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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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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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率=(股权质押授信敞口金额/质押股票市值)
×100
其中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确定原则上以实际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的20日均价、60日均价与上报审查审批前日价格三者中较低者为准,下同。
(2)质押授信敞口对应的市盈率=(股权质押授信的敞口金额/质押股票数量/质押股票上年末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质押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我行可相应调整上述警戒线和平仓线。
2、在股票质押授信到期时,若借款人不能偿还我行贷款,我行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等, 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原则上上市公司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评级规定得出的评级结果应达到 A-级(含)以上。
我行接受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第三人权利(如已被质押)。
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质押的,须对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等有关规定,确保质押股票允许由该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不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出质人应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办妥质押和转让手续,并保证质押期间股票转让手续持续有效。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工作,保护银行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银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二、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风险可控、风险可管理、风险可回收。

2. 合规经营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3. 客户为中心原则:客户需求至上、服务优质高效。

三、申请条件1. 贷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意愿提供股权质押;2. 贷款人与被质押股权所对应非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相关关联关系;3. 贷款人应提供详细财务报表和相关企业信息。

四、申请程序1. 贷款人需填写《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表》并加盖公司公章;2. 贷款人需提供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企业登记证明等;3. XX银行将根据贷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如满足条件,将指定贷款审批人员进行面谈。

五、贷款额度和利率1. 贷款额度将根据贷款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 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贷款周期等因素确定。

六、风险防控1. XX银行将通过定期巡查、监测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2. 如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未还款,XX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七、合作期限本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作期限为3年。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有权进行协商并变更合作内容。

八、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XX银行所有;2. 本办法生效后,未尽事宜由XX银行进行解释并补充规定。

最后,XX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随时修改和完善本暂行办法,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提高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股东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定义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及相关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的不公开转让的股权,目前在股权交易中已经完成过转让,但由于非公开转让原因,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未在交易机构上挂牌交易、未进行流通交易等原因未能实现证券市场公开流通的金融机构。

质押: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质押给质权人作为质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一)质权人依法取得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可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贷款业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登记程序应当得到严格执行,质押登记资料应当真实可靠。

(三)质押贷款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能力和稳定来源,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适应的担保措施。

(四)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情况,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五)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核实股权的市场价值,将贷款放贷额度控制在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价值的合理范围内。

(六)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风险管理(一)贷款人应当充分了解质押物的价值、基本情况以及风险来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二)贷款人应当及时关注和分析银行股权市场的动态和实际情况,调整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策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确保贷款本息利益。

(四)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履约情况和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动态管理质押贷款资产。

五、监管管理(一)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的监管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

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XX区农村集体姿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探索壮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X农产权改革办发(2023)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的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XX区持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基本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2.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3.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稳定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依法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XX市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用于质押的股权无权属争议;6.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7.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六条贷款额度。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纳入借款人统一授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股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低于质押股权价值的50%O第七条贷款期限。

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贷款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主要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基本规定5.1.1贷款条件5.1.1.1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股权质押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融资形式,通过将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贷款方,借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本文将对股权质押借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一、股权质押借款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债权人。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质押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包括需要书面协议、出质股权需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

2. 《担保法》的适用在股权质押借款中,担保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担保物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3. 证监会规定证监会对股权质押融资进行了监管,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

比如,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前,股东需要向证监会申报,并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

二、股权质押借款的风险评估1.市场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涉及的股权价格与市场波动息息相关,如果股价下跌,可能导致出质股权价值不足,甚至违约。

因此,借款人在选择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对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2.合规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的权益,包括出质人、债权人、公司等。

如果相关法律程序不完备或不合规,可能面临合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经营风险股权质押融资后,借款人依然承担着日常经营风险。

如果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从而进一步加大风险。

4.违约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履约,如未能按期还款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面临违约风险。

这可能导致债权人采取法律手段,甚至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5.流动性风险股权质押融资通常是短期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可能导致债权人对质押股权进行强制清算。

而股权在市场上的变现并非易事,存在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借款在融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款人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身能够承担可能的风险。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在转让股份权益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质押活动。

第三条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借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股权质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业务规模和专业化程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十条质押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质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押方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应当履行公告、登记等程序,确保公平、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质押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提供信息披露、配合监管等义务,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并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公告和监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

第十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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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管理
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她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分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 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第九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所质押股权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股本金额的10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100%)。

待定!!!
第四章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它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理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它相关费用,余款
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六条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半年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估值,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分,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它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

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它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第十八条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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