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争议的解决争
经济纠纷引发的税务争议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引发的税务争议与解决途径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商业活动的日益频繁,税务相关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在商业交易和税收操作中,经济纠纷可能会产生税务争议。
本文将探讨经济纠纷引发的税务争议,并提供一些解决这些争议的途径。
一、税务争议的原因1. 纳税义务不清晰:当税法规定和解释模糊不清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容易产生理解和执行的分歧,从而引发税务争议。
2. 税务规避行为:某些企业或个人可能通过合理的申报和避税手段,来减少纳税金额。
然而,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这些行为进行质疑,导致税务争议的产生。
3. 税务机关的调查和纳税人的申报不符: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审核或调查时,可能会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这也可能引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二、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1. 协商和沟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协商和沟通的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交流和解释,以寻求共识,并最终达成解决的方案。
2. 行政诉讼:如果协商和沟通无法解决争议,纳税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决纠正税务机关的决定或行为。
3. 税务复议:在某些国家,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和决定争议事项。
这是一种相对简单和成本较低的解决途径。
4. 第三方仲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由该机构作出最终仲裁决定,解决争议。
5. 条约解决:对于跨国企业或个人而言,他们可能面临不同国家税务规则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6. 征求专业意见:纳税人可以寻求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的意见,以便在处理税务争议时有更清晰的了解和指导。
三、预防税务争议的方法1. 遵守税法法规: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税法法规是避免税务争议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2. 税务合规审计:企业可以定期进行内部税务合规审计,以确保纳税申报和操作符合税法规定,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
3. 学习和了解税收规则:企业和个人应该持续学习和了解税收规则和政策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和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税务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税务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税务争议是指发生在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于税收事项的争议。
在商业世界中,税务争议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问题。
然而,对于这些争议的解决,我们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税务争议解决途径,并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争议解决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税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税务行政机关的做出的决定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程序,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税务文件和证据,以支持纳税人的主张。
行政复议的优势在于相对简单和低成本。
纳税人可以在提出复议申请后等待税务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
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提供与税务机关面对面的交流机会,解释相关纳税事项。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纳税义务,并找到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调解和协商调解和协商是另一种常见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与税务行政机关进行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税务争议。
这种方法旨在通过双方的积极沟通和谈判来达成共识,并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和协商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效率。
通过直接沟通交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理解双方的立场和关注点,并探讨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外,调解和协商还可以避免复杂的诉讼程序和可能的高成本。
三、诉讼诉讼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常常在其他解决途径无果后才会采取。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院对税务争议做出裁决。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通常需要雇佣律师以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纳税人的主张。
诉讼的优势在于其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过法院审理后的裁决将是最终决定,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此外,诉讼还可以提供辩论的平台,让纳税人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尽管诉讼是一种强有力的解决税务争议的手段,但它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诉讼程序可能会非常复杂和耗时。
其次,诉讼可能会导致较高的成本,包括律师费用和法院费用。
因此,在考虑诉讼作为争议解决途径时,纳税人需要权衡利弊。
税务稽查与税务争议解决学会应对税务稽查与解决税务争议的技巧与策略

税务稽查与税务争议解决学会应对税务稽查与解决税务争议的技巧与策略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或部分的审查和核实的行为。
税务争议解决则是指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途径来解决争议的过程。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避免税务稽查以及正确应对税务争议是一项重要的技能,不仅可以减少纳税风险,还可以保护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一些应对税务稽查和解决税务争议的技巧和策略。
一、税务稽查的应对技巧1.合规性管理: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纳税事项的正确申报,避免疏漏和错误,是防止税务稽查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财务与税务关联数据、凭证的管理,确保准确和完整,以便在税务稽查时提供相关证据。
