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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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3篇)

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税务案件管辖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税务案件管辖是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概述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税收法律法规2.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3. 税务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三、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务案件管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税务案件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税务案件管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1)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欠缴、逃缴税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3)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非法处置、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4)案件涉及多个税务机关的,由主要税务机关管辖。

主要税务机关是指案件涉及税款、财产等关键因素最多的税务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务案件管辖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根据该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条款,税务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缴、逃缴税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3)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非法处置、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4)案件涉及多个税务机关的,由主要税务机关管辖。

3. 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务案件管辖规定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税务案件管辖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1995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中央、地方税务机构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应诉准备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三)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签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法律文书的名称;(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不实行反诉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所以选项A 错误。

如果不是因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争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只能通过其他诉讼程序解决。

所以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争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由此可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被一并审查,但是不能说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所以选项D错误。

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审查的标准是()。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明显不当是诉讼审查的具体标准。

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BD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原则。

对行政行为适当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司法依法变更原则的体现。

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方式;而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办法,不采取类似开庭审理的方式。

所以选项B说法错误。

多项选择题正确答案:A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诉讼原则上采用开庭审理方式,但是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也可以采用书面审理。

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什么是税务争议?发生税务争议后纳税人如何处理

什么是税务争议?发生税务争议后纳税人如何处理

什么是税务争议?发⽣税务争议后纳税⼈如何处理纳税是我们作为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必须履⾏的义务之⼀。

⽽在纳税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纳税⼈和其他税务当事⼈同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缴纳过程中产⽣的争执和异议。

税务争议根据其法律救济程序规定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争议和其他争议。

当我们在⽣活中遇上了税务争议后该怎么办呢?今天店铺⼩编将为⼤家带来“什么是税务争议?发⽣税务争议后纳税⼈如何处理”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税务⾏政复议和税务⾏政诉讼。

税务⾏政复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及其他当事⼈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政⾏为,依法向税务⾏政复议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制度。

税务⾏政诉讼是指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作⼈员的税务具体⾏政⾏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由⼈民法院对税务具体⾏政⾏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从⽽保护⾃⾝的合法权益。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条的规定,税务争议的内容不同,其解决途径也不同。

在纳税上发⽣争议的,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也不向⼈民法院起诉、⼜不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措施,或者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通过阅读上⽂,我们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定的了解。

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3篇)

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税务案件管辖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权限划分。

明确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税务案件的审理。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二、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务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1)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管理。

(2)第十四条:税务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有权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3)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对税务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税务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1)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税务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以下是《解释》中关于税务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1)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第一百零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②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③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向荣蕾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向荣蕾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向荣蕾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1【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46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向荣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向荣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向荣蕾【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盼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盼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盼【代理律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向荣蕾;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本院观点】根据原审判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上诉人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审判决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上诉人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

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作出的粤税社投回字〔2018〕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稽核投诉回复书》。

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投诉所反映的世纪龙公司未为上诉人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经过调查,已经作出了责令相关义务人完成差额补缴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上诉人,该处理并无不当。

法律的检验-章丘市国税局稽查局首次应诉税务行政诉讼案纪实


请 求 法 院 撤 消 国 税 局 稽 查 局 的 《 理 决 这 些 证 据 资 料 原 告 无 法 提 出 异 议 , 被 处 均
定 》并 承担 诉讼 费用。 , 由 此 , 丘 市 国 税 局 建 局 以 来 第 一 章 起 税 务行政 诉讼 案件 不期 而致 。
法院 采纳 。
重 , 极 应诉 , 搜 集 大 量证 据 提 交 法 积 并
院 , 求 还 事 实 的 本 来 面 目。 力 在 诉 状 中 , 某 称 : 本 人 与 本 地 四 杨 “ 家煤 矿 的业务 关 系 ,完全 是代 办 购煤 、 代 办 付 款 业 务 , 不 成 混 合 销 售 , 是 构 不 纳税 义 务人 , 应 交纳增 值 税。 ” 此 , 不 对 国税 局 稽 查 局 发 表 了说 理 充 分 、 据 充 依
“ 者 不 善 , 者 不 来 ”, 某 正 是 来 善 扬 有备 而来 。 他知道 由于税 收 立法 滞 后 , 有些 税收 政策 与 法律 法规 不 相协 调 , 而 法 院 的 判 案 依 据 是 法 律 法 规 , 收 政 策 税 只 能 参 照 适 用 。同 时 , 案 发 生 在 新 《 本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施 前 , 查 局 执 法 主 实 稽 体 地 位 尚 未 经 法 律 确 定 。 因 此 , 某 又 杨
税 机 关 , 无 权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向 原 告 征 其
收 税 款 , 告 的 行 为 属 越 权 行 为 。 这 些 被 ” 指 控 充 分 暴 露 了 杨 某 妄 图 钻 税 收 法 律 和 政 策 空 子 、 逃 避 纳 税 义 务 的 本 来 面 目。 对 此 , 税 局 稽 查 局 代 理 人 员 明 确 国
告 不 知 道 这 些 文 件 , 背 了 这 些 文 件 规 违

