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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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以来,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是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件),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以下简称国办47号文件),对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持续扩大,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工资收入大幅增加,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较快增长,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明显加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仍然较小,大量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未落户。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2023年工商局工作计划3篇

2023年工商局工作计划3篇

2023年工商局工作计划3篇工商局工作计划篇1按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我局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一是按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是根据市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试点工作要求,加快探索“多证合一”的登记制度改革。

三是按省和市公布的行政审批目录,严格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从事非前置审批事项经营的,直接向商事主体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二、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按照《商改后续监管清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将企业信息在共享平台上发布。

二是重点加强网络市场、重点商品市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贩私、坑农害农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安居消费环境。

三是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支撑。

四是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继续统筹协调做好“两建”工作一是加强对“两建”工作的调研指导,确保我市“两建”工作继续出实效。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确定“两建”重点工作项目并抓好落实。

三是编制《市全面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并认真贯彻实施。

四是加快市县“两建”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并推动信息平台的应用。

四、继续优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举措一是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积极培育上档次上规模的电商托管公司,并实行电商集群登记。

二是继续积极推进“个转企”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是指导县(市、区)工商部门加强“商标兴市”工作,重点做好品牌强农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引导工作,并指导地理标志申报省著名商标。

2024年关于工商分局注册登记年度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关于工商分局注册登记年度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关于工商分局注册登记年度工作总结____年,我分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单位的支持帮助下,全体同志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始终坚持____为指导,紧紧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坚持加强监管与提高服务质量并重,规范管理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努力创建“学习型”工商和“服务型”工商,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完成的主要工作(一)严把市场准入关,完成了辖区内各类主体的注册登记工作。

全年共完成各类主体开业登记____户,其中:个体工商户____户,分支机构____户。

变更登记____户,注销____户,收缴规费____元。

在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的严格执行限期办结等各项服务承诺,全年未发生一起超期办照、服务质量上面的投诉。

(二)完成了各类主体的年检验照工作。

我分局共年检验照____户,其中:个体工商户应验____户,实验____户,验照率____%;分公司应年检____户,实检____户,年检率____%,个人独资企业____户。

为省、市登记的公司、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实地考察备案____户,其中:公司____户,分公司____户,企业分支机构____户,外资分支机构____户。

(三)完成各类注册档案整理和归档,全年共整理归档2115卷,并按要求及时移交分局综合档案室。

(四)按时认真完成了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认真开展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下发了《____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____》,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在上下联动查无证的____了对辖区各类经营主体逐门逐户的检查登记,对各工商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综合评查,由____亲自带队,各位副局长亲任各检查组组长,从____月____日至____日,对辖区各类经营主体共____户逐门逐户进行了检查登记,计入评查的____户,查出无照经营____户,并交各所进行查处。

做到了规范化管理,注重长期效应,使此项工作得以经常化、制度化,在市局的明察暗访中受到了好评。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鄂州政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鄂州政发〔2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把推进服务业发展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举措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抢抓鄂州机场重大项目建设机遇,突破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量提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市场主体(一)鼓励中小主体改企建制。

按照“主体自愿、政策引导”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和具备条件的服务型事业单位转换运营机制,转型为服务业企业法人,实现企业化经营,做大做优市场主体增量,壮大产业体量。

对新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事业单位,前三年按照不低于税收地方留成增量的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

各企业具体奖励补助标准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由受益地财政部门按核定数额发放,超出地方留成增量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齐。

新增的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二)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按照“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的要求,推进服务业企业“小进规”工作,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创新力强的优质企业做大做强。

对月度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次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追加奖励1万元;对年度“小进规”“小进限”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意见

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意见

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意见一、认真学习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看待当前各县价格形势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综合采取法律、外贸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整个市场价格监管,保障市场供应。

当前我市经济保持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

同时,也要看到自去年以来,地市居民消费价格持续上涨,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发展战略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去年价格上涨“翘尾”因素的影响,以及全县我市消费品市场对外依存度高,今年价格调控的战斗任务相当繁重,价格上涨压力加大,食品特别是居民生活必需的食品价格出现较越快上涨,对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为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保障货源、加强价格监管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和改革、发展、稳固三者关系的关键环节,依法加强整个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当前市场上价格违法越来越突出,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扰乱了企业经营秩序,影响了人民劳作和消费环境。

为此,必须依据价格、质量、市场管理等有关有关规定的规定,加强整个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主体销售价格行为,打击违法不良行为,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二、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供稳价预防措施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亲手要亲自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把增加生产、价格保证供应和可持续性价格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要随同亲自抓部署检验,保证工作部署到位、落实到人。

发挥好企业在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中的作用,特别要风险保障好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市场供应。

一要加强对价格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监管、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利益自身利益问题作为关键环节,统一协调、齐抓共管,切实保障食糖,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要实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黔工商办[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黔工商办〔2011〕28号)各市、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分局、总队)、事业单位、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贵州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贵州工业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放宽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调整结构(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且与同辖区内已登记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企业以“实业”、“发展”、“开发”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允许跨国公司等各类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侨投资者)在贵州设立的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营销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以及外商投资的服务业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时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