2.积极配合: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遵守税务机关的检查程序,及时提供所需文件和资料,配合稽查人员的询问,对于合法合规的事项实事求是地提供解释说明,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法律意识:企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事,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师。
在强制措施遇到困惑或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法律支持和建议,保护自身权益。
4.敏感信息保护: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获取到企业的敏感商业信息。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对信息的保护,进行合法合规的数据管理,确保敏感信息不外泄,防止不必要的风险。
二、税务争议的解决策略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面临税务争议时,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税收政策和纳税义务。
只有充分了解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对话和协商。
2.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税务争议一般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税务调解、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来解决。
企业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争议性质、成本、效率等因素,选择最为合适的方式,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师的意见。
3.举证和证据保全: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充分准备、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资料非常重要。
通过详细记录会议记录、凭证、合同等相关文件,可以为争议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经济纠纷中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法

经济纠纷中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法在经济纠纷中,税务争议常常成为解决的焦点。
对于诸多涉及税务问题的纠纷,采取合适的解决方法,既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法,帮助相关方更好地应对税务纠纷。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税务争议解决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最常见的两种方式。
行政复议适用于对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纳税人可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相关税务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行政复议强调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通过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决定。
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相关方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将税务争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更加注重法律程序,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调解税务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税务争议中,双方可以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将纠纷由税务机关调解员进行调解。
税务调解强调的是公平、公正和合理,通过调解员的公正第三方身份,旨在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结果。
税务调解具有快速、灵活和经济的特点。
它能够减少法律纠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成本,节约相关方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税务调解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协议内容。
三、独立审理一些税务争议较为复杂或涉及较大金额时,相关方可以申请独立审理。
独立审理是将税务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仲裁或裁决。
这种方式注重专业性和公正性,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审理和裁决。
独立审理通常具有更高的效率和专业性,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裁决,解决纠纷,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同时,因为独立审理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可以避免局部利益的干扰,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税务协议和谈判税务协议和谈判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解决税务争议的方式。
这种方式强调的是双方通过协商谈判,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税收争议如何解决

税收争议如何解决税收争议有三种解决⽅法: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协商解决。
⾏政复议解决。
诉讼解决。
当事⼈应该从具体⾏政⾏为之⽇起60⽇内提出⾏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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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如何解决1、税收争议有以下解决⽅法:(1)税务机关与争议当事⼈协商解决。
(2)⾏政复议解决。
(3)诉讼解决。
2、法律依据:《⾏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知道该具体⾏政⾏为之⽇起六⼗⽇内提出⾏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的除外。
因不可抗⼒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障碍消除之⽇起继续计算。
《⾏政诉讼法》第四⼗四条,对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政案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合同纠纷的处理⽅式:(1)⽤协商的⽅式⾃⾏解决;(2)⽤调解的⽅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3)⽤仲裁的⽅式由仲裁机关解决;(4)⽤诉讼的⽅式,即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地⼈民法院管辖。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可以书⾯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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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税务纠纷

