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我国,法律]浅析法律拟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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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节

刑法第一节
第一节 刑法概述
本节主要内容
• 一、刑法的概念 •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三、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
[内容提要] 1、概念:刑法——规定哪些 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 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 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 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广义刑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外,还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 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
刑法对人的效力
•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 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 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保护原则 •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适用本法。——普遍原则。
原则之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特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 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同样性质和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量刑 上应当一视同仁,依法处罚,在定罪量 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 不允许有任何歧视350条
1条
452条
413个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 [内容提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立法和刑 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1997 年修订的刑法,在广泛听取和归纳各界的意 见基础上,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从而 使刑事立法上如何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 得到了解决。 • [重点难点]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 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 刑法效力范围

刑法 刑法效力范围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有: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5、折衷原则(混合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 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3.刑法施行后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
定 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做出的特别规定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 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 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刑法在我国域内域外的效力 2、刑法对中国人和外国人的效力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第6条)
(1)领域的含义 (2) 船舶和航空器(拟制的领土) (3)关于使领馆里的犯罪问题 (4)犯罪地问题 (5)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
用”“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 任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基本包 括两种方式:
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某项法律效力终止,从宣布之日 起该法律不再适用,可称为明示废止。刑法第452条第2款 规定,列于附件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等15件单行刑法,自 1997年10月1日起予以废止。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第8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 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对犯罪的 外国人,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 我国可以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1年第38卷第4期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凌俊超,江维龙(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摘要: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有关规定进行惩罚,这属于法律拟制,能否构成盗窃罪应当有更为严格的标准&随着信用卡虚拟化日益盛行的趋势,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逐渐将替代盗窃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应当符合其订立之初的意义,该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对其进行界定解读,若继续盲目适用必定会产生诸多问题&在现行刑法尚修订该条款的情况下,应与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进行区分,从而明确认定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关键词:盗窃信用卡;法律拟制;盗窃罪'冒用信用卡;信用卡罪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327(2021)-04-0048-08 An Analysi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Act of Using Others'Credit CardsLING Junchao,JIANG Weilong(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1701)Abstract:Ac 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196of my country's"Criminal Law",theft of credit cards and their use shall be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my country's Criminal Law for theft.This is a legal fiction,and whether it constitutes theft should be more stringent.Standards.With the increasingly prevalent trend of credit card virtualization,stealing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using it will gradually replace the situation of stealing and using physical credit cards.The theft of credit cards and the use of the crime of theft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its establishment.There is a conflict between this provision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it needs to be defined or reinterpreted.If it continues to be applied blindly,many problems will inevitably arise.In the case that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has not revised this clause,it sh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o as to clearly identify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crime of theft and the crime of credit card fraud.Key words:theft of credit cards%legal fiction%theft%fraudulent use of credit cards%credit card fraud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及新型支付手段的快速升,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实际场景中使用实体信发展,信用卡的虚拟化程度相较于以前有明显提用卡的情况越来越少,更多的人选择使用利用信收稿日期:2021—01—15作者简介:(1995—),男,,上海政法学院拟法庭实,,:法律实务应用+ (1962—),,,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刑法学&・48・用卡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密码、信用卡卡号等)生成的虚拟信用卡进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众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件,而司法实践对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和量刑存在颇大争议$既然如此,我们就需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制的盗窃罪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对盗窃信用卡且使用的行为作出的规定与《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为个中行为的定性到明确的标准,从而使刑法的罪责刑体现。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

司法考试刑法中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别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 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

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 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 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 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

刑法讲义

刑法讲义

第十四讲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

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2)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3)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

(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6)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7)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

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

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6)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7)抢夺罪→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9)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练习: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个体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手拿菜刀追打王某,王某逃跑时不慎摔倒在地,摔成重伤。

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

浅谈《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

浅谈《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

浅谈《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作者:程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本文通过一则案例为分析研究基础,提出了对《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罪的转化规定的相关见解,以期对相关司法实务的开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拘留罪法理转化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92-02一、基本案情2007年3月份以来被害人蒋某多次向被告人沈某借款达上百万元,一直未归还。

同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逃)纠集被告人梁某、张某等人欲将蒋某带往外地索要债务,被告人沈某得知此事后表示赞同。

