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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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模板一:官方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群噪声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对噪声的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普及宣传噪声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对噪声防治的意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预防第五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到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交通运输、城市规划、建筑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条声源的制造、发展、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到预防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章环境噪声治理第八条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噪声的排放,保障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九条城市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噪声的传播和影响范围。

第十条城市噪声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

第四章环境噪声危害防治第十一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噪声污染的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声对人群的危害。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危害防治技术的支持和推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措施遏制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噪声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停工,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所称的噪声,是指以声音为主要特点并对人体或者人群潜在地产生危害的物理因素。

第十九条具体的噪声污染排放限值和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本法所称的罚款金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三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依法管理,科学治理;(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第四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一)生产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办公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生活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四)确保员工噪声暴露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减少噪声产生;(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排放;(三)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对噪声较大的作业环节采取隔离、分散等措施;(六)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六条办公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办公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三)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办公环境安静;(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七条生活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生活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生活环境安静;(三)对生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第八条员工噪声防护措施:(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二)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三)定期检查员工噪声暴露量,确保其处于安全范围内;(四)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五)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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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 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 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低噪声施 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四十二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与监督管理部门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 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 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 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法对于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于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法对于噪声污染的管理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从繁忙的交通道路到喧闹的建筑工地,从嘈杂的工厂车间到热闹的商业街区,噪声无处不在,严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为了有效治理噪声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噪声污染的定义具有明确的范围和标准。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这一定义涵盖了各种来源的噪声,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等。

对于工业噪声,环境保护法要求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其厂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对生产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安装隔音降噪设施,或者调整生产时间,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同时,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查,如果发现超标排放,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噪声是城市中常见的噪声污染源之一。

为了规范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环境保护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这里的“夜间”通常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

但如果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此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一系列噪声控制措施,如使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围挡、进行声学隔离等,以尽量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交通运输噪声也是噪声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减少交通运输噪声,环境保护法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合理规划线路,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同时,对于车辆的噪声排放也有严格的标准,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对于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居民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噪声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_____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商业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居民生活等产生噪声的活动。

二、噪声排放标准1、工业企业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各类工业设备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2、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过程中,昼间噪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夜间(指_____至次日_____)噪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3、交通运输噪声:在市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其喇叭声不得超过_____分贝。

铁路机车通过市区时,应按照规定限制鸣笛。

4、商业经营噪声: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空调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5、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6、居民生活噪声:居民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控制音量,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三、管理措施1、规划与布局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噪声对居民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合理布局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线等。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监督与监测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类噪声源进行监测。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3、投诉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

同时,加强对现有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2、统筹规划、综合整治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3、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源,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重点加强对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

4、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环境噪声监测,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划定机动车禁鸣区域和时段,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纠纷。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噪声污染是指超过规定限值,扰乱或损害人类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条环境噪声的治理要采取综合防治的方式,包括源头治理、传输途径治理和受体治理等。

第二章噪声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噪声治理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测。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噪声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和噪声限值标准。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提供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噪声污染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噪声污染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进行前期评估和环评审批,确保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噪声污染治理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噪声污染源应当采取噪声减排措施,包括改进技术和工艺、安装隔音设备、降低运行噪声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设置相应的噪声防护设施和控制措施,保证周边环境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噪声管制时间,不得在法定时间段内进行噪声污染活动,如施工作业、机动车辆行驶等。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定期的噪声监测和评估,确保噪声污染控制效果达标。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责任监督和检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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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凡进入厂区的车辆(包括公司车辆和外包车队)禁止鸣笛,以减少噪声的产生。
5.相关文件及记录
5.1《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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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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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控制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改造生产和工作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噪声的防治管理工作。
3.职责
4.工作程序
4.1本公司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标准。
4.1.1所有设备应在无异常噪音的状态下工作;
4.4.2定期对手拉车车轮轴进行注油维护,清理车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面沾着的异物等;
4.4噪声的监测和监督检查
4.4.1应委托环境监测站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4.4.2当监测不合格时,依《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4.4.5如噪声超标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隔音设施。
4.5在公司内施工的承包方要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GB12323-90)。
4.3.2设备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润滑以减少设备正常运转时噪声的产生。
4.3.3在设备正常运转过程中应确保车间的门窗处于关闭状态,以避免对环境造成噪音外泄,操作人员如发现设备运转异常、噪音加剧时要及时通知车间主任。确定设备有问题应立即停机报设备部处理。
4.4搬运、装卸中噪音的控制
4.4.1教育、监督搬运人员轻拿轻放,避免人为故意的碰撞、摩擦、高抛产生的噪音;
4.1.2噪声控制标准:白天≤60dB(A)夜间≤50dB(A)
4.1.3工人在重噪声(65分贝以上)环境下应使用防护耳塞。
4.1.4工位噪声≥110dB(A)时,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4.2本公司噪音的主要来源为:气吹过程、车床、搬运、机动车辆鸣笛等。
4.3设备运行中噪音的控制
4.3.1具有噪声源的部门在开动设备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加剧噪声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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