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黄浦江游览航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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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上海市调整优化航运集疏运结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结构,提高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比例,缓解道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鼓励航运企业集装箱运输“弃陆走水”,支持港口企业对于水路集疏运方式给予持续有效的激励措施,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 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资金来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管理办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管理。

三、支持范围本实施细则对在上海港开展的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项目、发展长三角内河水运、鼓励江海联运等项目进行扶持。

(一)长江支线集装箱班轮业务,是指经营长江及支流港口与上海港集装箱内支线“定航线、定船名、定班期、定码头和定人员”的班轮业务(简称“五定班轮”业务)。

(二)长三角内河水运业务,是指经营安吉、嘉兴、宜兴、德清和无锡等内河港(不经由长江航道)与上海港内河集装箱直达驳船业务(简称“内河集装箱”业务)。

(三)“江海联运”业务,是指经营外高桥港区,共青港区和太仓上港正和港区与洋山深水港区间水上定班驳船集疏运业务(简称“江海联运(洋山)”业务)四、支持方式和标准本实施细则对航运和港口企业在支持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承运箱量或者装卸箱量,以政府扶持的方式,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一)对航运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扶持20元/TEU;对港口企业“五定班轮”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

(二)对航运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对港口企业“内河集装箱”业务箱量扶持35元/TEU。

