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法律程序的意义》一书,作者深入浅出地解释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律程序的深入剖析,读者能够更加深刻地了解法律程序对于维护公正、保障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本书不仅对法律程序的内涵、特点和功能进行了全面阐述,还通过丰富的案例和实践经验,生动地展现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和作用。
通过阅读本书,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程序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首先,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
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通过程序规定和程序运作,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公正判决。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法官和律师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不能随意操作,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同时,法律程序还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因此,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程序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享有提起诉讼、申请证据、陈述事实、辩论理由等权利,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程序还规定了当事人对于法院判决的上诉和申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利。
因此,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
再次,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程序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裁判程序,保障了司法机关的公正行使审判权和裁判权,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法官和律师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规定,不能随意操作,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以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部以法律为题材的小说,通过描述法律程序中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展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正义。
作者通过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和情节设置,深刻地揭示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引发了我对法律的深刻思考。
小说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年轻的律师,他在一次案件中遇到了一名被控犯罪的嫌疑人,面对嫌疑人的坚称无罪和证据的缺失,律师陷入了艰难的抉择之中。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不断地与检察官、法官、证人和嫌疑人展开辩论和交锋,最终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
整个故事情节扣人心弦,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程序中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通过阅读这部小说,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件因为程序不当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而在小说中,律师通过合理的辩护和证据的呈现,最终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这充分展现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
法律程序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
另外,小说中的律师形象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辩护技巧,更重要的是他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正义的追求。
在面对矛盾和困难时,他从不退缩,而是坚持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嫌疑人争取公正。
这种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坚持让我深受感动,也让我明白了一个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通过阅读《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
我明白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更加坚定了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会更加尊重和理解律师这个职业群体。
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庭审判读后感

法庭审判读后感前几天,我有幸去旁听了一场法庭审判,那可真是一场别开生面又让我感触颇多的经历啊。
一走进法庭,那种庄严肃穆的气氛就像一只无形的大手,一下子就把我给抓住了。
法官大人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那表情严肃得就像扑克牌里的老K,不怒自威。
两边的律师也都是一副精神抖擞的样子,感觉像是即将展开一场没有硝烟的大战。
审判开始后,我才发现这就像是一场超级复杂的“辩论赛”。
原告方先陈述自己的观点,那是说得一把鼻涕一把泪啊,感觉自己受了天大的委屈。
我在下面听着,心里都忍不住为他打抱不平起来。
可被告也不甘示弱啊,等被告律师一开口,那也是振振有词,把原告的一些说法反驳得好像也挺有道理。
我当时就在想,这可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啊,这可让法官大人怎么判呢?在双方举证质证环节,那简直就是“证据大比拼”。
各种文件、合同、证人就像一个个“武器”被搬了出来。
有的证人紧张得说话都结结巴巴的,就像一个做了错事被老师审问的小学生。
而有的证据呢,真的是让人看了大跌眼镜,感觉就像是在玩“找不同”的游戏,两边都试图从对方的证据里找出漏洞。
让我印象最深刻的还是法官的表现。
法官就像是一个超级冷静的裁判,不管双方怎么唇枪舌战,他都能稳坐钓鱼台。
他认真地听着双方的陈述,时不时在本子上记录着什么,那模样就像是一个正在破解超级难题的学霸。
而且他问的问题也都特别犀利,就像一把把手术刀,直接切中案件的要害。
我当时就在想,这法官的脑子得转得多快啊,才能把这么复杂的事情理清楚。
从这场法庭审判中,我还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谨性。
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用词,那都像是被放在显微镜下观察一样,容不得半点马虎。
一个词的差别,可能就会让整个案件的走向发生巨大的变化。
这也让我明白了,我们平时说话做事也得严谨一点,可不能像在菜市场买菜那样,大概齐就行了。
而且,这场审判也让我看到了人性的多面性。
原告和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那是使出了浑身解数。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样有点功利,但我觉得这也是人之常情嘛。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法律程序的意义》是一本关于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作用的书籍。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它对维护公正和公平的作用。
在这本书中,作者详细地阐述了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方式。