商量后,被告人沈某指使被告人游某驾驶“马6”轿车帮“李某”带路,并以谈事为由将被害人蒋某叫至嘉善县魏塘镇海阔天空浴场。

另外,被告人沈某还给了“李某”3000元。

当日20时许,被害人蒋某驾车至该浴场,一下车就被事先守候的被告人梁某、张某等人强行拉上准备好的“金杯”面包车,因蒋某反抗,梁某即持刀在蒋腿部、臀部连捅数刀。

随后,被告人游某驾驶“马6”带路,“金杯”面包车紧随其后离开现场。

途中,被告人一伙还用胶带纸对被害人蒋某进行捆绑、封嘴,后张某等人乘坐面包车回老家,而“李某”、梁某等人则将蒋某转移到游某驾驶的车上,蒋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某、张某、游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定性上存在争议,后以被告人沈某、梁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游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沈某、梁某、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游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刑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争议问题本案的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点就是法律适用方面,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使公检法三家对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不同评价。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某、张某、游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九章 刑法

第九章 刑法

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 1、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原则
注意事项
年龄的认定 行为时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精 神和心理功能正常、智力与认识发展正常 的人; 第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或 因精神病而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 的人; 第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 犯八种罪的才负刑事责任,其他不负: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罪;
1、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 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 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 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危害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之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 够避免。 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某医院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 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 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这 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 观罪过? 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用的手 枪瞄准乙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 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 甲带领导小孩乙到公园玩儿,甲想吓唬乙 一下,提应他的双脚将其悬于一座桥的栏 杆外,乙边喊“饶命”边挣扎,甲手一滑 乙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乙已溺水身亡。

刑法拟制技术的立法规则

刑法拟制技术的立法规则

三、刑法拟制技术的立法规则为防范不当刑法拟制的风险,刑法拟制作为立法技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益侵害相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立法者在运用拟制技术时,必须考量拟制情形与被拟制情形在危害程度上的相当性、所侵害法益的相似性。

只有当拟制情形与被拟制情形在危害程度上相当、侵害法益相似时,才能进行刑法拟制,这是拟制的事实基础。

如此,刑法拟制才不致脱离事实基础,拟制法条才具有被公众所接受的正当性。

正因如此,费舍尔教授(H. A. Fischer)指出,拟制的内在理由在于“构成要件的类似性”(31)。

以抢劫罪的两个拟制条款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为例。

第267条第2款是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的规定,第269条是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否具备与抢劫罪相当的危害程度呢?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曾经有一个说明:“增加关于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定罪处罚的规定。

……行为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一旦被害人进行反抗,或者被抓捕时,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为后盾的。

由于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而且对他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危害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有一定的抢劫的特征。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32)也有学者认为:“之所以设立该规定,是因为在抢夺案件中,被害人能够当场发现被抢夺的事实,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会要求行为人返还自己的财物;而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客观上为自己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创造了便利条件,再加上主观上具有使用凶器的意识,使用凶器的可能性非常大,从而导致其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与抢劫罪没有实质区别”。

(33)笔者不同意上述分析。

诚然,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比一般抢夺行为的危害性大,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强化了其犯罪决心,客观上为其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创造了条件,一旦被害人反抗,就会使用凶器,这是立法者考虑到携带凶器抢夺危害较大从而将其拟制为抢劫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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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拟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关键词:法律拟制;刑法;适用;问题 1.法律拟制的概念 在对法律拟制概念的解释中。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梅因的观点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在梅因所应用的“拟制”这一词语,其含义远远比英国法学家惯用“拟制”一词的含义要更大,与古代罗马法中的含义相比更加不言而喻,在比较旧罗马法中“拟制”的意义指的是一个名词假证认罪,称原告不准被告反驳;例如“原告实际上是一个外国人而提出他是一个罗马公民的证言时”。

我国学者卢鹏认为,“‘拟’和‘制’合在一起,有决断性虚构之意,但在法律上是一种不容反驳的推定或假定”。法律拟制就是这种决断性的虚构,所谓“决断”是指做决策;拿主意。决断性思维是一种基于预计将来的效果为中心的一种思维活动,是人们都面临着决定性的东西,而选择思想的趋势,或预计其效果来调节将来的实验为本的思想。事实上,拟制是一种虚构,它是一种认为创造的,非真实的。但是,“在缺乏真实的事实(或者根本不可能获得事实或者暂时不能够获得)而又必须形成法律秩序的场合,虚构一个事实虽说是不得已的,但却是必要的虚构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照样能形成法律秩序”。