(三)对航运企业“江海联运(洋山)”业务箱量扶持50元/TEU。

五、预算申请(一)每年8月底前,港口企业根据当年支持项目相应业务量的运行和发展情况,向市交通委提交预计次年业务量和相应的金额。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1.09•【文号】交安监发[1995]27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1995年1月9日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交通部19950109颁布 19950301实施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水域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一黄浦江简称里港二长江口简称外港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第三条适用对象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一般原则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第五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进港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第七条离港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第八条过境航行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三航经新港水域的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第九条引航和引航员一进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申请引航员引航二已批准进入上述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三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引航员证书第十条船员或人员配备船舶或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整个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或人员他们应该有能力保证该船或设施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第十一条升挂旗帜一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升挂国旗应遵守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大型机动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航行时或在航行前分钟应显示本船舶名呼号旗第十二条安全检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运输作业的机动船舶应遵守航行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随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缺陷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予以纠正第十三条载客装货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客船客货船客渡轮交通船游览船应严格按照乘客定额载客不准超额其他船舶一律不准擅自搭客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装载货物的船舶应符合相应的稳性规范和载重线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载超高长大件货物不准伸出舷外第十四条明火作业一除本条第四五项所规定的船舶外任何营运性船舶在本规则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之前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二申请一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二油轮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小时申请并出具无可燃气体证明书三作业要求一明火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配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派专人负责消防灭火工作值班驾驶员或轮机员负责监督检查二明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工操作证明四停泊外港锚地的船舶可由该船船长审定但事先必须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五禁止明火作业的船舶一正在装卸或正在进行蒸舱的油轮二载有或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第十五条报废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的报废船舶除遵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在拆解前还应按有关拆解船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交纳规费船舶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监督收费规定按期交纳船舶港务费和有关费用逾期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七条禁止进港过境离港或航行一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过境或令其离港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改善之前主管机关可以不准其离港或航行一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二载货超过载重线三载客超过定额四装载不当有碍航行安全五船员配备不足或者无合格的适任证书六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手续未清七未向主管机关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有效担保八危及港口他船或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航行通则第十八条了望航行于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船舶应经常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的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保障航行安全第十九条分道通航船舶应根据本船吃水船舶流向在相应的航道内航行并遵守分道通航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靠右航行一船舶应遵守靠右航行规定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在本船航道右侧外缘行驶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在相应的小船航道内行驶三允许大小型船舶在同一航道内通航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第二十一条船舶动态预报及报告一国际航行船舶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大型设施进出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移泊其船长所有人代理人或引航部门应于每日日将次日的船舶计划动态书面通告主管机关如有临时变更应及时向主管机关补告二船舶和大型船队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位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船长值班船舶遇到下列情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大型船舶在航槽航行时二大型船舶在新港航行时三各类船舶在里港航行时四航行中船舶遇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时第二十三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守听一大型船舶设施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守听值班二外国籍船舶还应遵守有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航速一船舶应以不危及本船和他船或设施的安全以及不影响他船正常航行的航速行驶二船舶航经复杂航段警戒区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或水域时应在不妨碍