论税务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理论基础


分歧 ,这种理解、认识上的分歧 ,是建立在根本利 益一致基础上 的,完全可以通过协调 、沟通达成共 识, 从而化解纠纷 ,避免对抗。 四、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与其让税务机关基于单方面的判断和斟酌而行使这 种权力,显然不如鼓励税务机关在通过协商对话方 式获得合宜的基础上行使这种权力 ,因为后者更有


协商 民主 的理 念渗 入到 税务 行政 领域 和 司
法程 序 中
政案件之所以不适用调解或和解 ,是 因为税务机关 行使的征税权及相关权力是税法赋予 的职责 ,不得 对这种公权力进行处分 ,必须依法行使 ,不存在与 纳税人讨价还价的余地。然而 ,税务机关在税收活 动中的行政行为 ,可以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 性行政行为。对于羁束性行政行为 ,它涉及到行政 合法性问题 ,税务机关 只能严格按 照法律的规定 ,

论基础 。这主要表现 为协 商 民主 的理念渗入到税务行政 领域和 司法程序 中、税务机 关 自由裁量权 的普遍 存
在、涉税争议涉及的客观事实还原的困难以及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等四个方面。 【 键 词】 关 税务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税收和解
【 作者简介 】 高铭伟,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财税法学。
的兴起 ,这是世界各 国推行的司法改革 中最令人瞩
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记账 凭证及有关资料 的 ,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 ,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二 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对于何为情节严重, 在情 节严重时是罚款2 0 元 ,还是30 元 ?抑或 50 00 40 元?这都是 税务机关可 以 自由裁量 的。事 实 00 上 ,税收活动既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关系,又关涉到

税务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税务法律是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税收征管日益规范,税收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我们特此举办税务法律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一:偷税漏税案(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2013年,该公司被税务机关查获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5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偷税漏税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国家利益;(2)手段隐蔽,手段多样;(3)案件涉及面广,涉及多个税种。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四)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税务登记证件的;(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其他税务资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启示1.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2. 纳税人应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3.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法名词解释

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遵循的基本标准。

产分配的一种形式。

产税收业务的专业化政府机关。

纳税义务的确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所形成的征收与缴纳关系的法律制度。

依照适用税率缴纳税款的方式。

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为确保税款征收而采取的措施。

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某环节征收的一类税。

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统称。

类税。

证,在几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么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制度。

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的行为。

税法主体:指税法规定的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税目:指征税客体具体化,代表着某一税种的征税界限或征税范围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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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不同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下列特点:第一、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税务行政争议的活动。

税务行政争议是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过程中与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税务行政诉讼是专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诉讼。

但是,税务行政诉讼也并不是解决所有的税务行政争议,它所解决的税务行政争议限于一定范围内。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见,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范围限定为因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

第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直接审查的对象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且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限于合法性范围,一般不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或适当性问题。

第三、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第四、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税务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旨在通过税务行政诉讼,即由法院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够成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只能是作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既没有起诉权,也没有反诉权,只能作为被告应诉。

原告和被告的这种身份和位置是恒定而不能变换的,这是税务行政诉讼在原、被告上的重要特征。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税务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整个税务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具体运用。

因此,这些基本原则也就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与民事、刑事诉讼所共有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反映了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要求,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作出正确的裁判。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依法调查认定税务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符合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确实,以客观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基础。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人民法院以法律、法规为根据,查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判断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凭审判人员主观认识来判定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合议可由审判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认为审判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有权要求回避。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六)辩论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针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证据的真伪,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与否等诸方面进行辩论。

(七)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税务行政诉讼除了要适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外,还有其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主要有下列几条:(一)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只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目的。

在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要正确处理好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在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在有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仅审查合法性,对合理性也要审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可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可对显失公正的处罚行为作变更判决;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一定限度内有权审查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即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

(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税务行政诉讼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期间不停止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只是作为税务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诉讼期间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不适用调节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节。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最终解决的是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税务机关行使的税收征收管理权是国家赋予它的专门职权,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不能随意处分其所拥有的职权。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不能主持调节,也不能以调节的方式结案。

但不适用调节原则也有例外情况:一是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即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处理自己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放弃索赔权。

二是原、被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自行和解,即被告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权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本不同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原告满意,可申请撤诉。

但是,原告撤诉必须经法院裁定准许。

(四)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是指作为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的税务机关,负有提供证据及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

如果税务机关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税务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征税行为实行复议前置原则对征税行为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只有当税务行政复议仍然不能解决纠纷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而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规定表明,复议前置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则不一定必须经过复议程序。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税务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受案范围,结合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案件征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受其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法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具体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和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案件纳税担保,是纳税人为了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而向税务机关作出的保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且在责令缴纳税款的限期内又有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二是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案件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转移、隐匿应税货物、财产或收入,在纳税期届满之前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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