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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实施了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
为了明确和规范对专利侵权的判定,各国纷纷颁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况,并分析其重要性。
首先,指南将详细说明什么是专利侵权。
它会列举出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如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以及这些权利的限制条件。
通过明确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可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人的权利。
其次,指南将介绍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
例如,对于产品侵权案件,指南可能会规定判断标准是“是否包括了专利权人声明的技术特征”,以及“是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构成了侵害”。
而对于方法侵权案件,判断标准可能是“是否实施了专利权人声明的步骤”,以及“是否对专利权人的权利构成了侵害”。
这些判断标准有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的判定。
第三,指南还会详细说明专利侵权的证据要求。
它会列举双方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专利权证书、专利文件、技术报告、专家意见等。
通过明确证据要求,可以确保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指南可能会解释专利侵权的赔偿标准。
这包括侵权损失的计算方法、恢复不正当竞争的利益的计算方法,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何计算。
通过明确赔偿标准,可以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统一和明确的判定标准,降低了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难度,提高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它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和指南,激励他们积极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再次,它为侵权方提供了规范的侵权行为判定,增加了侵权成本和风险,从而降低了侵权的动机。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希望各国能够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制定和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为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1.文字解释原则:根据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文本,判断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是否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即为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被指控产品或技术如果符合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则构成侵权。
2.等效原则:即使被指控产品或技术没有直接落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范围,如果实质上与专利权的技术内容相同或者近似,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这是因为专利侵权法律要求不仅针对字面上的侵权,还包括实质上的侵权。
3.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被指控产品或技术直接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如果被指控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完全一致,则构成直接侵权。
4.间接侵权原则:指的是虽然被指控产品或技术自身并不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但通过其他方式对专利权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提供了帮助或支持,导致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
例如,提供专利技术的关键部件或销售与专利技术密切相关的产品,在被告知或应当知道他人将使用该产品实施专利权中所述的行为或方法时,仍然销售该产品,构成间接侵权。
5.抽象原则:根据案例法和专利法学中对专利保护对象的要求,确保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不会过于宽泛或主观。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或专利审查机构需要根据技术的具体实现来判断侵权行为,而不是依赖于对专利权文本的过度解读或解释。
这些原则通常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使用,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原则来确定侵权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判定不仅仅是以上几个原则的简单叠加,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专利的有效性、技术的先进性等。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专业的法律人员和专利专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原则来进行判定。
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规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主要规则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及其分解(1)权利要求是由技术特征组成的整体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之集合—技术问题之解决---整体理解“多余指定原则”之排除:”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应当认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本院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及其分解(2)权利要求之比对:组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离散、逐一比对非将权利要求与被诉物从功能效果上整体比对涉案专利分解后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1、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相应特征为“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及其分解(3)技术特征分解:“一一对应”的比对模式下,分解或者拆分权利要求中的语言文字,就成为比对的前提例: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拳击运动训练的多功能程控拳击训练器,该训练器包含五个靶标.......。
”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在面板上有按头、胸、腹部位排列的五个靶位,在每个靶位内装有靶标”被诉物为九个靶标;“由于涉案专利的每一个靶标在击打时单独发挥作用不能将五个靶标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考虑”;1、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及其分解(3)技术特征分解:“一一对应”的比对模式下,分解或者拆分权利要求中的语言文字,就成为比对的前提例“由于涉案专利的每一个靶标在击打时单独发挥作用不能将五个靶标作为一个技术特征考虑”“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2012民申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2、全面覆盖原则(1)相关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其保护范围最大。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应该根据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5、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的技术功能、并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或者单元组合。