如何应对税务纠纷
税务纠纷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涉及纳税
申报、纳税义务履行、税收征管等方面。
面对税务纠纷应该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应对,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税务纠纷的方法。
首先,了解纳税法律法规与税务政策。
纳税人应当积极学习相关税法
法规和税务政策,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避免在纳税申报时出现错
误或遗漏。
其次,保持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合作。
在发生纠纷前,纳税人应保持
良好的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税务机关的要求和解释,避免产生误
解和纠纷。
如果发生争议,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协商解决,提供有关证据和
材料,并按要求补充申报。
第三,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协
商无果,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法律
手段解决争议。
在法律程序中,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律师或专业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四,注重合规管理,防止纠纷的发生。
纳税人应加强税务管理,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纳税档案,做好准确清晰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及
时关注税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避免违法遗漏或错误。
第五,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权益保护。
纳税人可以通过参与税务
机关组织的监督和评议活动,以及加入纳税人协会等组织,行使相关权益,促进税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运作。
如何正确处理税务工作中的纠纷和争议

如何正确处理税务工作中的纠纷和争议在税务工作中,纠纷和争议是难免的。
正确处理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准确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需要沟通、协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介绍如何正确处理税务工作中的纠纷和争议。
一、积极主动沟通针对税务工作中的纠纷和争议,首先要进行积极主动的沟通。
与纳税人和其他相关方保持及时、准确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在进行沟通时,应尽量使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避免使用专业术语,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
二、寻求法律专业支持在处理税务纠纷和争议时,如果问题较为复杂或涉及法律解释的部分,建议寻求法律专业支持。
税法律师或税务专业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以帮助解决争议。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和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法律专业人员还可以代表你与其他方进行谈判和协商,确保你的权益得到维护。
三、协商解决纠纷在税务工作中,协商解决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互相妥协,共同达成解决纠纷的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尊重对方的权益和立场。
同时,要全面了解纠纷的具体原因和背景,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点。
如果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出现分歧,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中立调解,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四、申请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解决纠纷的努力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可以考虑申请仲裁或诉讼。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仲裁员依法对争议进行调节和裁决。
仲裁过程相对简便,时间和成本较低。
而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双方会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时间和成本相对较高。
五、遵守法律法规在税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是预防纠纷和争议的最基本和有效的方式。
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税务政策和程序,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此外,与纳税人进行正确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答疑问和提供帮助,也是预防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措施。
如何应对税务工作中的纠纷调解与争议解决

如何应对税务工作中的纠纷调解与争议解决纠纷调解与争议解决的重要性税务工作中,纠纷调解和争议解决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纠纷的产生可能源于对税法的理解不同、税务机关的管理不当或其他原因。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积极主动地应对这些纠纷,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将介绍如何应对税务工作中的纠纷调解与争议解决,并提供一些有助于解决纠纷的实用建议。
一、积极对待纠纷调解在税务工作中,纠纷调解是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
首先,双方需要平等对话,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和诉求。
双方应该保持耐心,相互尊重。
其次,双方应寻求中立第三方的帮助。
这可以是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也可以是专业的调解人员。
第三方的存在可以在调解中发挥平衡和中立的作用。
最后,调解的结果应该是双方达成共识,并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贯彻。
双方应该将合理的解决方案落实到行动中,以确保争议的彻底解决。
二、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在税务工作中,争议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
当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时,双方可以诉诸法律。
首先,双方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其次,双方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账目记录、电子邮件等。
第三,双方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代理。
律师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辅助服务。
