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9日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2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安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确定执法主体,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船舶交通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水行政、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环境噪声污染纠纷仲裁监测 ,既要选择噪声源界外测点 ,又要选择其相邻方区域内测点 ,并按标准规定对测量值进行背景值修正。
提出环境噪声污染应以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是否超过其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来判别。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三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依法管理,科学治理;(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第四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一)生产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办公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生活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四)确保员工噪声暴露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减少噪声产生;(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排放;(三)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对噪声较大的作业环节采取隔离、分散等措施;(六)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六条办公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办公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三)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办公环境安静;(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七条生活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生活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生活环境安静;(三)对生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第八条员工噪声防护措施:(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二)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三)定期检查员工噪声暴露量,确保其处于安全范围内;(四)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五)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16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程序文件CXCX-16A/0版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受控状态:编制部门:环保处审核人:闫建刚批准人:常元光2013-7-1批准2013-7-3实施更改状态表版本号修改号修改条款修改页码批准人实施日期A版0 发布-常元光2013-7-3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1 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单位。
3 职责3.1 环保处是环境噪声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本程序。
负责对环境噪声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厂内交通车辆噪声的控制和推广噪声污染控制新技术。
3.2 环保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负责建设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环境噪声的防治工作。
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正常运转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4 工作程序4.1 术语4.1.1 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1.2 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2 主要噪声源4.2.1 生产设备噪声:烧结机、高炉、轧机、空压机、排气阀等生产设备运转时发出的声音。
4.2.2 施工噪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2.3 气体噪声:电炉煤气富余放散以及氮气、氧气富余放散时发出的声音。
4.2.4 交通运输车辆噪声:发动机、喇叭等发出的声音。
4.3 环境噪声的控制与防治4.3.1 设备处在购置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及辅助设备时,要考虑设计要求,采用具备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的设备机械,使环境噪声符合标准。
4.3.2 在经济、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降噪措施,推广新技术,淘汰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使环境噪声达标排放。
噪声控制的原则和方法(“噪声”文档)共74张

• 一、城市环境噪声的来源
城市噪声的污染主要来自交通噪声、工厂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和生活噪声。
• 1、交通噪声
城市交通噪声主要由机动车辆、飞机、火车和
船舶造成的。特别是城市区域内交通干道上的机动 车辆噪声,约占城市噪声污染的40%以上。一般情
况下,市区交通干道两侧的噪声级(Leq)可达 65~75 dB (A),汽车鸣笛较多的地方,可超过80 dB (A) ,而国标规定的标准限值是70 dB (A) 。另一方面,
• 3、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虽然是 暂时性的,但因为施工噪声声级高,难 控制,扰民问题也很突出。
(参见P137图5-6)
• 4、社会生活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城市中人们日常 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如集贸 市场、流动商贩、街头宣传、歌厅舞厅、 学校操场、住宅装修等。随着城市人口 密度的增加,这类噪声的影响也在增加。
• 3、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道路交通噪声是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污染源,
整个城市的30~80%面积受它的影响,是当前城市 噪声控制的主要对象。道路交通噪声的控制可采取 以下措施:
• (1)合理规划交通路网
居住区道路网规划设计中,应对道路的功能与性 质进行明确的分类、分级,分清交通性干道和生活性 道路。应尽量避免交通干道从城市中心区和居住区域 穿过,可规划呈环形道等形式从城市边缘或城市中心 区边缘绕过。在拟定道路系统,选择线路时,尽量利 用地形设置成路堑式或利用土堤等来隔离噪声。
• 二、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
城市环境噪声的控制不仅涉及噪声 控制的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城市的管理、 规划等方面问题。需要通过技术、管理、 规划等各方面综合的措施,才能有效合 理的解决噪声污染的问题。
• 1、城市噪声管理——噪声控制法规
噪音 粉尘 排放管理制度

噪音粉尘排放管理制度一、噪音排放管理制度一、为了达到噪音控制要求,公司要建立《噪声污染综合防治制度》,对公司内所有产生噪声的设备、工艺进行全面调查,明确噪声污染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噪音源的检测:对公司内部各生产车间、生产线进行定期检测,确定噪音源强度和影响范围,针对超标的噪音源要立即采取降噪措施。
三、噪声防治技术措施:对于无法避免产生噪音的设备,应采取技术措施进行降噪,例如安装隔音设备、降噪罩等。
同时要对员工进行耳塞或耳罩的配备,确保其在噪声环境下的安全。
四、噪音管理责任制: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或专职的环保人员负责噪音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机制,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噪声监测记录:建立噪声排放监测记录,包括监测设备、监测结果、监测时间等信息,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六、噪声应急预案:对于突发的噪声污染事件,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置措施、报警程序等,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噪声污染事件。
二、粉尘排放管理制度一、粉尘源调查:公司要对各生产车间、生产线的粉尘排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确定粉尘排放的主要来源和影响范围,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粉尘防治技术措施:对于粉尘排放较大的设备和工艺,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如安装除尘设备、加装封闭罩等,确保粉尘排放处于可控范围内。
