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16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山西长信工业有限公司程序文件CXCX-16A/0版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受控状态:编制部门:环保处审核人:闫建刚批准人:常元光2013-7-1批准2013-7-3实施更改状态表版本号修改号修改条款修改页码批准人实施日期A版0 发布-常元光2013-7-3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1 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内所有的部门、单位。
3 职责3.1 环保处是环境噪声防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保持本程序。
负责对环境噪声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厂内交通车辆噪声的控制和推广噪声污染控制新技术。
3.2 环保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负责建设项目土建施工过程中环境噪声的防治工作。
3.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正常运转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4 工作程序4.1 术语4.1.1 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1.2 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2 主要噪声源4.2.1 生产设备噪声:烧结机、高炉、轧机、空压机、排气阀等生产设备运转时发出的声音。
4.2.2 施工噪声: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2.3 气体噪声:电炉煤气富余放散以及氮气、氧气富余放散时发出的声音。
4.2.4 交通运输车辆噪声:发动机、喇叭等发出的声音。
4.3 环境噪声的控制与防治4.3.1 设备处在购置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及辅助设备时,要考虑设计要求,采用具备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的设备机械,使环境噪声符合标准。
4.3.2 在经济、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降噪措施,推广新技术,淘汰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使环境噪声达标排放。
噪音污染控制程序

噪音污染控制程序修订记录﹕制定部门﹕制定﹕审核﹕核准﹕1 目的﹕加强对噪音源的管理,以便控制和预防噪音产生的污染。
2 范围﹕适用与本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噪音的控制。
3 定义﹕噪音:凡是干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称为噪音。
4 职责﹕4.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噪音源进行控制。
4.2 EHS专员负责联系当地环保部门定期进行厂界噪音监测及噪音污染防治的管理和日常监督。
5 作业流程﹕5.1 公司作业现场噪音管制标准为≦90dB,但≧85dB即需戴耳塞﹐≧95dB即需戴耳罩。
5.2 控制对象和要求﹕5.2.1 公司施加控制的噪音源主要有﹕空压机(4台)、中频电炉(5台)、金属切割机床(121台)、冷却塔(2套)、离心机(7台)、砂轮机(3台)、震动落砂机(1台)、抛丸清理机(2台)、自硬砂连续混砂机(2台)、风机(2台)、除尘式砂轮机(3台)、机械加工设备(14台)、钣金、冷作时打击声、安裝设备及故障维修时产生的噪音污染等。
5.2.2 所有设备应在无异常噪音的状态下工作5.2.3 厂界噪音管理标准为﹕白天≦65dB(A); 夜间:≦55dB(A).5.3 管理措施﹕5.3.1 每年一次由EHS专员请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对公司厂界区域的噪音进行检测。
5.3.2 对超出噪音控制标准的噪音源进行隔音降噪的相关措施﹐以使其达到控制标准范围內。
5.3.3 空压机房操作人员需配戴耳塞﹐以減少噪音对听力造成的损害。
5.3.4 变电间需准备耳罩。
5.3.5 油漆车间打磨、铸造车间离心浇铸和钣焊车间钣金工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需配戴耳塞﹐以減少噪音对听力造成的损害。
5.3.6 进入公司的机动车辆﹐禁止鸣喇叭﹐防止产生噪音污染。
5.3.7 冲压机运行时其工作人员需配戴耳塞﹐尽可能保持隔音箱门窗关闭﹐以減少噪音对听力造成损害。
5.3.8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风机采取隔震和安装消音器。
动力设备均采用钢砼隔震基座,管道、阀门采取缓动及减震的桡性接口。
三体系-污水、废气、噪声污染控制程序

﹡﹡﹡受控文件禁止影印、翻印。
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扩散﹡﹡﹡1.0 目的为了加强污水、废气、噪声的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程序。
2.0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污水、大气污染物及环境噪声防治管理工作3.0 组织与权责3.1 厂建小组在建厂时应充分考虑排水管的合理安排,使全厂污水能有效集中,以便于厂内集中处理或集中排放于当地政府部门的污水处理单位,从而实现再生利用或达标排放。
3.2 行政课:3.2.1 应在排水口多设栅栏,并安排人员定期清理废水悬浮杂物,在各部门多设废油回收桶,防止油污随意排放,以及及时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污水。
3.2.2 与相关部门一起确定需作废气净化处理的车间或设备,了解其中主要污染物成份、排放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环境标准的符合程度)。
3.2.3 确认公司产生噪音的工序及设备,了解其中的排放状况,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环境标准的符合程度),并逐项建立档案。
3.2.3 对各部门污水排放、废气净化运行、噪音管理的稽核,检验其运行是否符合规定中的要求。
如不符合(超标排放),应及时查清原因,对其进行改正并做好记录,报部门主管。
3.2.4 组织识别各项目环境因素的重要程度,并有效地组织监督管理、安排监测任务、分析监测结果,如有不符合则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其纠正直到符合。
3.3 相关部门3.3.1 各生产部门遵循节约用水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在部门内大力倡导,以使各位同仁能严格按污水排放规范作业。
3.3.2 负责管辖区域内废气净化设施的运行,确保其按相关的工作要求进行操作,从而实现国家及地方法令要求。
3.3.3 有关排放噪音的部门负责人应按联系行政课评估采取降噪措施,将噪音降到最低。
3.3.2 如出现不符合(超标排放),应及时查清原因,进行改正并做好记录,报部门主管。
3.3.3 部门主管应分析不符合原因,确定是否需修改作业指导书,或提出进一步改善目标,如有必要应填写《纠正与纠正措施控制程序》,上报管理者代表。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三篇)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废水、废气、噪声是工业生产和人类活动中常见的环境污染源,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以减少和消除这些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下面将详细介绍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的程序。
一、废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1. 废水排放规定:制定废水排放标准,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确定废水排放的限制要求。
2. 废水收集和处理措施:建立废水收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根据废水的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用适当的废水处理技术,如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等,将废水中的污染物去除或降低到国家排放标准以下。
3. 周期性监测和排放报告:对废水的排放进行周期性监测,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上报废水排放情况和处理效果。
4. 废水治理技术更新:随着科技发展和环境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和更新废水治理技术,以提高废水的处理效果,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废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对违规排放的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升社会对废水污染防治的重视和意识。
二、废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1. 废气排放标准确定:制定废气排放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和工艺过程的特点,确定废气排放的限制要求。
同时,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制定相应的限值要求。
2. 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建立废气收集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根据废气中的污染物性质和浓度,采用适当的治理技术,如净化、吸附、吹扫等方法,将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去除或降低到国家排放标准以下。
3. 废气排放监测和报告:对废气的排放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要求。
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上报废气排放情况和处理效果。
4. 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改进:随着科技发展和环境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和改进废气治理技术,以提高废气的处理效果,并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9.26•【文号】国务院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控制程序