最后,双方应尊重法院的判决,并按照判决结果进行后续操作。
法院的判决是依法作出的,双方都应该接受。
三、加强沟通与合作纠纷调解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的沟通与合作非常重要。
首先,双方应坦诚地交流,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意见。
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分歧点。
其次,双方应保持合作的态度,共同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双方的合作可以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双方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依靠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可以更好地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四、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在税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是预防纠纷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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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争议的解决摘要:税务实践中,税务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争议不可避免。
一旦发生争议,按传统税法理论只能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需求救济。
税务契约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观念深入的今天成为解决税务争议的可能方式。
适用得当,不仅能规避复议和诉讼固有不足,还能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关键词:税务争议;复议;诉讼;契约税务实践中,税务争议不可避免。
税收争议通常发生于税务行政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对税收争议的解决催生了相应的税收救济制度,包括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
其中的法律途径主要指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在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方而,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或体制。
由于征税与纳税而发生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税收方而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行政相对人不能向法院起诉。
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如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等引起的争议,行政相对人才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
之予非法律途径,也就是实践中存在的解决税务争议的另一种方法——税务契约。
这些解决税务争议的方法孰优孰劣,如何选择,笔者就此浅抒己见。
一税收复议早于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就初步确立了税务行政复议制度。
随后几经存废修改,直至《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和《税收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出台,才为税收行政复议提供了明确具体的依据。
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当税务机关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采取复议前置程序。
这种前置程序的设计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自主性,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同时考虑到税收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作出的合理抉择。
依照理论和实务常识,税收复议制度的逻辑起点无非是“提高税收效率,用内部监督保证依法征税”。
但放眼于海外,考量税收领域中美国的“穷尽救济原则”、法国的“双轨法院救济制度”,还有日本、台湾地区的“复查前置主义”,其制度设计的基点都在丁•保障国民权利,体现了浓厚的护纳税人权利的理念”。
在当前法治理念主导下,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深入,税收复议制度设计应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为价值取向,突出人文关怀。
同时改变目前我国复议机构独立性较弱的缺陷,通过机构的重新调整来实现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目标。
复议不是目的,不具有终局性,它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复议决定的正当性还要面临司法审查。
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税务纠纷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旨在保障纳税人等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执法。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实施而正式建立、发展起来的。
税务行政诉讼是以法院为主体的司法审查活动,体现了司法权和公民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税务行政诉讼满足了税务当事人权利救济方式多样化的要求,完善了权利救济体系。
“无救济即无权利”,一般而言,如果权利得不到救济,那么权利只是形式上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权利实现的最后保障。
但税务行政诉讼中时常出现的问题亦不容忽视,诸如:税务行政诉讼起诉率低但撤诉率高;诉讼受案范围不完善;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多受限制,等等。
这些问题和现状都与行政诉讼的立法初衷相悖,而又现实的存在着。
相关学者纷纷提出各种应对措施,总结如下述: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改进税收法制教育方式,加快《行政程序法》建设,以增强税务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诉讼安全意识;完善相关立法,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出台《税务行政诉讼规则》,扩大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快建立专业化的税务诉讼救济机关一一税务法院,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税收契约传统的税法理论认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坚持税收法定主义,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反对以合同形式做出。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课税要件具备的条件下,必须法定课税事实明确存在,同时税款核算亦严格遵守税收法律的规定。
然而税务实践中,课税事实不明确、课税耍件不具备的情形时常可见。
此时发生纳税争议时,并不能参照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行法定原则,进行简单套用,而应兼顾征纳双方的权益,赋予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以求实质公平。