通过深入的分析和案例研究,作者清晰地展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意义,让我对法律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了法律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维护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保障,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司法保障,保障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也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实践的具体作用。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方式。
在法律程序的指导下,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保障,更是司法公正的基石,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司法保障,保障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程序对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以及它在维护公正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法律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规范,更是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程序的存在和运作使司法实践不再是凭主观意识和个人偏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美国法学家约翰·哈特·伯克尔的经典之作,该书讨论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在全球范围内,法律的正当程序一直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中,伯克尔首先介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律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司法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公平。
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司法实践不再是简单的判决案件,而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伯克尔详细阐述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合法、迅速等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和透明,也更加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通过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伯克尔强调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下,司法机关的行为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通过阅读《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认识到,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只有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下,司法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社会才能得到稳定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的正当程序,维护司法公正,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总之,《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本值得深入阅读的法学经典之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意义和要求,也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法律读后感5篇600字

法律读后感5篇600字人生,不是一场游戏,更不是一场梦。
失足的代价是冰冷的铁窗,赎罪的一生,忏悔的深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律读后感,希望你们喜欢。
法律读后感1法律”是一个让人耳闻能详,却又不能算熟悉的字眼。
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
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全国刑事立案所占比例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青少年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成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也就是我们学生所处的年龄段,这也更加说明了我们学生要加强普法的重要性。
且犯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智能化等趋势越来越明显。
因此,必须要致力于抓好小学生法制教育,防止学生偏常行为,落实行为规范,杜绝违法犯罪,推进学校文明建设,取得良好效果。
有的学生,被多姿多彩的网络游戏所吸引,夜以继日地玩游戏。
有的还拿自己的零花钱去网吧,如果钱不够了,就偷家里的钱,去骗父母、亲戚、朋友的钱。
慢慢地形成了网瘾让自己不能自拔。
据专家分析,很大原因是由于迷恋游戏,现在的游戏很多都有杀人的场面,游戏者慢慢养成了随便动刀动枪的习惯,于是在生活中往往会不经过大脑思考便动手了……。
只有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守法的浓厚氛围。
所以,必须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运用正当防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读后感2“1953年10月的一个暖和的星期天的早晨,大约五点钟的时间,我的美女阿姨下床之后,就从这个世界消失了。
”故事一开头就直接发布了全书最高的悬念——美女阿姨从这个世界消失了!最初,我和姬赛一样好奇,面对母亲突然失踪的打击和自身的缺陷,梧罗会变成什麽样子呢?然而,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他却是一个聪明、坚强、热情、勇敢、豁达,具有正义感的男孩子。
面对种.种不幸,他没有一味的消极回避,而是选择了接受和面对,并不露任何痕迹地将内心的痛苦悄悄的掩盖起来,只是在不经意当中浅浅流露。
民商事审判方法 读后感

民商事审判方法读后感以前觉得民商事审判好神秘呀,就像雾里看花一样。
但是这本书就像一把钥匙,给我打开了一扇了解它的大门。
书里讲的那些审判方法,不是干巴巴的理论,而是有好多实际的案例穿插其中。
就好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在我耳边,一边讲着故事,一边传授着他的秘诀。
比如说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书里详细地说了怎么去确定合同是不是有效。
这可不像我之前想的那么简单,不是只看有没有签字盖章就完事儿了。
这里面还涉及到好多其他的因素呢,像当事人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呀,合同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类的。
这就像在解一个复杂的谜题,每个小细节都可能是关键的线索。
而且呀,这本书让我感受到了民商事审判中的人情味。
法官们可不是只对着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就下判决的。
他们得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要做到公平公正,还得尽量让判决结果让大家都能接受。
这就像是在平衡一个天平,一边是法律的尊严,一边是当事人的权益和情感。
我还特别喜欢书里对于证据审查的部分。
证据就像是打官司的武器一样,但是怎么判断这个武器是不是真的有用呢?书里就告诉我们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几个方面去审查。
这就好比我们去市场挑水果,要看看水果是不是新鲜(真实性),和我们要买的种类是不是对得上(关联性),有没有什么违规的地方(合法性)。