5.3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分为一般固体废弃物、有害固体废弃物和可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三种。
5.3.1 一般固体废弃物:对环境无害、无危险的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固体废弃物、生产的固体废弃物如废管、设备检修废旧物。生活固体废弃物由综合办集中存放自行组织清运或委托垃圾清运单位处理,送至垃圾处理地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委托垃圾清运单位处理,应与其签定清运合同。由综合办填写《废弃物处理登记表》,所签合同及相关证明粘附于该处理表后。
7.3 《废气监控记录》
5.1.2 本公司挥发性废气要达到国家废气排放标准;
5.1.3食堂尽可能使用液化石油气,如果用煤应选用低硫煤;
5.1.4 生产车间应保持通畅,以保证在生产过程产生的气体能及时排出车间。
5.2废水
5.2.1 设置专门雨水管道,生产、生活垃圾不允许露天堆放,确保雨水不被污染;
5.2.2 生产过程中的污水按照规范进行排放;
噪声:影响人们正常工作、休息、学习等日常活动,易引起人心情躁动的声音。
4. 职责
4.1综合办负责本程序的编制,并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4.2综合办负责对“三废”和噪声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3各部门负责按照本程序负责所管区域内的“三废”和噪声的管理。
5. 工作程序
5.1废气
5.1.1 运输车辆以及轿车车辆应达到尾气排放的有关标准;
5.4.6.2 综合办应加强对噪声的控制和管理,对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和场所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5.4.6.3 噪声控制标准
a)厂界噪声白天≤60dB(A)
b)夜间≤50dB(A)
如相关方提出要求,可由国家法定监测部门对现场噪声进行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废水、废气、噪声污染是当前工业生产和城市发展中普遍存在的严重环境问题,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和减少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本文将从废水、废气、噪声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废水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废水收集、处理、排放和监测。
废水的收集是指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收集到集中处理设施。
在废水收集过程中,需要根据废水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收集方式,如管道收集、水泵收集等,并确保收集设施的密封性和排放的集中性,避免污水泄漏和扩散。
废水的处理是指将收集到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去除其中的污染物。
处理方式可以根据废水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如沉淀、过滤、氧化等。
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废水的处理效果和处理效率,确保出水达到排放标准,并且产生的污泥和其他副产物要进行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废水的排放是指经过处理后的废水从集中处理设施中排放到环境中。
在废水排放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保排放水质符合环境要求。
此外,还需要注意排放方式和地点的选择,避免对周围环境和水资源造成污染和破坏。
废水的监测是指对废水排放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以评估排放质量和对环境的影响。
监测内容可以包括废水中的各种污染物浓度、水质指标、排放量等。
监测结果要进行记录和统计,用于评估排放质量和进行污染源追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废气污染防治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废气收集、处理、排放和监测。
废气的收集是指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到集中处理设施。
在废气收集过程中,需要根据废气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收集方式,如排风系统、垂直排气管等,并确保收集设施的密封性和排放的集中性,避免废气外泄和扩散。
废气的处理是指将收集到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去除其中的污染物。
处理方式可以根据废气的组成和成分选择合适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方法,如吸附、冷却、催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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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控制程序
1.目的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及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3.定义
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区域内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
4.2 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治理,负责本部门使用的隔音、消音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4.3 设备部应优先采购低噪声的设备。
4.4 工程管理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
4.5 生产运输部等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对车辆噪声进行控制。
4.6 安全环保部环境监测站负责噪声的监测工作。
5.工作程序
5.1 设备的购置
5.1.1 采购部门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噪声限值来采购设备,应优
先采购低噪声设备。
5.1.2 采购部门严禁采购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
5.2 噪声的控制
5.2.1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5.2.2 公司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工业噪声,应当符合《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噪声排放标准》。
5.2.3 建筑施工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2.4 各噪声产生部门对不能达标的,危害较大的机械设备,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装消音或隔音设施。
5.2.5 噪声防治设施按《环保设施管理程序》执行。
5.2.6 公司所有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要求。
5.2.7 车辆在医院、学校等禁鸣笛区域以及禁鸣时间内行驶时,严禁鸣笛。
5.2.8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按《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执行。
5.2.9 安全环保部环境监测站对噪声进行监测,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和噪声
产生部门。
对于噪声超标的设备或岗位,要求责任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6.相关文件
《环保设备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程序》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标准》GB87-8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GB12523-90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7.附录及附表
《昆仑钢铁主要噪声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附录
昆仑钢铁主要噪声污染源及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