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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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目录
1 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
2工伤事故表格(事故档案)
2-1伤亡事故登记表
2-2事故调查记录
2-3事故现场图
2-4工伤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反馈表
2-5事故分析会议记录
2-6证实材料
2-7事故报告书
2-8伤亡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反馈表
2-9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分析报告
鞍山市福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BG20.26—201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报告、调查处理,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3职责
3.1 安全部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并组织工伤评残、工伤能力鉴定。
3.2 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
3.3 事故单位负责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4工伤事故的认定
4.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
4.1.5患职业病的;
4.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故意犯罪的;
4.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 工伤事故分类
5.1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即: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5.2重伤事故:
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损失工作日计算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5.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事故报告
6.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的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的领导,事故单位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安全部和工会;
6.2公司安全部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3凡发生死亡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的概况,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初步原因
分析、经济损失等,用快速的办法报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局。
6.4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6.4.1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4.2 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6.4.3因抢救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6.4.3重伤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在24小时内报安全管理部;
6.4.4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6.5发生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
7事故调查
7.1发生轻伤事故,由发生轻伤事故单位领导会同安全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7.2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7.3发生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7.4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7.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7.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7.6.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7.6.2确定事故责任。
7.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7.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7.8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询私舞弊。
7.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8事故处理
8.1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8.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8.3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