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等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技”、“环保”等字样。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核准时将名称中的省及以下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并加括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注〔2018〕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25•【文号】国市监网监〔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市场监管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便民利企、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市场监管热线(以下简称“五条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有序化平稳过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强改革动力,强化改革担当。

“五条热线”和平台整合过渡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各热线和平台仍按原工作要求和程序,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畅、业务延续、过渡平稳。

坚持一体化统筹设计。

注重统筹资源,加强顶层规划,坚持上下贯通的一体化设计,推动实现12315行政执法体系统一热线号码、统一运行平台、统一管理机构、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分析研判、统一绩效评价“六统一”。

坚持标准化规范运转。

强化标准引领,规范制度设计,制定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完善工作流程,统一处置程序,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升12315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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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0.08.06 • 【字 号】鄂工商文[2010]146号 • 【施行日期】2010.08.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 (鄂工商文〔2010〕146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发展势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创业引导服务 1.转变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理念。变坐等上门登记发照为主动引导、提前介入、重点指导、跟踪服务,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工作方式。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用好、用足省工商局和各地出台的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政策措施催生、快生、优生的作用有效发挥。 2.以服务“两圈一带”战略实施和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为主线,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加大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产业升级、招商引资、扶持就业、帮农活农、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无照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推动市场主体做多、做大。 3.引导市场主体积极调整产业结构。运用登记监管职能,促使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大力扶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4.实行重点项目市场主体准入特别服务。及时掌握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的落户和筹建,主动做好登记法规咨询、登记流程讲解、前置许可导办、登记材料预审等工作,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收益。 5.实行自主创业辅导服务。主动与大专院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联系,多种形式宣传鼓励全民创业的优惠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对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村村民等群体中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人员,指定专人对办理证照和成长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6.实行规范无照经营“一对一”指导服务。做好对无照经营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政策引导工作,坚持疏堵并举,引导规范和查处取缔相结合,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经营户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依法办照,合法经营。 7.实行市场主体发展专题分析服务。充分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做好总体分析,把握分析重点,加强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分主题等专题分析,拓展分析类型,挖掘分析深度,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信息综合利用水平,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引导投资者创业、兴业服务。 8.实行市场准入诉求处理和导办服务。做好有关市场准入的现场咨询、电话询问和网上诉求的答复和处理,突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为不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创造条件依法办理登记。 二、进一步做好政策优化服务 9.本省企业法人在省内其他市县投资并控股开办公司, 外省企业在我省投资并控股开办公司,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 10.引导和促使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允许新设立的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11.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上级组织证明文件。 12.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13.内资公司确有合理的理由和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缴足。 14.公司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股东会可作出撤销注销的决议,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和必要材料,经批准后,公司可存续。 15.支持引进外资投资小额贷款行业,经省政府金融办、省审批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16.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企业30日内提交已缴付首期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可先办理变更登记。 17.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上市做大做强。 三、进一步做好准入登记服务 18.加强各级登记注册窗口建设,不断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办事大厅硬件和软件环境,提高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职业素养、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好“一次性告知”、“一审一核”、“一人办结”、“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前置审批向导服务”、“绿色通道”等制度。不断提高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的便捷性。 19.提升行政效能,对冠本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章程备案及其他不涉及变更登记的备案、股东(发起人)名称变更登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减少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证照遗失补领、企业执照换发、企业迁出手续办理等8类事项,实行当场办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动产抵押登记,不论资产性质、标的大小,一律当场办结。 20.支持武汉市工商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及恩施自治州工商局等工商局(分局)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方便外商就近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做好主体成长服务 21.认真履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大企业的困难和诉求,按照大企业发展需求,实行个性化服务,积极为大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22.帮助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快建立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村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动产抵押、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服务,为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23.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升商业信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推荐申报和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提高应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能力,引导其运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出资。 24.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培育广告骨干龙头企业,扶持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拓展广告产业新的增长点。 25.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重点培育科技型和农产品经纪人,鼓励符合条件的经纪人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营业执照,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支持农资经营主体的有序发展,引导农资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农资经营连锁店,加强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 26.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个私协会员文明、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生产经营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指导会员防范市场风险、抢抓经营机遇;做好创业和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创业技能和经营技能培训,提高创业兴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协调银行部门,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会员解决融资难问题;加大维权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在非公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五、进一步做好监管执法服务 27.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不规范、不廉洁、不文明执法,严禁利用登记年检职权强制收取会费,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8.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促进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等形式,对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出资期限到期、前置许可过期、企业年检逾期等行为,及时予以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守法、规范经营。 29.深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增强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各类监管信息的整合和联网应用,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分类实施科学监管,为守法守信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对失信企业加强监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提高监管效能。 30.依法履行反不正当竞争职责。积极开展打假维权服务,重点打击侵犯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利用境外登记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做大做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1.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除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外,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无主观故意、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无社会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先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2.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 33.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参加年检,最长可延期3个月。 34.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对其他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但在当年内改正、补办年检的企业,可减轻行政处罚。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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