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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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园林绿化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10
•【字号】晋建标字〔2018〕251 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8〕25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270—2018,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J04-270-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太原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晋建市字〔2019〕22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晋建市字〔2019〕2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评标第四章定标第五章附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三)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我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各县(市、区)所划分的区域以及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和平均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上述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以及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仍按《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四、用地请示(资料)已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或待批的,不再调整征地补偿费。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正式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结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担保保
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晋建市函〔2022〕130号
•【施行日期】202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
文本》的通知
晋建市函〔2022〕13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有关精神,我厅对《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住建厅市场处联系。

本《示范文本》自2022年2月10日起执行,原《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晋建市字〔20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docx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4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
•【字号】晋财综[2015]2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
方法》的通知
晋财综[2015]20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划管理局: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晋财综[2015]20号.
tif。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纪检监察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纪检监察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党发[2008]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8.03.24【实施日期】2008.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国土资党发〔2008〕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测绘局及厅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现将《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2008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暨省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围绕权力运行,坚决纠正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大作风建设工作力度,认真抓好领导干部教育和廉洁自律,加强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国土资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一、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要围绕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暨省第九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努力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

一要坚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在系统深入上下功夫,在潜心思考上下功夫,在入心入脑上下功夫,在融会贯通上下功夫,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新举措,全面把握中纪委二次全会和省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作出的工作部署,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金字〔2022〕3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金字〔2022〕30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金字〔2022〕30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现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实施细则》公布,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73-77)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相关文献】
1.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5.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和《城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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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
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晋建房字[2007]18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6.07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
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184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
〔2004〕12号)和5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加快推进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促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
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
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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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
〔2004〕12号)和5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加快推进
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促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和完
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
二、政策依据
1、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
房管理办法 》(第120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 》(国办发〔2006〕37号);
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04〕
3 / 5

12号);
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
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晋财综〔2006〕37号)。
三、检查内容
(一)制度建立情况
2004年3月30日(晋政发〔2004〕12号文件下发时间)以来,各市、县廉租住房制
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二)落实保障对象情况
1、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实施情况;
2、实物配租情况;
3、发放住房补贴情况;
4、租金核减情况。
(三)房源筹集情况
1、收购的住房套数;
2、建设的廉租住房套数;
3、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套数;
4、直管公有住房套数;
5、市县人民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套数。
(四)保障资金落实情况
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额度;
3、社会捐赠的资金额度;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额度;
4 / 5

5、土地净收益原则不得低于5%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
1、土地供应情况;
2、税费减免情况。
四、检查工作步骤
各市要成立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工作领导组,由建设、财政、国土、民政、税务、
价格共同组成,负责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
6月1日至6月15日,市、县(市)两级建设、财政、国土、民政、税务、物价管理
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及建设厅上报自查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各市检查完善阶段
6月16日至7月31日,各设区城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市)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进行
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建设厅。各市、县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
上,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建立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工作机制。
1、制定廉租住房建设发展规划(2008~2010年)。
(1)廉租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2)廉租住房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
(3)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的措施;
(4)廉租住房房源落实方式。
2、建立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工作机制。
(1)签订目标责任制。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量化指标,明确责任。
(2)建立中期检查、年终考核验收和通报制度。通过督促、检查、验收、通报等手
5 / 5

段,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保质完成。
(3)建立退出机制。对享受廉租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实施动态管理,确保这项政府保
障政策真正落实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4)建立协调机制。建设、财政、国土、民政、税务、价格等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协
调配合,共同抓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5)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目标任务落实不利,资金落实不到位,房源筹措不足的城
市,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验收阶段
8月份,省政府将在城市自查和逐级检查、完善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市进行
考核、验收。
表1:

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任务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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