本船安全航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速行驶三如须避免碰撞或者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停车或者将船停住第二十五条追越一除禁止追越的水域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可能避免追越前船如确实需要追越时企图追越的船舶除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还应鸣放规定的追越声号以征得前船的同意二如果前船不同意或对追越船的行动有怀疑时可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三前船同意后船除鸣放声号外还应采取使追越船能安全通过的相应措施四本条规定不免除追越船的避让责任第二十六条不准并排行驶除追越情况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准与他船并排航行第二十七条不得在航道中锚泊任何船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航道中锚泊船舶由于特殊情况在航道中锚泊时除向主管机关报告外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显示规定信号并迅速招请拖轮拖离航道第二十八条交通管制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交通管制的规定船舶设施及其有关人员应遵照执行第二十九条能见度不良的航行规则船舶设施在航行中遇有浓雾或大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时应遵守有关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热带气旋强风期间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设施应遵守有关热带气候强风期间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登离船和装卸货船舶在航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准人员登船或离船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第三十二条试航试航的船舶除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主机功率大于千瓦的试航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试航证书二试航船舶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和有效的适任证书轮机部人员可由船厂指派但必须是合格的技术人员并应经主管机关核准三里港不准大型试航船舶试航亦不得显示规定的试航信号四试航船舶在里外港水域航行时应采取足以保证本船或他船安全航行的相应措施五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试航的大型船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运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和交换避让措施六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范围以外海域从事试航的船舶应办理试航进出口签证第四章里港航行第三十三条限速规定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航船舶其实际航速包括流速每小时不得超过海里二船舶的实际航速虽未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因鼓浪较大可能危及他船或设施的安全时该船还应适当减速三船舶已用最慢航速行驶但其实际航速仍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而又无法减少时本船可以最慢速为限四由于风流或船舶本身条件的限制欲保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航速必定会危及本船安全时可以维持本船安全的最低航速为限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五不论在航船舶执行限速的规定如何均不能免除该船因其航速对处于正常航行停泊或工作状态的船舶设施所造成浪损的责任六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船舶航速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逆水船避让顺水船大型船舶拖轮船队在下列航段或地点相遇行驶时应遵守逆水船避让顺水船的规定顺水船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让可以鸣放一长二短一长的声号本项规定并不免除顺水船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一弯曲水道或航段二主管机关公布的单程航道或者实行单程交通的水域第三十五条尾随航行一机动船在尾随航行时后船应与前船保持足以避免发生碰撞的安全距离二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者大型排筏之间的距离最少应保持顺流米逆流米第三十六条禁止追越水域大型机动船和拖轮船队在下列弯曲航段水域禁止追越一吴淞口号灯浮到号灯浮之间二高桥号灯浮到号系船浮筒之间三号系船浮筒到号系船浮筒之间四号系船浮筒到陆家嘴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五号系船浮筒到号系船浮筒之间六曹家宅过江水下电缆标志到龙华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七鳗鲤咀转弯处八闸港转弯处第三十七条横越一横越航道的船舶应负责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严禁抢越他船船艏二小型船舶如须横越航道应距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米外越过三小型船舶如从正在航行的船舶船艉穿越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四对江客渡轮横越航道时应遵守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五小型船舶因进出支流港或靠泊需要穿越航道时应在支流港或泊位附近穿越并尽可能地避免与顺航道的船舶流向成相反航向航行六小型拖轮船队穿越航道时应距离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米外越过七机动船和拖轮船队驶近规定的对江轮渡线或者发现有船穿越航道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客渡轮或横越船的动态必要时应鸣放声号减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第三十八条掉头一船舶和拖轮船队在航道中或者在规定的掉头区掉头时应在开始掉头前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如因气候不良影响能见度时还应每隔分钟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二大型船舶和大型船队在开始掉头之前如发现顺流在米逆流在米距离内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如发现顺流在米逆流在米的距离内有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大型竹木排驶近时应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三掉头动作开始时掉头船应按规定鸣放一长声声号在掉头过程中该船应采取必要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可能避免阻塞航道四大型机动船或大型船队正在掉头时其他船舶应避免驶近如情况特殊必须驶过掉头船时则双方都应按规定的声号联系和行动五在掉头船的上下游同时有船要求驶过掉头船时应当遵照逆水船让顺水船的原则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驶过后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十九条离靠泊位和浮筒一船舶设施离靠泊位和浮筒时应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如果有可能妨碍他船正常航行应当等候他船驶过并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招请他船先行驶过后再行离靠二船舶在离靠泊位过程中除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准人员登离船和他船靠拢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三机动船在驶离码头或浮筒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在动车前注意周围环境以免造成损害第四十条移泊和进出船坞一大型船舶当其移动泊位的距离超过本船船长时均应由船长外国籍船舶由引航员负责指挥码头管理人员应予协助二大型机动船进出船坞时应当由持有合格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在驾驶台指挥和操作