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执行中止与终结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长府[198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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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月14日长府〔198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市属企事业单位:现将《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执行。
对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望市政府各有关委、局加强领导,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对施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体改委反映,以便把这项工作切实搞好。
长春市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七五”计划建设》中关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国营小型企业可实行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精神,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把企业搞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把租赁机制与按劳动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的新型社会主义经营方式。
第三条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其所有制性质和行政、党群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租赁时间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年利润在十五万元以下的国营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企业和供销企业,也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单个车间进行租赁经营。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五条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租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查批准;集体企业的出租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税务局审查批准。
强制执行法草案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执行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执行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执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协助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通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执行终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执行回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执行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编者按202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发了三期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对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实施行为,统一执行审查标准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反响良好。
2021年始,执行局执行三庭根据当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前三期疑难问题进行系统整合,将陆续以专题形式,定期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参考意见,供全省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予以参考,以推动全省法院执行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升。
一、受理标准问题Q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参考意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原则上应由异议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法院管辖。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的执行法院管辖。
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由该上级法院管辖。
Q2.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否受理?参考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
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因此,轮候查封并未发生实际查封的效力,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排除执行的,应当向首查封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向轮候查封法院提出异议的,轮候查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Q3.执行标的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被多个法院查封,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后,首封法院予以支持并解除查封。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国务院令第4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公司上锁、挂牌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上锁、挂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系统在故障、检维修、停用等非正常状态下的安全管理,规范系统所需的最基本的隔离及防护措施, 以防止因不经心或误操作而造成人员、环境或设备的损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上锁挂牌管理规范》(Q/SY1241-2011),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1、能量:需要隔离或避开的能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种类:电能:电流或电子流(如微电流、微电压等)势能:蒸汽(任何压力)、压缩空气(一个大气压以上)、真空、加压液体(一个大气压以上)、弹簧、张力杆、配重等机械能:运转的设备等化学能:危险化学品热/冷能:电热、冷却系统2、设备:适用本规定的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泵、风机、压缩机、配电盘与开关、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加热及通风系统、含势能的设施(如弹簧、张力杆、配重)、仪表设备3、能量隔离:是将阀件、电器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扣件或锁具使设备不能运转,然后对系统执行中止锁定程序,以隔离能量。
4、安全锁:安全锁是用来锁住能量隔离设施(如电气开关、工艺阀门)的安全器具。
在防爆区域的所有安全锁具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公司安全锁具分为工艺阀门锁具(钢带式)、电气开关锁具(断路器锁具、微型断路器锁具、按钮锁具)两种。
使用时如下分类:a)个人安全锁:个人用的,一把钥匙只能打开一把锁的安全锁。
b)集体安全锁:一个组织用的,一把钥匙可以打开多把锁的锁组。
c)公用安全锁:在组织内部使用的,多把钥匙可以打开一把锁的锁组。
d)集体锁箱:是用于保存集体安全锁钥匙的小匣箱,上面设置有供多个个人安全锁上锁的位置。
集体锁箱应置于易触及且明显的位置,便于上锁、挂牌。
锁集体锁箱的人员应清楚了解锁箱的位置并能看见集体锁箱中的钥匙。
5、挂牌:挂牌配合安全锁使用,由上锁人员在上锁时同时填写悬挂。
其标示内容包含:挂牌者姓名、日期、单位、简短的说明(工作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10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市两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效率,缩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周期,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及时、快捷、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本院有关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必须强化遵守规范意识,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按时完成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序、公正、高效。
全市法院的立案庭、执行局(庭)、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各人民法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并共同遵守本规定的操作程序,保障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基层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章一审审理第一节立案第四条立案庭收到劳动者的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
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应当在立案时分别报送立案和审判的分管院长。
各基层法院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和异地立案,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便利。
第五条为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识别和统计,劳动争议案件应在案号上加以注明。
注明方式为在审理单位后加“(劳)”,即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0×)深×法民×(劳)初字第××号”。
第六条劳动者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负担的诉讼费予以减免。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干重点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审查处理执行裁决类纠纷案件若千重点问题的解答200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确定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诉讼制度,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等一系列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加上此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执行裁决纠纷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形成初步体系。
但因实践中情形较复杂,导致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省法院参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就执行裁决类案件审理实践中部分重点问题作出裁判指引,以供参考。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程序问题1.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意见: 1. 已经执行法院进行执行异议审查; 2.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 在执行异议标的物执行程序终结之前; 4. 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 5. 有排除执行或继续执行的明确诉讼请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说明: 1. 执行异议之诉应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第一节收案第二节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第三节监督与协调第四节评估报告的审查第五节结案第六节评估费用的收取第七节评估机构违规的处罚第三章拍卖第一节拍卖方式第二节收案第三节拍卖机构的选择与组织实施第四节拍卖公告的发布第五节拍卖标的物的推介第六节结案第七节拍卖的监管第八节收费与结算第四章变卖第五章评估、拍卖机构名单编制和管理第五章管辖第六章回避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法院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依职权对涉诉资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和变现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应当遵循委托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凡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涉及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评估及拍卖的撤回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在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或请示。
人民法院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100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表比例计算诉讼费。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a.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b.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
每件交纳50元;50万元以下的按标的×0.5%+50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0.1%+2000交纳。
10、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财产保全金额1千元至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1%+20元计算;超过10万元的,按财产保全额×0.5%+520元交纳。
11、其他诉讼费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12、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为50-100元。
13、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1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释明执行内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释明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内容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和明确的行为。
释明执行是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释明执行内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释明执行的定义与意义(一)释明执行的定义释明执行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针对执行内容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和明确的行为。
释明执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使当事人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
2. 对执行内容的说明: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说明,使当事人了解执行程序。
3. 对权利义务的明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明执行的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释明执行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执行程序,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维护法律尊严:释明执行有助于提高法律条文的透明度,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法律尊严。
3. 提高执行效率:释明执行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误解,减少执行异议,提高执行效率。
4. 促进司法公正:释明执行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对执行结果的质疑,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
三、释明执行的内容(一)法律规定的解释1. 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使当事人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
例如,在执行过程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条款进行解释。
2. 对法律术语的解释: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使当事人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
例如,对“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措施”等法律术语进行解释。
(二)执行内容的说明1. 执行程序的说明:对执行程序进行说明,使当事人了解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例如,对执行通知、执行裁定、执行异议等程序进行说明。
2. 执行措施的说明:对执行措施进行说明,使当事人了解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具体措施。
例如,对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