制7、绩效考核标准8、违规处理办法1、税务服务范围11 明确税务事务所提供的各类税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审计等。
111 详细说明每种服务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
112 规定税务事务所不提供的服务范围,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2、员工职责与权限21 划分不同岗位员工的职责,如税务顾问、税务专员、项目经理等。
211 明确各级员工在税务服务过程中的权限,包括资料获取、方案制定、决策参与等。
212 规定员工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3、质量控制流程31 建立税务服务的质量标准,确保服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11 设立税务方案的审核机制,包括内部审核和外部专家审核。
312 定期对已完成的税务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反馈。
4、客户信息管理41 制定客户信息收集、整理和存储的规范。
411 明确客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保护客户隐私。
412 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保密制度51 强调员工对客户信息和事务所内部机密的保密义务。
511 规定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罚措施。
512 对离职员工的保密责任进行约定。
6、培训与发展机制61 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税务法规更新培训、业务技能提升培训等。
611 鼓励员工自主学习和参加外部培训,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612 建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明确晋升条件和标准。
7、绩效考核标准71 确定绩效考核的指标和权重,如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客户满意度等。
711 规定绩效考核的周期和评估方法。
712 明确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奖励等的挂钩机制。
8、违规处理办法81 列举员工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如违反税务法规、泄露客户信息、违反事务所内部规定等。
811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812 建立违规处理的申诉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某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税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税务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税务师、助理税务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内部监督,优化工作流程,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以下部门: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1. 业务部:负责接受客户委托,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成税务代理、税务筹划等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2. 财务部:负责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财务报表编制等。
3. 行政部:负责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后勤保障、办公用品采购、员工培训等。
4.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六条接受客户委托:1. 业务部接到客户咨询后,应详细记录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
2. 业务部对客户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如需其他部门协助,应及时沟通。
3. 业务部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及双方责任。
第七条完成业务:1. 业务部根据合同约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执行。
2. 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服务质量。
3. 业务完成后,执行人员应向客户提交相关报告,并接受客户反馈。
第八条财务管理:1. 财务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2. 财务部负责成本控制,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确保合理支出。
3. 财务部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内部监督与考核第九条事务所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业务执行、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十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员工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二条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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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
内部查阅档案,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
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
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
特殊情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
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印、照相等。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抢救。
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
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
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三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后续教育的要求,安排执业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业务培训,并给优秀人员适应奖励。
(一)安排执业人员参加各专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专题培训;(二)派业务骨干到高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践培训;(三)参加各种执业资格的学历考试培训;(四)召开专题业务研讨会;(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自学并撰写论文。
第十五条事务所根据需要对特殊行业和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作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事务所结合执业人员年检,对执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专业技能的实际发挥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作出评价,并建立执业人员业绩档案。
第四章工作委派第十七条事务所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为确保执业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二)特殊的知识要求;(三)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四)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五)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六)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七)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在进行人员委派时还应注重项目负责人在经验、职位、背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资格服务对象的主要交涉人员相当;不同经历与特长的其他人员的组合与配合是否恰当;是否有利于业务监督制度的实际执行。
第五章督导第十九条事务所实行三级复核形式的督导制度,要求各级督导中员对各层次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业务工作所形成的工作进行复核,主任税务师复核部门经理工作,部门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工作,项目负责人复核其他执业人员工作。
第二十条事务所承接业务必须以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并签订业务委托书,承接业务应当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以及委托人是否正直、诚实,在承接业务前,应当了解是否接受业务。
第二十一条在接受委托业务并签订了业务委托书后,项目负责人或者由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执业人员在实施工作前应进一步了解委托单位情况,分别编制总体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可运用操作程序来完成。
第二十二条执业人员对代理的具体工作应作出符合规定要求的工作记录,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并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二十三条按照三级复核控制质量要求,各级人员的复核应有所侧重。
(一)注册税务师等对助理人员的复核:1、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资料及记录的完整性;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3、对项目的证据意见是否恰当。
(二)项目负责中对其他执业人员的复核侧重于:1、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是否适当;2、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3、工作底稿填列是否完整;4、工作记录、标识、勾稽关系是否清晰;5、底稿归类是否恰当;6、代理结论是否明确。
(三)部门经理对项目负责人的复核侧重于:1、重要程序的制定执行是否完成;2、是否已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3、各项目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有无遗漏;4、期后、或有关事项是否已关注;5、调整或未调整项目是否恰当并已汇总;6、报告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与相关的披露是否一致。
(四)所领导对部门经理的复核侧重于:1、约定事项是否实现;2、重要程序的制定与实施是否恰当;3、重点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4、重要证据是否充分、适当;5、重要调整事项是否恰当;6、发表意见的确定是否恰当,报告的表述是否规范。
第二十四条复核人员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有关人员应将处理的结果告知复核人,并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外出具的工作报告,由项目负责人草拟或由项目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报主任注册税务师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付印。
第二十六条付印后报告经注册税务师校对、签字盖章,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在发文本上登记份数,报告受理人签收。
在报告受理人签收后,当场提醒受理人审阅一下报告有无错漏。
第二十七条事务所每年应组织人员抽查业务档案,对抽查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于应补充的必要证据责成有关人员限时完成,对一些共性问题经过专业人员的讨论后,确定对质量控制方针、程序及具体方法的修改补充意见。
第六章咨询第二十八条事务所应根据代理工作的需要,在本所缺乏相关业务人才时,考虑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指导:(一)特定项目的代理;(二)需要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三)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法律意见;(四)其他需专家指导的特殊事项。
第二十九条需向专家咨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并由事务所负责人确认后,以事务所名义从外部聘请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专家担任业务顾问。
第三十条事务所应要求专家就咨询的问题出具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反映专家所实施的工作程序,所使用的原始资料和选用的假设条件、方法,形成的结论意见。
专家出具的报告必须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