(二)解释原则6、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而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予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7、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展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8、整体(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完整版)德国专利法2009-中文版

(德国)专利法[1](1980年12月16日公布的文本,已经依据2009年7月31日颁布的修订法(BGBl. I S. 2521)第1条进行了修改)目录章节条第一章专利1-25第二章专利局26-33第三章专利审查程序34-64第四章专利法院65-72第五章专利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上诉程序73-80第二节无效和强制许可诉讼程序81-85第三节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86-99第六章联邦最高法院诉讼程序第一节法律上诉程序100-109第二节上诉程序110-121第三节上诉程序的特别规定122第四节上诉程序一般规定122a第七章共同规定123-128a第八章费用减免129-138第九章侵犯专利权139-142b第十章专利诉讼程序143-145第十一章专利标记146第十二章过渡性规定147第一章专利第1条(1)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只要其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
(2)第一款意义上的发明,当其主题是一项由生物材料组成的产品发明或者包含生物材料的产品发明,或者是一个制造、加工或者应用该生物材料的方法发明,也应当授予专利。
原先在自然界就存在的生物材料,如果依靠技术方法可从自然外界中分离或者制造出来的,也可构成一项发明的主题。
(3)下列各项,不属于第(1)款所指的发明:1. 发现、科学理论或者数学方法;2. 美学意义上的外形创造;3. 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4. 信息表达。
(4)就上述主题或者活动请求专利保护时,对第(3)款所列的内容不授予专利。
第1A条(1) 人体在其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包括胚胎细胞,以及关于人体某一组成部分的单纯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都是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2) 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的组成部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以一种技术手段获得的组成部分,包括基因序列或者序列片断,即使这些组成部分的构造与自然的组成部分的构造相同,也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和专利权人应遵循的原则和依据,以确定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益。
以下是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一份简要概述。
首先,对于专利权的确定,应当考虑专利的有效性、适用范围等因素。
专利权被授予的前提是其具备新颖、创造性和实施可能性,因此专利权要求的三个要素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施性应当得到充分的审查。
其次,对于被控侵权行为,需要分析其是否在专利的技术保护范围内。
技术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告的技术在权利要求范围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则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进一步,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实施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要求实施是指被告对专利权的技术特征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制造、销售等行为。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没有实施专利权利要求中规定的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此外,还需要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具备传统的侵权要件,如侵权主体的主观故意、实施方式的公开、对原告的侵犯行为的实际影响等因素。
传统的侵权要件是依据专利法律的具体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最后,还需要考虑其他与侵权相关的因素,如修正、补救措施等。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专利技术,可以申请专利权权利要求的部分无效。
另外,原告还可以采取诉讼救济措施,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一份重要指导文件,通过运用相关的原则和依据,可以辅助法院和专利权人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最新专利侵权判定课件ppt课件
日本安斯泰来公司诉深圳清华源兴药业公司“盐酸雷莫司琼” 专利侵权案
权利要求:由式(IIIa)所表示的杂环化合物Het-X-H(IIIa)与式(II)
所表示的羧酸或者活性衍生物进行反应,以制备式(Ib)表示的四氢苯并
咪唑衍生物,其中Het代表杂环基团,X表示结合到杂环的氮原子或碳
原子上的单键,或表示结合到杂环碳原子上的-NH-;反应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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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由涉案专利方法b 得出的化学反应式,体现为两个反应物和一个产物, 共同构成了安斯泰来会社主张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经比 较安斯泰来会社专利方法和源兴公司被控侵 权方法,合成反应过程中 二者的第二反应物及产物均相同,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反应物上的保 护基不同,前者的保护基为H,后者的保护基为boc。但是,根据本 领 域的公知常识,boc是一种较广泛应用的保护基,其易于被酸解而脱除, 且按源兴公司的方法获得的产物的确无boc,因此,与安斯泰来会社专 利使用的第一 反应物相比,二者主要结构相同。虽然源兴公司与安斯 泰来会社专利方法中第一反应物中的保护基不同,但仅是简单的技术 特征替换,即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 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 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 联想到的特征,该特征与安斯泰来会社专利对应的特征构成等同。故 应认定源兴公司的方法落入了安斯泰来会社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 安斯泰来会社的专利权的侵犯。
3
独立权利要求: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定 是否侵权的标准;
从属权利要求:方便审查修改,为专利无效 留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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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判定原则
