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工作,保护银行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银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二、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风险可控、风险可管理、风险可回收。
2. 合规经营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3. 客户为中心原则:客户需求至上、服务优质高效。
三、申请条件1. 贷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意愿提供股权质押;2. 贷款人与被质押股权所对应非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相关关联关系;3. 贷款人应提供详细财务报表和相关企业信息。
四、申请程序1. 贷款人需填写《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表》并加盖公司公章;2. 贷款人需提供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企业登记证明等;3. XX银行将根据贷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如满足条件,将指定贷款审批人员进行面谈。
五、贷款额度和利率1. 贷款额度将根据贷款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 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贷款周期等因素确定。
六、风险防控1. XX银行将通过定期巡查、监测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2. 如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未还款,XX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七、合作期限本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作期限为3年。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有权进行协商并变更合作内容。
八、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XX银行所有;2. 本办法生效后,未尽事宜由XX银行进行解释并补充规定。
最后,XX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随时修改和完善本暂行办法,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提高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股东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定义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及相关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的不公开转让的股权,目前在股权交易中已经完成过转让,但由于非公开转让原因,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未在交易机构上挂牌交易、未进行流通交易等原因未能实现证券市场公开流通的金融机构。
质押: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质押给质权人作为质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一)质权人依法取得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可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贷款业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登记程序应当得到严格执行,质押登记资料应当真实可靠。
(三)质押贷款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能力和稳定来源,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适应的担保措施。
(四)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情况,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五)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核实股权的市场价值,将贷款放贷额度控制在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价值的合理范围内。
(六)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风险管理(一)贷款人应当充分了解质押物的价值、基本情况以及风险来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二)贷款人应当及时关注和分析银行股权市场的动态和实际情况,调整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策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确保贷款本息利益。
(四)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履约情况和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动态管理质押贷款资产。
五、监管管理(一)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的监管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权质押业务,保护银行质权人权益,推动有序发展银行股权质押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股权质押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银行机构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时的相关管理事宜。
第三条银行股权质押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内部规定。
银行应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审慎分析,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其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银行股权质押业务涉及的股权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遵循审慎经营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质押股权成立后的风险进行监管与控制。
第二章股权质押的准备工作第六条质权人应当与被质押人合法、有效订立质押合同,并取得被质押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合伙企业股东会的决议,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的文件,并且对质押标的的所有权和股权份额实行查询。
第七条质权人应当在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提交的相关证件应当真实、有效、合法。
第八条在股权质押登记前,质权人应对被质押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及个人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独立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股权质押登记之前,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被质押人的股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质权人应制定股权质押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证件不被篡改、损毁或遗失。
第三章股权质押的登记第十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等级和股票质押比例等要素,对股权质押质押率进行确定。
银行综合考虑担保措施的可行性、被质押人的交易记录等具体情况,审慎判断股权质押质押率,并在股权质押登记前做出相关决策。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进行股权登记。
第十二条银行应在合法、有效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几种方式分析

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几种方式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是指不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私募股权融资、股权众筹和股权质押。
下文将对这几种方式进行详细分析。
一、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私人渠道发行股票或出售股权股份,吸引特定的投资者进行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具有灵活性高、短期内筹资快、培育中小企业的优势。
一些机构投资者如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公司、天使投资人等常常是以私募股权的形式来进行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 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向创业公司投资,通过私募股权的方式获得公司的股权,通过重组、上市或者并购来实现投资回报。
风险投资是私募股权融资的一种典型方式,它主要通过对创业公司的管理和资源优势加以整合,使创业公司迅速发展壮大。
风险投资的风险较高,需要投资者对企业的管理、市场前景等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判断。
2. 天使投资天使投资是指在创业初期阶段为创业公司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的投资行为。
天使投资以个人或者小团队为主,他们通过全面了解创业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市场前景等信息,选择合适的项目进行投资。
天使投资相对于风险投资来说,投资的金额较小,但是风险也相对较大。
天使投资对于创业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行业地位。
3. 私募基金投资私募基金是一种由投资者出资设立的非公开募集资金,通过私募股权的方式投资特定的公司。
私募基金投资主要通过代理商的形式进行,投资者将资金交给私募基金管理人,由其负责投资股权融资项目。
私募基金投资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报酬,因为投资对象多是创业公司或高成长性公司。
二、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指通过网络等方式,由一大批个人或者小额投资者共同投资形成股权,实现对企业的融资。
股权众筹通过将股权分散给众多小额投资者,降低了单一投资者的风险和对公司影响力的依赖,有利于加速发展创业公司。
股权众筹具有投资门槛低、分散风险以及推动创新的优势。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股权众筹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方式。
最新版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登记股权质押,行政管理,工商,机关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探析

【摘要】当前对股权的管理,根据公司的设立类型、行业监管、股东类别、所属市场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导致其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文章通过问题导向、原因分析,从股权规范管理、金融科技利用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发展建议,并指出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场所条件已趋成熟。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交易; 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图分类号】F8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应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仅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且未规定股份制公司非发起人股东的信息变更登记部门。
全国上市、新三板公司数量仅1.1万余家,非上市公司占全国公司数量比例超99%。
国家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公司类纠纷法律文书数据显示,股权转让相关的纠纷有17余万件,占比达公司类纠纷的41.8%,在公司类纠纷中数量排名第一。
因此,探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将对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有所启示。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现状(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性质和行业不同,存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商业银行股权业务为例,就存在如:发起股东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人数限制、人员限制、比例限制、章程限制、股权权力情况以及性质等的限制。
银保监会针对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分别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
同时,针对国有股权,国资委、财政部等也出台了相关的规范要求。
如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明确了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履行一系列的相关手续,如审批、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
可见,公司股权管理日趋复杂和专业。
(二)现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专业和服务能力不一通过“天眼查”网站的查询“登记托管”结果显示,有2000余家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是指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取得并依法持有的非上市银行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授信的行为。
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