从以上所述的观点中看,我们不难发现,不管各学者的分歧有多么严重,法律拟制都是基于一种事实上的虚拟的一种法律现象。不同的是各学者对法律拟制的概念下定义时,对于法律拟制和其相关概念的界限产生很大的分歧。比如;法律拟制是否包含法律类推等等。因此,法律拟制的概念在学术界依然没有统一的说法。

2.法律拟制与相邻概念的区别 2.1 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关于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具体区别,张明楷教授认为有五:第一,注意规定都是在极其有必要的前提下设定的,如果没有设定注意规定,基本上就会设定法律拟制;第二,如果没有确切的理由进行拟制,就可以将该条款看做注意规定,否之则相反;第三,如果两种行为造成的法律上的伤害相差悬殊,就应该将其看做是注意规定;第四,如果两个条款表述的内容或方式差异过大,就被看做是法律拟制,若基本相同则属于注意规定;第五,法律拟制在法律上具有更加多种多样的特点和效率,但是注意规定除提示作用之外不再具有任何附加功能。

2.2 法律拟制与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与法律拟制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对立又辩证统一的,这种对立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二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和性质,如果不加以区分就会造成概念错误,这也表现在二者的性质和对象的不同。第一,法律拟制的事实的对象不同于被拟制事实的对象,而法律解释中所解释对象和被解释对象是同一对象。第二,法律拟制作为一种立法活 动,是以现实社会的需要为基础的,而法律解释只是在以权力的运用为基础的前提下的一种概念解释。其次,二者之间又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如果没有法律解释,法律拟制就没办法正常的运转实施。

2.3 法律拟制与法律类推 3.法律拟制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问题 3.1 适用不当可能背离刑法的机能的问题 法律拟制是一种立法上的虚构,法律层面上的类推,具有实质扩张的倾向,它更多的是从法益侵害的相当性上考虑,如果不遵循其适用的规则,就容易背离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能,进而违背刑法机能的二元论。德国法哲学家彼得?莱尔歇甚至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象征,立法者可以将任何虚拟的事物都放进拟制内”。从我国刑法中对法律拟制的适用结果来看,入罪的拟制远远大于出罪,即使原本不符合犯罪构成要的行为拟制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该条款从某种程度上对保护了被害人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作用,但该行为却以法律拟制的加重了犯罪人的刑罚,这是一种重刑化,与今天刑罚日益轻缓化格格不入,与人权保障机制背道而驰,这些值得我们深思。

3.2 适用不当可能导致罪刑失衡的问题 在刑法范畴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它包含了形式的侧面和实质的侧面。形式的侧面包括,如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实质的侧面包括,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和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刑法规范所规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与其应当受到的刑罚具有等值性。只有符合这种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法规,才能符合刑法应有的正义性。也就是说,罪刑均衡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法分则中的各条文对犯罪量刑要保持均衡。法律拟制是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将原本不同的行为给予相同的法律后果,但是,法律拟制将不同构成要件仅仅凭借法益侵害的相当性而等同看待,忽略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差异,就有可能造成罪刑失衡。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这中行为更加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根据该条款,却需要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然而,这两个罪名的成立对于犯罪金额的要求是不同的,根据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诈骗金额达到5000元才能满足构成诈骗罪的要求,但盗窃罪却只要金额达到500元就能够满足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了。这就可能造成行为人在盗窃信用卡后,其使用金额没有达到5000元,那么按照本条款的相关规定肯定成立盗窃罪既遂,倘若没有此项拟制规定,那么其行为则并不能够构成犯罪。对同一行为,处罚的不同就有违罪刑均衡了,也不利于实现刑法的公平公正。 3.3 适用不当可能引起刑法理论的混乱的问题