第四十一条进出港池或支流港口一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港池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港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二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支流港口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舶进出蕴藻浜杨树浦苏州河白莲泾日晖港洋泾港高桥港等港口的航行和停泊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通过大桥船舶设施应严格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通过大桥的各项规定和航行通告第四十三条其他规定一载重吨未满吨的水泥船禁止进入鳗鲤嘴以下水域二重载深吃水船舶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顺流航行小型拖轮船队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驶往陆家嘴和董家渡等险要航段三船舶在航行或移泊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货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四除执行救生任务或主管机关批准外船舶附属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浮具均不准放落水面第五章外港航行第四十四条引航作业一上海长江口引航作业区设在南港南槽航道棧兜聘洹酱酌恢茫海禇灯浮联线中间偏南米附近引航作业范围棧兜聘咦蟆伊讲喔鳎罚担懊姿蚍段А鲇邢铝星榭觯酱汕ㄒ浦涟踩氐悖幸阶饕担?/P>一因限于吃水船舶或多艘船舶同时作业的需要二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二从长江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员交接锚地锚泊等候引航员登轮引航第四十五条使用航槽的船舶一使用南港北槽水道航行的船舶应是限于吃水的船舶或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可在南港南槽航行的船舶不得在北槽水道内行驶二使用航槽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公布的航槽内航行的规定进出航槽第四十六条穿越船舶穿越航道应尽可能与航道内船舶流向成直角航向穿越第四十七条不得妨碍通航下列船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顺着船舶流向航行的船舶通行一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二起锚后驶往航道的船舶第四十八条警戒区航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警戒区水域的船舶必须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二适当控制船速三空载和小型船舶应主动避让重载船舶四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免除重载船舶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第四十九条环形航道船舶驶入主管机关公布的环形航道应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行驶第五十条南支航道航行于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南支航道航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其他规定大型船舶进行抛锚试验测速校正磁罗经测向仪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第六章新港航行第五十二条引航锚地一海运码头引航锚地以大金山灯桩方位距离海里处为圆心半径为米内的水域二陈山油码头引航锚地以北纬东经为圆心半径为米内的水域第五十三条外国籍船舶禁航区禁航区范围北纬东经点与乱石礁联线以北水域第七章船舶停泊第五十四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三停泊系船浮筒应与系船浮筒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五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付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并靠一船舶设施在码头或系船浮筒并靠时应遵守并靠宽度规定不得超宽二须在系船浮筒并靠的大型船舶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第五十六条竹木排停泊一设置调整竹木排停泊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撤除竹木排停泊区应报主管机关备案二竹木排在停泊区内停泊应牢固系带防止漂散三竹木排如发生漂散打横影响船舶航行或因竹木排停泊引起周围河床淤浅排筏所有人应负责清除和疏浚费用由排筏所有人承担四竹木排停泊码头或系船浮筒应依照船舶并靠宽度规定执行当在系船浮筒装卸竹木材时其在船旁的宽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并靠宽度长度不得超过该系船浮筒档的间距第五十七条锚泊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内停泊并应松出足够锚链防止走锚和尽量避免遮蔽灯浮二值班船员应保持正规了望和随时注意本船锚位三锚泊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四应确保本船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不超出锚地规定范围五在外港和新港锚地停泊应日夜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守听六发生走锚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外还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并通告附近船舶如影响航道和他船安全应立即招请拖轮拖离第五十八条不准停泊锚泊船舶设施不准在下列水域内停泊锚泊一黄浦江大桥中心线上下游各米水域内二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上下游各米范围内水域三竹木排停泊区外档四对江载客轮渡码头油码头和危险品码头外档五对江载客轮渡码头两端的安全水域内第五十九条试车和活车一主机马力在千瓦及其以上的船舶试车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二船舶系带浮筒时不准试车三船舶试车时除应显示规定信号外如可能影响他船停泊和安全航行的必须指派专人艇值班并随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船舶活车期间亦应有专人在船艉了望第八章船舶拖带第六十条拖带核准除海滩救助外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凡出海拖带船舶设施或从海上拖带船舶设施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拖轮船长或代理人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第六十一条特殊拖带一拖带起浮沉船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必须在小时前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二拖带吊杆船打桩船趸船起浮沉船及其他无舵船舶倒拖行驶时不得遮蔽拖轮的号灯号型被倒拖的船舶夜间应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盏三船舶临时移泊距离不超过米可以在白天倒拖行驶第六十二条控制能力拖轮船队在航行时不论被拖船物的种类亦不论任何队形均应具有充分的避让能力和控制能力逆流航行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海里第六十三条安全责任一拖轮与被拖驳船拖轮指挥被拖驳船的操纵并对被拖驳船的航行安全负责二接驳与放驳拖轮接放驳时应避开深水航道不得妨碍他船航行放驳时应能使驳船到达安全停锚泊位置三领头拖轮与傍拖拖轮合拖船舶或大型排筏或者拖轮拖带大型机动船时均应在起拖前明确在航掉头和或离靠泊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第六十四条长度和宽度及其计算一大型拖轮船队在外港新港水域航行时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二大型拖轮船队在里港水域航行时一吴淞口至张华浜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二张华浜至秦皇岛路鳗鲤嘴至闵行发电厂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三秦皇岛路至鳗鲤嘴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三拖轮船队长宽度计算一船队总长度的计算吊拖自拖轮船艉至最后一艘被拖船舶艉止的最大长度。

