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制作安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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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医药物流项目
冷库制作安装合同书
商务合同
甲方: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
商务合同
甲方: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高新区南区,东至超强街,北至丙四路。
乙方: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长融名都3号楼1206号
国药控股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医药物流中心建设项目,需安装物流所用特制冷库,吉林省大鑫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意承接冷库的制作及安装业务。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内容签订合同:
1.冷库技术要求
1.1 冷库类型:组合式聚氨酯双面彩钢板拼装结构,组件可现场装配,密封性好。
1.2 冷库规格:冷库尺寸由中标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尺寸进行调整。
1.3 冷库材质:喷塑镀锌双面彩钢板。
1.4 库板厚度:单面钢板厚0.426mm,中间保温材料为聚氨酯高压发泡,发泡密
度≥40kg/m3,厚度为100mm,偏心钩连接。
1.5 冷库温度: 2 ℃----8 ℃,-20℃。
1.6 机组:J2BF10M,J2BF15M,J2BF03C压缩机4VCS10.2,4PCS15.2,4FC3.2
生产厂商:美乐柯比泽尔。
1.7 风机: DD15.5/502A,DD19/453A,DJ5.6/402A; 生产厂商:美乐
柯。
1.8 电控:包含全部的空气开关、接触器、中间继电器、热继电器、电控箱等,
均为国产名牌产品。
1.9 库门:冷库门平移1.5*2m,4扇;冷库门对开1.5*2,4扇;冷库门平开0.9*2,1扇;
防火保温门FHBM1824甲,1.8*2.4m,4扇;防火保温门FHBM1524甲,1.5*2.4m,4扇。冷库门材质为双面不锈钢(钢板厚度为0.8mm),保温材料为聚氨酯,含逃生装置。
1.10 底架: / 。
2.工程地点
2.1 安装地点:长春高新区南区,东至超强街,北至丙四路。
3.制作及安装工期
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日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甲方的指令制作完
成冷库,做好安装的准备,并在安装前由甲方确认是否符合要求,该确认仅针对定制冷库的规格和用材、用料而作出,不视为定做产品验收通过的依据。
3.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日内在甲方指定的具体安装地点安装冷库,并
进行调试,并由甲方进行验收。
3.3 乙方自行负责将冷库运输至安装地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制作及安装费用
4.1 冷库的制作费用人民币元;冷库安装费用人民币
元。合计总价人民币元。
4.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
元。乙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同等金额的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担保期限为90天。
4.3 乙方制作冷库完毕并经甲方初步确认可进行安装后(见3.1约定)的15日
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人民币元。
4.4 乙方安装冷库完毕并经调试,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
付合同总价的25%,计人民币元。
4.5 合同剩余款项人民币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冷库正式投入使用后的一
年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期间如冷库发生重大故障,影响甲方的经营,甲方可没收该保证金。
4.6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乙方指定付款账户为:。
4.7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按当期发生的价款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甲方请款,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支付价款。乙方最后一次向甲方开具发票请款时,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开具发票。
5.冷库维护
5.1 冷库正式运转使用后,甲方可按如下条款要求乙方承担冷库的日常维护责任。
5.2 乙方对冷库提供终身保养、维修服务。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为质保期,乙方
免费为甲方提供保养、维修服务。
5.3 乙方应定期每上门为甲方提供冷库的保养和检修服务。质保期过后,
乙方每次上门保养、检修,甲方给予乙方_____元的报酬。
5.4 乙方应在甲方申报冷库故障后的2小时内安排专人赴甲方处维修冷库,排除
故障。质保期过后,乙方每次上门维修,甲方给予乙方_____元的报酬。
6.保密义务
6.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对除参加合同
履行以外的个人、单位严格保密。
6.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均应承担保
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准许,均不得擅自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所谓的商业秘密,系指不为公众所知的,为一方采取保密措施的,可以为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和技术数据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所知晓的一切与项目及甲方经营相关的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
7.违约责任
7.1 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7.2 因乙方原因造成拖延,超过一周后,甲方有权索赔,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金
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 如果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索赔要求后15天内未能作出书面回复,该索赔
要求将被视为已被接受。
7.4 甲方无故延期付款,乙方有权索赔,每逾期一日按照应期实际欠付金额的千
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8.2 乙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达2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并可
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亦由乙方赔偿。
8.3 甲方逾期支付款项超过30天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履行。
9.争议的解决方式
9.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
9.2 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裁决。
9.3 在仲裁过程中,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合同终止,否则双方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
义务。
本合同随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