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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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注意事项

股权质押贷款可行性和注意事项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股份制企业愈来愈多,股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这些企业的又一融资渠道。据上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显示,至2000年底,上证登记公司已累计办理各类证券质押登记申请1600笔,质押登记的总市值高达1622亿元;实际办理证券质押登记810笔,质押证券56.3亿股,分别比上年增长176%和151%。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而又潜力巨大的融资方式,将给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扩展带来新的领域,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一、股权质押贷款的可行性股权即股东权,是依据《公司法》随公司成立而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表现为公司的净资产加收益机总额,既是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公司股权,也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及对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体现着股东的权益价值,对银行来说是一种可靠的信贷资源。银行可选择一些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股份制企业,把股权质押作为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可考虑的保证条件之一,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部分享受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成果,获取一定的利润,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以提高控制银行信贷风险的能力。目前对于股份质押贷款并没有系统性的法律法规,而是散见于《担保法》、《公司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之中。《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由以上法规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对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企业来说,股权质押更具有特殊的涵义,它不仅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也必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同时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积极的作用。二、股权质押贷款中的注意事项银行在批准借款人提供的股权质押的贷款条件后,信贷经营部门具体安排法定的贷款手续,根据一些银行办理经验并结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在实际运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借款人应当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借款企业财务报表、贷款证(卡)。公司章程、质押申请书、声明书、质押股权涉及注册资本出资的验资报告等公司证明文件。(二)股份质押不仅涉及质权人(银行)和出质人(借款人),而且还需股份所在公司同意,因此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三)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债款

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由出质人所属公司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全名、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和质押合同号、期限、股权占比等,工商登记可有效防止质权人将股权再次质押或转让。(四)股权涉及上市公司的,借款人应会同上市公司向所属的深沪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登记手续,同时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披露;股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必须全部质押,不得部分质押。(五)为稳妥起见,银行可将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书、《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在放款之前由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上述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六)在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前,银行应充分调查分析借款人和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对质押股份的价值,可通过权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公正的评估,遵循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评估真实价值的60%以内确定贷款发放金额,以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七)根据《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的规定,银行应对质押股份的利润分配等应得权益予以关注,以避免银行合法利益流失。对行使质押权而取得的股份,按照《商业银行法》第42杂的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保全信贷资产。(八)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三、建议与思考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股份制改革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操作经验较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公司股权的质押和转让处于审批和登记监督相分离的状态,缺乏在股权质押的同时建立审批与登记的统一监督机制,股权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繁琐复杂,加上国内二级转让市场的发展还不完善,因此商业银行和股份制企业对此项业务的开展积极性不高,有着一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这项创新业务的发展。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股权质押贷款方式,改善银行资金运用效率和信贷资产质量,提高股份制企业融资渠道和经济效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针对股权质押缺乏审批与登记统一监督管理的这一现象,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规定,申请股权质押须经原公司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公司注册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全权行使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职能,修改《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将《担保法》权利质押中的股份质押和股票质押单独列出,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的审批登记程序和其他限制条件。(二)协调好相关部门秉公办事。股权质押涉及资产评估机构、公证处、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前者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负盈亏,容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股权评估的真实价值是做好股权质押工作的前提;后两者是国家政府机关,便捷、稳妥地做好股权债押的公证和登记工作是开展此项业务的有力保障。因此,资产评估部门必须严格遵循诚信的商业准则,科学、公正地评估出质押股权的真实价值;公证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把好公证关,防止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要以评估报告和公证书为前提,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股权质押的登记和管理,保障银行合法债权。(三)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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