黄浦江游览船新船型设计

黄浦江游览船新船型设计

邮轮旅游第44卷第6期2022

年6

月水篦王里

負脯》工游吳

SB新SB型设计

吉春正,王俊,陈登,黄戈,姬佳慧,郭歆(招商局邮轮研究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

200137)

【摘 要】

为推动国内水上旅游向高端方向发展,

基于对黄浦江城市游览船市场的研究,

以及对国内游览船商业运营模式的分析,

从船队现状

、船型特点和法规要求入手,开展黄浦江

游览船新船型的艺术概念设计、

船型概念设计和概念设计方案经济性等研究

【关键词】

黄浦江游览船

;新船型;艺术概念设计;

参数

0弓I

新发展阶段,沿江沿海省市都在积极将旅游业

建设成新的支柱产业,提出打造世界级江河海岛旅 游目的地战略,

推动国内水上旅游向高端方向发

展,但目前普遍缺少合适的高端产品和盈利的商业

模式。笔者基于对黄浦江游览船市场的深入研究,

以及对国内游览船商业模式的总结分析,

系统概述

黄浦江游览船新船型的研发要点。

1 貧睛》工剧跖型现状

夜经济是一座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城市

游览船是滨海滨江城市夜经济的重要载体。城市

游览船的商业模式,

是以城市水上夜游为主

,并结

合婚庆、餐饮、

水上秀场、

产品发布会、

沉浸式体验

等服务运营的。

自1979年上海黄浦江恢复观光游览至今,“浦

江游览”商业模式以观光游览为主,

成为上海最具

特色旅游产品,吸引众多国内外游客,2019年达到

500多万人次,规模位居国内城市游览船市场之首

o

“十四五”

规划中,上海市政府提出要将

“浦江游览'

打造成世界级旅游精品。1.1黄浦江游览船商业模式

黄浦江游览船商业模式主要有4种:黄浦江游

览观光;游览船包船,即对公商务活动,对私水上婚 礼或派对;特色航线,含餐饮、演艺等元素的综合观 光;公务接待。

针对不同商业模式,游览船设计的侧重不同,

具体是:(1) 游览观光,需提供较大观景平台面积,

足乘客观光需求。另外

游览船本身也是黄浦江风

景一部分,外观形象要契合黄浦江风格。

(2) 餐饮娱乐,需提供够大的餐厨场所,

黄浦江水上客运公共安全管理

黄浦江水上客运公共安全管理

提升应急救援和信息共享水平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
01
建设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
地开展救援工作。
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02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传递和共
享,提高决策效率和应对能力。
加强预警与通报机制
03
建立预警和通报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
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03
黄浦江水上客运公共安全 管理现状
政策法规与监管体系
政策法规
黄浦江水上客运公共安全管理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法》、《上 海市水上安全管理办法》等。这些政策法规对水上客运企业的资质、运营范围、安全管理制度、应急 预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监管体系
黄浦江水上客运公共安全监管体系主要由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等组成 。这些部门通过协同合作,对水上客运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抽查,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规,保障水上 客运安全。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船舶安全检查、船员资质认证、 应急预案等。
加强部门协作
促进海事、航务、公安、消防等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安全管理 的有效实施。
加强安全意识和教育培训
提高安全意识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 众对水上客运安全的认识和重
视程度。
加强船员培训
严格船员培训和考核标准,确保 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
开展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水上客运公司、救援队伍 等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 力。
强化监管执法和违规处罚力度
加强监管执法
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体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 项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沪府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推进上海综合交通发展,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以来,上海按照“管为本、重体系、补短板”的指导思想,不断完善“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的综合交通体系,“十三五”规划目标总体执行良好,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有序推进,重要指标基本符合预期。

国际航运中心基本建成,航运服务水平稳步提高。

202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4350万标准箱,连续11年位居世界首位。

洋山深水港区四期自动化码头投产,成为全球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

《2020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显示,上海全球排名第三。

上海成功构建国内首个“一市两场”城市机场体系,2019年航空客货吞吐量达到1.22亿人次、406万吨,分别位列全球城市第4位、第3位,网络通达性在亚洲处于领先地位。

机场集疏运系统不断优化,轨道交通2号线东延伸段贯通运营,17号线、北翟快速路、郊环隧道等建成投用,机场联络线开工建设。

长三角互联互通水平提高,一体化协作机制逐步完善。

2020年,沪苏通铁路建成通车,沪通二期、沪苏湖铁路开工建设。

“十三五”期间,G346公路改建建成通车,G320公路改建等项目持续推进,首批省界断头路建设计划中4条建成通车。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沪府办〔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本市桥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路桥梁、轨道交通高架,下同)、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孔”)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桥梁桥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桥孔使用(一)本市桥梁桥孔只能用于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共设施。