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可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也可与其他担保方式并存。
非上市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办法认可的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不包含XX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申请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银行股权质押授信应纳入本行对借款人统一授信管理,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操作参照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条件第五条借款人除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注册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二)质押股权所在银行是根据本行《XX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评级为A级及A级以上的银行;(三)质押股权所属银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等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四)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促进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一种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ⅩⅩ农商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各支行、营业部。
借款人是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第六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托管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采取适当方式,明确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八条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评估价值的50%;(根据股权实际情况设定质押率)单笔贷款的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确定。
第十条贷款期限: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以一年期限内短期贷款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上调,随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可通过与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或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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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非上市银行
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是指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取得并依法持有的非上市银行股权作为质押担保,本行以此向申请人提供授信的行为。
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
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可作为唯一的担保方式,也可与其他担保方式并存。
非上市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办法认可的非上市商业银行股权,不包含XX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申请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银行股权质押授信应纳入本行对借款人统一授信管理,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条件外,其他操作参照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除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注册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
(二)质押股权所在银行是根据本行《XX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中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评级为A级及A级以上的银行;
(三)质押股权所属银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
权的质押、担保、转让等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四)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质物设定质押:(一)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
(二)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
(三)出质人是质押股票所在银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出质人是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质押股票所在银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时,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所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票;
(四)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票。
第三章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应根据授信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以及股权所属银行的综合实力、内部控制水平、资产质量、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60%与所质押股权对应净资产90%的孰低值。
所质押股权价值的评估应由本行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
估机构进行。
所质押股权对应净资产=每股净资产×质押股数。
每股净资产根据股权所属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第八条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原则上应按照授信品种授信期限相关规定,及授信用途、申请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贷款利率。
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四章授信调查
第十条授信资料。
借款人申请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质押股权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四)出质人是质押股票所在银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出质人是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质押股票所在银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时,出质人应当取得银行董事会备案的相关材料;
(五)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
除按照本行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对授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外,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重点调查: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股权必须是本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股权是否为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五)本行及调查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授信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授信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授信审查。
审查部门根据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授信资料,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授信用途的合规性、授信金额和期限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充分性、质押股权的合规性、股权价值、主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授信审批。
授信审批按照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及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
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授信协议、质押合同等,须对授信协议、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十五条办理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取得工商部门出具的质押物权利凭证。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用信。
授信业务经审批通过后,应尽快落实用信要求并整理有关资料,将股权证明文件、质押物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授信资料一并提交放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并用信。
第六章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七条质押物的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对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
负责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质押股权所属银行的整体实力、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能力、流动性等经营情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
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本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第十八条质押物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物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更换质押标的。
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标的,应按本行相关规定收集资料并按流程对新的质押标的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二)借款人按授信协议的规定偿还全部授信后,质押权消灭,经办分支机构和出质人持还款凭证按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九条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授信金额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XX的质押物价值缺口。
追加担保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二十条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
可在有金融股权交易资格的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2.转让。
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授信金额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押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XX的质押物价值缺口时;
2.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处分质押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贷后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客户用信后,应按照本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贷后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授信用途及流向、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财务经营状况或项目进展情况、结算往来情况、质押股权价值变动情况、质押股权所属银行经营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经办分支机构应在贷后检查报告中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情况,内容应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股权所属银行经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
工作建议。
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八章信息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授信台账。
台账应包含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包括授信金额、期限、授信品种等)、权证信息、项目名称等,台账须能真实、完整地反映授信情况。
授信台账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建立,采用电子台账形式,同时建立手工台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2日起实施。
原《XX银行非上市银行股权质押授信管理办法(试行)》(XX农商银发〔2012〕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