1、技术特征对比法 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的方法是技术特征对比法。要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是否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首先是要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将专利技术方案分解为一系列技术特征。其次是将被控侵权 产品或者方法分解为相应的系列技术特征。然后,将被控侵 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进行比较。 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包含的 技术特征做对比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
欧洲专利侵权判定基本规则主要由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专利局制定,并得到欧洲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对专利权的保护,并提供了一系列准则来判定侵权行为。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键要素和基本原则。
首先,对于一项专利的侵权判定,必须对专利权进行有效性认定。
该认定包括专利权的合法性以及其受保护的范围。
如果专利权未能满足创新性、可工业应用性或新颖性等要求,它将被视为无效,无法作为侵权的依据。
其次,专利侵权的判定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侵权审查。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通常由专利的权利要求定义。
这些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具体描述专利的权利范围的部分。
法院会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判定专利侵权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
一般来说,当他人故意实施专利权的技术要素时,构成了直接故意侵权。
此外,如果侵权人有明知专利的存在但故意忽视专利权的行为,亦可认定为故意侵权。
除了以上基本规则外,欧洲专利侵权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专利文件的解释、领域内的技术水平以及领域内的常规实践等。
这些因素有助于确保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之,欧洲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规则涉及有效性认定、侵权审查、主观意图等要素。
遵守这些规则有助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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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Klaus Grabinski博士
Presiding Judge, Duesseldorf District Court Duesseldorf 地方法院首席法官
extremes which combines a fair protection for the patentee with a reasonable degree of certainty for third parties.“ 它可以被解释为确定这些极端之间的位置,它采用对专利权所有人的 公平的保护与对第三方合理的确定程度的结合。
Pre-grant授予专利前:
Centralized application procedure (prosecution) before the EPO EPO之前的集中申请程序(起诉)
Post-grant授予专利后:
The EP splits up into a bundle of national patents with effect in those contracting states that have been designated in the grant request.
the EU, CH, HR,TR, ...) 目前有34个合约国(欧盟所有成员国、瑞士、克罗地亚和
土耳其) EPC encompasses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law. 《欧洲专利公约》 (EPC)包括实体法和诉讼法
2
European patent (EP) 欧洲专利(EP)
第69条不应当解释为欧洲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为申请所使用措辞严格 的字面意思 ...
nor should it be taken to mean that the claims serve only as a guideline .
或者也不能解释为申请只作为指南.. it is to be interpreted as defining a position between these
欧洲专利(EP)划分为成束的国家发明专利,对在授予请求指定的 合约国有效。
Opposition proceedings only before the EPO 欧洲专利公约之前的异议程序. Infringement and nullity proceedings in each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每个合约国的侵权和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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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69 (1) EPC – Extent of protection 第69条(1)欧洲专利公约-保护范围
Purpose: to ensure a uniform interpretation of patent claims in all Contracting States
为确定欧洲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应当考虑包括与申请指定因 素一致的要素。
(Art. 2 came into effect only on the 13 December 2007 by a revision of the EPC [called EPC 2000] (第二条在2007年12月13日修订过欧洲专利公约之后生效) [称为EPC 2000]
Shanghai, 10 July 2008 2008年7月10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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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Legal framework法律框架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of 5 October 1973 1973年10月5日的《欧洲专利公约》 (EPC) EPC came into effect on 7 October 1977 《德国专利公约》 (EPC) 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 Currently 34 Contracting states (all member states of
目的:确保所有合约国专利申请范围解释一致
„The extent of the protection conferred by a European patent or 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terms of the claims. Nevertheless, the description and the drawings shall be used to interpret the claims
“欧洲专利或欧洲授予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申请费 条款决定。然而,描述和图纸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69 EPC: 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解释草案
Article 1第一条:
„Article 69 should not be interpreted as meaning that the extent of the protection conferred by a European patent is to be understood as that defined by the strict, literal meaning of the wording used in the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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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2
第二条:
„For the purpose of determining the extent of protection conferred by a European patent, due account shall be taken of any element which is equivalent to an element specified in the clai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