依据相关规定,桥孔的使用只限于临时用于设置绿化、设置道班房(养护基地)或者停放车辆。

(二)桥梁桥孔下临时设置的绿化,主要用于为美化道路环境需要而设置,禁止设置经营性绿化场所;临时设置的道班房(养护基地)要符合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为道路养护管理需要而设置,设置位置要综合考虑周边道路管养设施量、里程、设施性质等,严禁设置燃气、电炉及进行明火作业;临时停放车辆的,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设置临时客运点、货运集散地等。

(三)任何单位使用桥梁桥孔,必须符合桥孔使用用途和各项规定,桥梁管理单位需要使用桥孔必须征得所在区(县)桥孔管理部门同意,区(县)桥孔管理部门需要使用桥孔,必须征询桥梁管理单位意见,并向市路政局报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沪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3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一)建设成效“十三五”时期,上海已基本建成航运资源要素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完善、航运市场环境优良、航运物流服务高效的国际航运中心,初步具备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2020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显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球排名第三,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

1.航运要素集聚度显著增强上海已发展形成七大航运服务集聚区,航运资源要素不断集聚。

北外滩、陆家嘴-洋泾地区以航运总部经济为特色,集聚各类航运市场主体。

洋山-临港、外高桥地区以港口物流和保税物流为重点,成为现代航运物流示范区。

吴淞口地区初步形成邮轮产业链,建设国内首个国际邮轮产业园。

虹桥、浦东机场地区依托国际航空枢纽、机场综合保税区、大飞机制造等实体,成为临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依托航运服务集聚区,一批国际性、国家级航运功能性机构云集上海,全球排名前列的班轮公司、邮轮企业、船舶管理机构、船级社等在沪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2.海港物流体系智慧绿色协同高效洋山深水港四期成为全球规模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集装箱码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港口连接度保持全球首位。

集疏运体系进一步优化,芦潮港铁路中心站与洋山深水港区一体化运营取得突破,集装箱水水中转比例达51.6%。

黄浦江“市轮渡”的变迁

黄浦江“市轮渡”的变迁从2018年5月19日开始,上海轮渡民丹线停运,临近的歇宁线航班已做临时调整。

这已是今年以来上海轮渡第2次发出停运公告。

停运的原因,正是因为要将一个个百年渡口修葺一新,和45公里滨江贯通相得益彰。

目前,贯通范围内的渡口、码头、浮桥、船舶整新率达到100%。

这些新渡口不但在造型上更好融入两岸的整体风格,同时凸显轮渡特色,展现大都市的时尚魅力。

全新时代,百年轮渡将让更多乘客感受到上海的新气象。

百年轮渡日均客运数:从100万到15万1911年1月5日,一艘由塘工善后局租赁的“安泰”号小火轮,由浦东东沟内港码头直驶南京路外滩铜人码头,开始了机轮船在黄浦江上的摆渡,这是上海官办浦江轮渡的开端。

从此,上海也由“乡村上海”驶向了“城市上海”。

20世纪20年代后期,上海迎来了城市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性高潮。

城市流动人口大增,商贸、制造业齐头并进,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黄浦江西岸大多有设备完善的大型工厂及码头仓栈。

服务于这些企业的大量员工,每日往来黄浦江两岸通勤,所依靠的,就是轮渡。

这样,轮渡成为上海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1929年11月10日,浦江轮渡管理处订造的市轮渡1号轮落成试航,是上海轮渡自建新型轮渡之始,该轮前端亭顶为当年轮渡特有标识。