1理论依据契约是私法范畴,体现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合意,亦即当事人双方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经《法国民法典》引用并深化,为大陆法系国家定义合同的共同理论依据。
税收契约概念早先来自德国著名教授汉斯的行政法教科书。
汉斯教授在论述行政契约时给出了许多行政案例,其中有税务机关与当事人间就有关纳税事实的共同理解,并对课税事实达成共识形成税收契约。
在我国税法和税收学说屮甚少提及“税收契约”概念,但实践中却常有适用。
司法解释和国家赔偿诉讼程序中,调解达成的赔偿数额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如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为核定应纳税款耍求纳税人®行申报;税务执法之外的行政行为中,国家赔偿、行政罚款等。
契约关系作为一种理性关系,双贏互利是双方缔约的基本动机和目的归属,它意味着平等、独立、合作、互惠、自由、约定、诚信、公正、双方合意与自愿服从、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这些特质不但是私法领域健康发展的秘诀,也是当今公法领域急需引入的积极元素。
契约理念介入税务行政的价值在于填补了其原本缺少的却应于重视和关注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税收契约”的主体双方是人民与国家,其所蕴涵的征纳双方的交换关系是从整体而言的,不适用于单个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纳税多少并不影响其对公共服务的享有。
而且,尽管民主国家的税收无不是人民换取公共服务的一种、“契约”,但由于各种服务在不同国家、不同体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发展阶段所体现的价值的差异性,“契约”期求的内容会据此不同,人民和国家双方都会致力于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点,这是一个公益与私益整合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博弈的过程,体现于税收立法。
2税法理念的转变案以法定纳税为原则,以推定纳税为例外,这取因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运用法律,不能曲解和随意解释法律。
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获取涉税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混合着各自利益的对立,难免导致核定税额与纳税人自我期盼税额的分歧。
这样,如果税务机关单方面作出税款核定决定,纳税人往往内心不服而诉诸法律,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确认的事实很难如纳税人掌握的充分,所以其经常会承担败诉的结果。
基于此,在考虑纳税人的利益后,由税务机关发动税收契约程序,既可实现“双赢”,又可降低税务行改诉讼的讼源,税务契约当应有其存在的空间。
当然税收契约并非不受任何规范的限制的任意适用,它不能脱离税收法定主义、量能纳税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强制规定。
完全由税务机关操控自由裁量的权利,就会滋生腐败的可能,违背税收契约制度设立的初衷。
“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使人民失去安全,并破坏法制的统一,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又使法律陷入僵化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并牺牲了个别正义,因此人们只得摆脱这两种极端主张而寻求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之路。
”税收契约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更处于一种补充地位。
当不可用复议、诉讼方式合理有效公平地解决税收争议时,可以选择适用契约的方式。
因此,我们既要认识到传统税收争议解决方法的合理性和主导地位,也要意识到税收契约产生和发展合理性和合法性。
税收契约作为弹性化的手段、作为一种制度,在当前税收诉讼案件畸高的状况下,谋求一种高效的征纳争议解决方式。
3税法的私法化也为用契约解决税务争议提供了可能税法虽然具有极强的行政法特征,但通常被归入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一直代表国家作为权力主体实施税务行政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观念的深化,以国家意志为中心的“税收权力论”为“税收债权论”取代,“税法中的理论、概念、制度和规范将会越来越普遍,税法的私法化趋势也是未来中国税收法治的重要的发展趋势。
”(1) 与传统计划经济相适应,我国长期站在国家分配论的财政学立场,从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角度来定义税收。
然而自由民主思想的传播、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改革促进了课税理论依据的转变。
税收意味着纳税人的人格独立,私有财产的合法存在,这些条件在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今天都己存在。
我国2004的宪法修正案就的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我们需在坚持税法公法性的前提下,吸收西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税收课征依据理论,站在个人角度以社会契约的理念赋予税法私法色彩。
(2) 税法的概念范畴也开始私法化,税法中私法概念的大量出现成为税法私法化的一项特征。
私法上的交易行为以及作为行为对象的各种财产是税收和税法存在的基础,税收必须建立在私法的基础上。
随着经济的发展,新的经济形式和交易对象的出现,使得税法从私法中借用的概念和范畴越来越多。
(3) 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应关系。
在深化市场改革的今天,确定税收法律关系债的性质对税法地位的加强和税法体系的完善都是至关重要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债”的性质属于“公法之债”,具有不同于私法之债的特性,但这不仅不妨碍在解决税收债权债务争议时引入契约方法,恰恰为税收契约制度提供了 M生化jibK。
(4)承认税收法律关系“债”的性质,无论在税收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可以相应引入民法债的理论和相关制度(诸如:纳税担保、税务代理、税收债权保全、纳税人合理信赖等),完善税法体系,保护税收债权和纳税债务人利益。
四结论“契约是意志自由的双方所作出的合意,这种合意来自平等、友好的协商。
协商是契约的重要理念,体现出一种双向交流与沟通的精神,这一点在习惯于以单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领域尤显得难能可贵,它能弥补权力行政的不足,让纳税人参与到优化税务行政的过程中。
”当代法治社会的调解并不是“向因缺乏资源而不能通过审判购买正义的人们推销质次价廉的…正义”‟,而是一种包含着利己动机和共同动机的“契约型调解”,它意味着相对独立的意识的存在。
而双方的合意可以在互动的过程中得以找到。
传统税法以权力为中心,以税务机关的单方意志为表现形式,但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国家树立行政服务化的观念,兼顾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税务行政机关偏爱权力手段的法律取向,已经越来越表现出与税法的法律价值相违背的一面,税收契约恰好适应了现代税法学的发展,为我们解决税收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方法和思路。
在解决税务争议时,税收契约成为税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可供选择的重要方法。
此外,税法中的效率原则也为税收契约提供了理论依据。
契约中蕴涵的平等、协商理念正是我国当代税务行政中的稀缺品质。
这种理念对于提升纳税人主体地位、增进税收公平、改善征纳关系、实现高效行政都颇具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