三、粉尘监测和控制:建立粉尘监测系统,定期对粉尘排放进行监测和控制,掌握粉尘排放浓度和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生产工艺,进行整改措施。
四、粉尘管理责任制: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或专职的环保人员负责粉尘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机制,确保粉尘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粉尘排放监测记录:建立粉尘排放监测记录,包括监测设备、监测结果、监测时间等信息,并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六、粉尘应急预案:对于突发的粉尘污染事件,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置措施、报警程序等,确保迅速有效地应对粉尘污染事件。
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声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声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做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声环境、防治噪声污染的财政投入,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噪声控制技术
四、噪声随距离的衰减规律
2. 线声源随传播距离的衰减
(1)线声源:如一列火车,或公路上一长串首尾 相接的汽车等可看作是线声源。柱面声波 (2)线声源随传播距离的衰减规律: △L= 10lg(1/2πrL) 当r/L≤1/10时,在距线声源r1、 r2处的衰减值: △L= 10lg( r1/ r2 ) 规律:距离增加一倍,衰减值是3dB。 当r/L≥1时,可视为点声源。
式中: 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 累计百分声级LN
(1)定义: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 声 级的最小值,用LN 表示,单位为dB(A)。 (2)最常用的是L10、L50 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 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 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 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LAeq≈ L50 +( L10- L90)2/60
2. 声级计的工作原理和结构
3. 声级计的校准
为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声级计使用前要进 行校准。校准时,首先小心地卸去传声器 的保护罩,将校准器的套筒紧套在传声器 上,然后使校准器振动发声,按校准器指 定的频率拨正声级计上的滤波器,此时声 级计上的示数与校准器标定的声级数应相 符,如有偏差,则利用声级计上的微调衰 减器调节到两者相符为止。目前,对声级 计校准通常使用的校准器是活塞发生器或 声级校准器 。
(1) 声级计的校准——活塞发生器
活塞发生器:这是一种较精确的校准器,它在 传声器的膜片上产生一个恒定的纯音信号。活 塞发生器的信号频率一般为250Hz,所以在使 用活塞发生器校准声级计时,频率计权必须放 在“线性”档或“C”档,不能放在“A”档校准。 国产的NX6型活塞发生器可产生声压级为 124dB±0.2dB,频率为250Hz的纯音信号, 非线性失真不大于3%。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doc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2024年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2024年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解决噪声扰民问题,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相关单位职责等,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一、整治区域区中心城区。
二、整治时间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各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管理与执法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
日常监管得到强化,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全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四、整治内容(一)建筑工地施工噪声。
(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噪声。
(三)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
(四)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
(五)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所产生的噪声。
(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五、职责分工(一)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做好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各类社会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管,及时做好专业技术检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严格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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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程序文件CDZF-CX-18A版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受控状态:Array编制部门:节能环保处
审核人:
批准人:
2013-5-28批准2013-6-1实施
更改状态表
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单位。
3 职责
3.1 节能环保处是环境噪声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本程序。
负责对环境噪声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厂内交通车辆噪声的控制和推广噪声污染控制新技术。
3.2 基建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负责建设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环境噪声的防治工作。
3.3 各单位、生产厂负责本单位设备正常运转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术语
4.1.1 环境噪声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1.2 环境噪声污染
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2 主要噪声源
4.2.1 生产设备噪声:烧结机、高炉、轧机、空压机、排气阀等生产设备运转时发出的声音。
4.2.2 施工噪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2.3 气体噪声:电炉煤气富余放散以及氮气、氧气富余放散时发出的声音。
4.2.4 交通运输车辆噪声:发动机、喇叭等发出的声音。
4.3 环境噪声的控制与防治
4.3.1 采购部门在购置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及辅助设备时,要考虑设计要求,采
用具备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的设备机械,使环境噪声符合标准。
4.3.2 在经济、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降噪措施,推广新技术,淘汰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使环境噪声达标排放。
4.3.3 节能环保处定期组织对厂界噪声、噪声源进行例行监测及环境事故分析监测。
4.3.4 节能环保处对交通车辆噪声进行综合管理。
在厂区范围内设置警示牌,限制车辆噪声,对进入厂区的车辆要告知有关噪声控制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4.3.5 各单位、生产厂负责本单位设备正常运转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减少噪声污染,如发生减噪设备故障要立即上报机电科并立即组织维修。
4.3.6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方提出要求,使建筑施工的噪声值和噪声排放时间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
4.3.7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4.3.8 对于高噪声的作业岗位,要加强个人防护,必要时配备噪声防护用具。
4.4 检查与考核
4.4.1 节能环保处定期对环境噪声防治设施完好情况及运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4.4.2 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提出整改及考核意见上报公司。
4.4.3 企管处根据经济责任制对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