1930年1月8日,市轮渡2号落成试航,自21日起,1、2号轮渡对班行驶长渡线,至此,市轮渡原租用的小火轮全部退出运营。

曾几何时,对于上海市民来说,在黄浦江上坐船摆渡、往来于浦东浦西,是最平常不过的事情了。

但即使是老上海人也很少知道,黄浦江上的第一班渡轮是何时启航的。

起初,黄浦江上还未有轮渡,只有小舢板往来于两岸。

根据上海的史志记载,早在明清时期,黄浦江边就有渡口,江面上漂着舢板、划子。

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上海的城市化进程提速。

1901年,一个叫李恩时的匈牙利人把两辆小汽车开进了上海;1908年3月5日,上海的第一辆有轨电车正式通行,从静安寺驶向外滩;一个多世纪前,上海的第一班轮渡从当年的浦西铜人码头开往浦东东沟……关于上海轮渡启航的确切日期曾经还有过一个小小的历史误会——据载,1910年12月5日是上海黄浦江上第一班轮渡开航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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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黄浦江游览航
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沪交水[2013]41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黄浦江游览航班管理的通知
(沪交水〔2013〕411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黄浦江旅游客运业经营服务规范(暂行)》(沪交航〔2010〕6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游览航班管理,规范申报流程,合理安排航班,实现旅游码头与游船资源的优化配置,现就进一步规范黄浦江游览航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航班类别
黄浦江游览运营航班可分为公共航班、特色航班和特约航班。

公共航班是指由游船经营人共同参与,实施统一售票、统一调度、统一运营、统一结算,且游程为50分钟的航班;
特色航班是指由游船经营人按照核准航线及行业约定等相关要求,提供餐饮(含茶点)、娱乐活动等附加服务项目,在服务项目及票价上有一定标准,且游程为80分钟的航班;
特约航班又称包船航班,是指游船经营人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会议、商务、婚庆、餐饮等特约服务项目,且游程在50分钟以上的航班(由旅行社组团,并由导游全程带领旅游群体观光的航班,不作为特约航班)。

二、航班申报
(一)申报要求
申报航班计划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和船舶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
2、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已配备相应的适任船员;
4、符合黄浦江游览的运价报备规定;
5、具备相应的航线或航班条件及保障能力,满足安全航行和码头靠泊要求;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约定。

(二)申报流程
1、游船经营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交通港口局水上旅游办(以下简称“局水游办”)报送下月航班计划(附表1、
2、3);特色航班须同时提交《行业协会特色航班月度评估意见》;
2、局水游办按照市场运力供求平衡原则,综合考虑码头泊位、规范营运、质量信誉考核、行业协会意见等因素,在3个工作日内对月度航班计划作出审核意见;
3、游船经营人应及时将核准后的月度航班计划通知码头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并向社会公布。

4、游船经营人应按照局水游办核准的航线和停靠码头从事运营活动,并保证船舶准点靠离泊、航程足时。

三、航班调整
游船经营人应严格执行月度航班计划,确需新增、取消或调整航班,应提前向局水游办申报,书面说明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

经局水游办核准调整的航班,游船经营人应及时告知码头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新增航班:申请特色航班、公共航班的游船经营人须完整、无误填写《航班变更申请表》(附表4),申请包船航班的游船经营人须完整、无误填写《包船航班申请表》(附表5),并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报送至局水游办。

申请包船航班的游船经营人须同时提交包船合同,申请特色航班的游船经营人须同时提交《行业协会特色航班调整评估意见》。

(二)变更航班:申请航班变更的游船经营人须完整、无误填写《航班变更申请表》(附表4),并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报送至局水游办。

申请特色航班变更的游船经营人须同时提交《行业协会特色航班调整评估意见》。

(三)错时航班:每月执行错时航班前,由黄浦江游览联合调度中心召开错时航班会议,统一协商、安排错时航行期间特色航班、公共航班的航班时间、码头泊位,并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报送至局水游办。

(四)所有上述申报航班,未及时申报,航班按原计划执行,未按计划执行将依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遇特殊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局水游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补办申报手续。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航班申报可通过邮箱、传真方式进行。

电子邮箱:shuiyouban@
传真:63236316
电话:63236223
附件:
1.《月度公共航班计划表》(共2张)
2.《月度特色航班计划表》
3.《月度包船航班计划表》
4.《航班变更申请表》
5.《包船航班申请表》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____月份公共航班计划表1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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