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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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中国海关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处理、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和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等。

二、海关执法保护模式

1、《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职权保护执法模式(主动模式)主要有以下程序:

(1)知识产权备案;

(2)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通知权利人;

(3)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2、《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申请保护执法模式(被动模式)主要有以下程序:

(1)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

(2)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3)海关在扣留20个工作日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或者放行货物。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1、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

权利人可以将备案申请邮寄至下列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的互联网网站进行网上申请,网址为,登录“知识产权”栏目的知识产权备案系统。

2、备案申请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备案申请书的数量应当与有关知识产权证书的数量一致,即“一个证书、一份申请”;

(2)申请书应当填写整洁,字迹清晰,无涂改痕迹,可用电子文本编辑后打印输出;

(3)除指定栏目外,所有栏目均应以中文填写。

3、提交备案申请书还应当随附以下文件:

(1)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或者证明;

(2)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3)备案代理授权委托书和备案代理人的注册证或身份证明;

(4)被授权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合法进出口人情况;

(5)进出口侵权货物嫌疑人情况和初步证据;

(6)有关货物的图片或者样品;

(7)有关侵权争议的说明。

上述随附文件应当齐全、整洁、清晰、有效。为外文文件的,应当随附中文译本;为复印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予以签章确认。

4、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应当缴纳备案费。备案费收费标准为每件备案人民币800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不需另行缴费。

5、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6、备案应当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申请之日起生效。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备案期满可以申请续展。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在备案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7、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备案知识产权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8、海关发现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申请保护模式

1、如果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

2、根据《条例》规定,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4、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5、反担保放行是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情况。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限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2)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所以,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

(3)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后并立即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就有

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海关将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的通知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权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6、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商标法》、《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7、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请求海关扣留,但海关未能在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职权模式

1、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权利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2、根据《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4、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期间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放行申请和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5、海关扣留货物后,将依法对侵权嫌疑货物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收发货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海关调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6、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海关应当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权利人:

(1)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2)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3)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7、对海关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有关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予以协助;未收到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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