读完这本书,我对民商事审判的敬意又多了几分。
那些法官们就像超级英雄一样,每天都在运用这些方法,在一个又一个的案件里,寻找着真相,维护着公平正义。
我觉得这本书不仅对想了解法律审判的人有用,就是对我们平常人来说,也能让我们在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真的是一本超级棒的书呀!。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美国知名法学家约翰·哈特所著的一部法律理论著作。
本书主要讨论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法律如何通过正当程序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这部著作中,约翰·哈特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正当程序的理论观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有着重要的启发作用。
在《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中,约翰·哈特首先对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了界定和解释。
他认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在法律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这种正当程序的实施需要依据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约翰·哈特在《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还提出了法律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他指出,法律正当程序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的实施,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避免滥用权力和违反公民权利的情况发生。
因此,法律正当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约翰·哈特还在《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探讨了法律正当程序的实施方式和原则。
他认为,法律正当程序的实施需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透明公开、听证辩护等,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正性。
此外,他还强调了法律正当程序的实施需要依据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通过阅读《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我对法律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我认识到,法律正当程序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的实施,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避免滥用权力和违反公民权利的情况发生。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法律正当程序,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以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约翰·哈特的《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部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法学著作。
通过阅读这部著作,我对法律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认识到法律正当程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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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学期初,王老师就要求我们读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断断续续的持续了一个学期读了还不到两遍,其晦涩难懂程度真是让人头疼。
我觉得我对整本书的了解太肤浅了,就从内容方面写一下自己的读后感,对以后深读这本书也能大有裨益。
在没有开始读这本书之前,就听说这本书很难懂,虽是薄薄的一百多面,然而,却可以让涉法不深的我颇为头痛的。
全书非常简洁,只有一百多页。
本书分四讲:一、引论。
哲学方法;二、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三、社会学方法。
法官作为立法者;四、遵循先例。
司法过程中的下意识因素。
结语。
作者主要从法理层面表达司法观点,其中辅佐少量的裁判案例和案件。
通读之后我认为,在卡多佐看来,司法过程事实上就是法官运用各种方法对不同的考虑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之后“造法”的过程,就是法官造法。
在卡多佐看来法官造法要遵循四种方法:第一、哲学的方法,即逻辑的方法、类推的方法。
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最重要的方法——事实上,“它经常让位于其他方法”,但却是最基本的方法。
法律自从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而是经验”的训诫以来,逻辑的地位似乎遭到了人们的轻视,但卡多佐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在经验沉默无语时就应该忽视逻辑。
法律本身是一个体系性的存在,虽然不完全符合逻辑,但依然有逻辑的一面。
通过逻辑,众多案件被统一以来进行理性化的处理,并投射和延伸到新的案件上去,因此法律也具有了一贯性、确定性和统一性,人们因此可以对法律的实施和案件的判决产生合理的预期。
依照哲学的方法在法律的体系内进行推理,可以保护人们的这种预期,这是法官最基本的一种工具。
但哲学方法自身的发展具有限度,如果超越其限度则有可能导致不公或者与人们普遍的正义情感相违背,此时就应该考虑其他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卡多佐将哲学方法置于首位,但是并非认为它是最重要的,而是因为它在解决众多繁杂案件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同时他以里各斯诉帕尔默案为例说明该案中格雷法官与伊尔法官按照同样的逻辑方法但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是因为他们所遵循原则的哲学基础不同,认为哲学的方法还存在一个相互争夺的“优先权”问题。
第二、历史、传统的方法,法律原则都有自身扩展直到其逻辑极限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有时要被这一原则本身的历史限度所限制,这就是历史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与历史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是相契合的,历史的影响可以为逻辑扫清道路,但两者也会发生竞争。
“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它们现在的形式,这几乎完全归功于历史。
除了将它们视为历史的产物外,我们便无法理解他们。
”许多法律制度都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它们是从法律的外部而不是法律的内部来到我们面前的。
只有在考察历史的过程汇总才能了解它们的意义,在这些领域,“一页历史就抵得上一卷逻辑”,因此,法官在确定某些法律规则的发展方向时,必须充分注意它们的历史,没有历史就没有进步,正如卡多佐在书中所言:“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
第三、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认为前三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有着自身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时还可以运用社会学的方法。
在法律没有达到其终极目标——正义之前,都不能永久性的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因此法律的实质是流变的,而不是固定的。
法官在确定现存的规则如何发展时,应由法律的终极原因——社会福利决定。
对法律应从分析性态度转向功能性态度,即追求法律的效用。