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今天的刑法理论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在进行刑事立法时,这些成熟的刑法理论就是立法者设立刑法条款的基石。如果在刑法立法中对法律拟制适用不当,就很可能引起刑法理论的混乱。比如刑法理论中关于数罪的规定,一罪一罚,数罪 数罚,但是往往在刑法分则中,法律拟制条文却对该理论进行了冲击,如上述分则中的拟定条款中对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比如,犯罪构成理论,指的一个由形式到实质、抽象到具体、客观到主观的递进的判断过程。犯罪构成理论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判断的标准。“而每条规范所描述的罪状,则是这一类型化的结果”。但是,法律拟制对犯罪构成理论冲击在刑法拟制条款中表现的比较普遍。如抢劫罪,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三条对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完整的文字描述,而本条条款中的犯罪构成可以认定为基本的构成要件,但刑法中其他的一些关于转化抢劫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时候抢劫罪的拟制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但是这两种拟制(即“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并不能被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所涵射,从而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冲击。

4.法律拟制在我国发展的期待 4.1 对行为进行区别对待的拟制 行为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素,决定犯罪的内在属性和规范结构。而行为拟制动摇了立法在行为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效果评价。我国刑法中对行为拟制主要体现为:一、已构成行为之间的拟制,二、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拟制。

取消构成行为间的拟制。刑法在明知构成行为间不同的情况下,将两类型种行为赋予相同的法律后果,这就破坏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类型化,从刑事立法上看,这类拟制具有把法益侵害性较低的行为拟制为法益侵害性较高的行为的单一性。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关于“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处”,又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也属于将信用卡诈骗行为拟制为盗窃行为的行为拟制规定。就立法效果而言,此类拟制破坏了犯罪构成的理论基础;就社会效果而言,则使此类行为人收到更多的刑法苛责。取消构成行为间的拟制规定,有利于犯罪论的体系完善,实现刑法立法上的人权保障功能。

有限制的保留对数额犯的违法行为罪化的拟制,在我国刑法中,数额犯主要存在于走私、逃税、贪污、贩毒、盗窃以及抢夺犯罪中。违法行为的罪化拟制,是泛犯罪化的立法表现。此类行为拟制的出发点,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且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然而,行为的多次性只能表示其量的增加,将其拟制为犯罪,则是对其行为评价的质的改变,“是行政作为不力前提下刑法对行政领域的侵犯,容易导致行政法上已过追诉时效的行为受到刑法有罪追究的悖论。”如果因为犯罪规制需要的刑事政策理由,那么对数额犯的此类拟制或许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拟制,毕竟是对行为性质的改变,仍然需要我们在理论上为其的正当性根据进行探讨。

4.2 保留出罪化的拟制 出罪化的拟制指的是原本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有意识的将其作除罪化规定,如刑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中的“但书”规定。对于刑法第八条中对于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惩罚而“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愁处罚”的行为作出了排除的规定,即维护了我国的主权,也考虑到不同的法律文化差异,是对他国法律的一种尊重。学界一直关注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 “但书”的立法价值。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说为犯罪构成是判断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标准,在行为满足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构成要件被改造成为犯罪构成,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同时,基于“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本身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是立法者对行为类型价值评价的法律表现”,这种犯罪构成的定性少了对行为定量的判断。在刑法分则中,绝大多数具体犯罪法条中都规定了定量因素,但仍旧有一部分没有这个因素,对于含有定量因素的条文来说,是否达到一定量是成立犯罪与否的标准,而刑法中“但书的”的作用就是对其为达到量的行为进行除罪化。

结语 法律拟制是一种古老的法律现象,在当代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刑法中法律拟制性的条款比较多,同样,在司法解释中也大量的存在法律拟制性的条款。法律拟制其实质是一种立法上的类推,法律拟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并不成熟。国内学者对于法律拟制在刑法中适用的研究也并不全面。法律拟制在刑法中的适用即有它的合理性,也有其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其合理性是通过法律拟制在刑法中的适用弥补了刑法上的漏洞,应对了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案件,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刑法预防的目的。其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如:可能造成刑法条文不能贯彻罪刑均衡、忽略罪刑法定等。这些都是立法者在适用法律拟制时应当考虑的问题。本文就法律拟制的概念、法律拟制在刑法中的适用的原因、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拟制在刑法中适用等,给出了笔者浅显的看法。相信在今后随着对刑法中法律拟制进一步的研究,立法者在适用法律拟制时会更加的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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