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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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关于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基本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关于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为适应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需要,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行业市场行为,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行业自律管理,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有序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是指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单位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行业确认、验证和评价,并核发相应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证书按照申请单位的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在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等情况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

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第四条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核发的《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级别。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推荐符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一级条件的省级甲级单位申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一级资质证书。

在四川省外有业务需要的省级乙级证书持证单位可向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换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二级资质证书。

第五条按照自愿、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一切从事环境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含专业设计院、所),均可自愿申请办理证书。

第六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申报规定,参加由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

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业绩,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物检测能力。

(五)具备本证书分级、分类条件的其他要求。

不满足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丙级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若满足第(三)项条件,可根据实际水平申报乙级或甲级证书。

第八条申请甲级证书的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少于3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具备不少于15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以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1、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0万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2万吨/天。

2、工业废水处理,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万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2000吨/天;运营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000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300吨/天。

3、除尘脱硫脱硝,应具有不少于2个设施的运营服务经验,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至少运营1个20万千瓦(含)以上火电机组的烟气治理设施;至少运营1个80吨/小时(含)以上工业锅炉的烟气治理设施或者运营8个以上工业锅炉烟气治理设施;至少运营1个120平方米(含)以上钢铁烧结机或3000吨/天熟料(含)以上水泥窑烟气治理设施。

4、工业废气处理,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0万标立方米/小时,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1万标立方米/小时;运营60个(含)以上任何规模的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500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300吨/天。

6、有机废物处理,运营的有机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600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60吨/天。

7、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200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200吨/天。

8、水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运营不少于5套废(污)水自动连续监测设施;大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运营不少于5套废(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设施。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

第九条申请乙级证书的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少于2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的、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或从事本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具备不少于10名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符合以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绩要求,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1、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万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2000吨/天。

2、工业废水处理,运营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00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300吨/天;运营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0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80吨/天。

3、除尘脱硫脱硝,应具有不少于2个设施的运营服务经验,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至少运营1个10万千瓦(含)以上火电机组的烟气治理设施;至少运营1个20吨/小时(含)以上工业锅炉的烟气治理设施或者运营5个以上工业锅炉烟气治理设施;至少运营1个90平方米(含)以上钢铁烧结机或2000吨/天熟料(含)以上水泥窑烟气治理设施。

4、工业废气处理,运营的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万标立方米/小时,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1000标立方米/小时;运营20个(含)以上任何规模的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5、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0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的处理能力≥50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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