社会学的方法是其他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衡量相互竞争的方法的主张,为它们的权利设定边界,对它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
但社会学方法的运用要保持在普通法的空隙界限之间,不能为了个别而牺牲了一般。
法官需要从社区生活中发信衡量效用和评价道德的标准,而这种标准应尽量做到客观。
卡多佐重点论述了社会学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官的影响,这是本文的核心思想。
通过对社会学方法的精心分析,得出法律的实质是流变的,而不是固定的。
因此法官的职责不仅仅是在发现法律,而且还在去创造新法律,认为我们应该用“进化论的棱镜”来理解和看待法律。
同时认为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规则不可能永久的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至此,卡多佐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找到了理解法律的工具,即主要问题并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
只有知道道路通向何方,我们才能智慧地选择路径。
如同法学家庞德所言“在现代法律科学中,最重要的推进也许就是从分析性态度转向功能性态度对待法律。
”着重点已经从戒律内容转向实践中的戒律效力,从救济是否存在转向为实现该戒律的设计目的而设立的救济能否获得以及是否有效。
我们可以看出,卡多佐主张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和耶林目的法学的观点,但他又有所发展了,主张在今天法律中的每个部分,这个社会价值的规则都已经成为一个日益有力且日益重要的检验标准。
因此,司法的全部功能也随之发生了转移。
在法官创新的界限之内,最后地选择原则就是适合目的的原则。
社会学作用是巨大的,随着法社会学方法的兴起,其他法学方法就有点黯然失色了。
因为它是另外两种方法之间的仲裁者,分析到最后,要由它决定选择什么方法;它掂量相互竞争的两种方法的主张,为他们的的权利设定边界,对他们加以平衡、和缓和协调。
可见卡多佐是非常看重法社会学的方法的。
第四、遵循先例的方法。
卡多佐认为,在现代,我们寻求习惯在很多时候并不是为了创造新规则,而是为了找到一些检验标准,以便确定如何适用某些既定的规则。
但是,习惯也起着创造某些法律规则的作用。
随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一些新的情况不断出现,在立法机关没有及时地将这些新情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的时候,法官可能就需要完成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的行列的任务,但是法官在将这些习惯纳入法律体系时,不能使这些习惯产生与现行制定法不一致的情形。
习惯的方法也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例如在对习惯进行运用的过程中,就可能将习惯与传统道德、流行的关于正确行为的标准和时代风气等同起来。
这是习惯的方法和社会学的方法之间的契合点。
统观全文,卡多佐没有讨论是否应该允许法官创造法律,而是将法官造法作为一种既定的事实来进行分析描述。
正如他所说:“我只是将法官制定的法律作为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一来看待。
”他指出,如果法律里面已经明确规定了的地方,就不需要法官自己斟酌,而是直接运用法律。
不过很多时候法律都存在真空,法官就要通过自己的判断来综合各个方面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所以,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就具有了双重的任务:“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如果不是衰退和死亡——的路径或方向。
”通俗来说,就是法官造法,司法填补法律的空白。
与传统的人们倾向于讨论如何技巧地将蛰伏于先例中的原则抽取并精确地表达出来不同的是,卡多佐更关注如何确定先例原则的边界和它发展、增长的趋向。
对此,卡多佐提出了四种路径,并称之为哲学的方法、进化的方法、传统的方法和社会学方法。
他说:“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正是运用这四种方法以确立原则发展的方向,并最终达到判决的结果。
在卡多佐的语境里,一个总的意象便是,司法过程就是法律的成长过程,法律的成长过程意味着法律从何而来,为什么而来,往哪里去,应该往哪里去,可能往哪里而去,法官我在此能做或者应当做什么等等。
卡多佐是现代第一位这样的法官,他告诉我们他如何判案,如何造法,并暗示其它法官为何会这样做。
卡多佐并不是一个偏执的理想主义者,而是一位中庸的实用主义者。
他既强调法官可以适时造法,但又同时承认先例、习惯、社会生活对法官活动得约束;他既承认法官自身的主观条件对判决会有重要影响,又强调司法判决必须被尽量客观地作出;他既强调遵循先例应该成为一个规则而不是一种例外,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放松这一规则。
这样卡多佐的论述就显得四平八稳、有理有节,为后世法官所广泛接受。
他的思想让司法逐步摆脱了严格遵循先例僵硬禁锢,让司法活动能顺利进行。
《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本书不管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对我国法制的发展都有重大借鉴意义。
卡多佐的论述是以美国实行判例法为背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制定法。
制定法当然也会存在出现“空白”的情况,虽然法官可能实质上在发挥着造法的职责但一般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赋予法官以立法的权力。
例如在我国司法造法职能主要由司法解释和判例约束力两个方面来体现的。
一方面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以解释法律的权利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现实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我国《法院组织法》第 33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也提到“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出台各种司法解释,每一个大法颁布其后都会有司法解释出台这几乎成了我国法律界的惯例。
这与我国当前缺乏操作性的概括性立法、原则立法有很大关系并且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制定司法解释。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解释权由法院来实施更为可行有效诉讼中烦杂的技术问题以及司法机关的内部事项更适合由熟悉的诉讼实际情况的法院针对实际需要来制定修改诉讼规则,赋予和强化司法解释权是时代的趋势。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并没有实施判例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出台的经典判例集和公报公布的案例。
虽然法律上未规定其有约束力,但是在我国法官具体判案时却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实质上起到了类似判例的作用。
而且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于考虑到它的判决有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
因此,必然会注意上级法院以前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作出的判例。
这些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看我国的司法的过程,虽然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已有很大进步,但是法官素质、文化、体制等方面的制约司法过程的效率不高,多保守,少主动,多教条,少灵活。
当面对个案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定事实后,法官不敢大胆的运用法律规则判决,而是寻找明确的法条。
如遇到无法律明文规定或特殊案件时,就要逐级请示,数次合议上审委会而没有在法律规则的精神里去推敲,而是凭经验稳当妥协的裁判。
在办理一些案件时,还存在一些“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有些法官不能捍卫法律,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在合议案件时“见机行事”对法律信仰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