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分析比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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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分析比较

[更新时间:2006-1-11 阅读:5194次]

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断开,亦造成了税收秩序的混乱。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链条管理,200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文件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该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该条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再次强调,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地区的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将这些发票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偷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的现状;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因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铤而走险取得虚开或代开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而适时作出限期纠正的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超过上述标准的企业即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为了做好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划转工作,我区各税务分局通过宣讲会集中辅导、到企业个别辅导等形式,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广大纳税人的配合下,该项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纳税人对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仍存有不小的顾虑,如会计核算要求高、申报纳税表格多,发票保管责任大,但困扰纳税人的最大担心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税负加重。因为这些企业都是一些取得进项发票有困难的行业如家具、小五金等行业,或者是以工缴费为主要收入构成的行业如汽车维修、提供加工劳务等行业。现就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重问题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的特点:

(一)税不重征。现行增值税制的原理是对货物或劳务的流转额不论其经过多少环节,都要征税,征税对象不是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全额,而只是对其中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从而避免了在各个流转环节对销售全额征税,可以说是道道征收而不重复征收。

(二)税负稳定。现行增值税的负担不受货物生产环节多少的影响,负担始终保持平衡,既不会加重也不会减轻任何一个环节的负担。假定某一货物生产经营经过若干个不同的环节,每一环节创造的价值均为1000元,税率为17%,那么纳税人不论从事哪一环节的经营,其税收负担都是170元,且与该货物的总体税负完全一致。

(三)税负转嫁。增值税是间接税,应纳税额由购买者负担,当税负随着货物的销售推移至货物流转的终点,即消费环节,消费者便成为税收负担的归宿。如下表一,假定工厂第一环节是货物制造商,该制造商作为第一环节其销售收入1000元全部为增值部分,批发商从工厂购入产品,实际支付1170元,其中170元税款是第一环节转移下来的,当零售商向批发商购进时,实际支付1521元,其中221元税款是前两环节转移下来的,当消费者向零售商购进产品时,支付1755元,其中的255元税款就由消费者全部负担。

表一:

参考网址/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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