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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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厂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树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识别公司员工,加强安全管理,并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加员工互相了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管理范围为公司所有员工,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员工厂牌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制作,正面是姓名、性别、部门、职务及公司编号,背面是有关使用注意事项和发证日期,厂牌须贴有员工相片和加盖厂牌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条员工厂牌为员工出入工作场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它身份证明。

第五条工作时间员工应按规定佩戴厂牌,以示识别。

第六条员工出入工作场所及厂区未按规定佩戴厂牌者,禁止出入。

第七条厂牌一律挂在上衣左胸前或正胸前,不得挂于腰际、放在上衣口袋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戴厂牌处理。

第八条厂牌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即时到人力资源部补办,补证费10元。如为故意损坏,则加罚10元。因公或自然损坏的应在报请部门主管或车间主任签证后,到人力资源部补办,不扣取费用。

第九条厂牌只准员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雇及移交法办:

1、利用厂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者;

2、将厂牌借给他人非法使用,以致严重破坏本公司名誉及引起事端者。

第十一条新进员工,须在进厂一个星期内办理好厂牌手续,并缴回临时厂牌。

第十二条员工离职时,应将厂牌交还人力资源部注销,不能交回的扣发工资50元。

第十三条各部门主管应督促所属员工佩戴厂牌,并由人力资源部追踪查核,发现管理人员未佩戴厂牌者每次罚款5元,员工(含保安人员)未佩戴厂牌每次罚款3元。

第十四条各部门主管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如一个月内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该部门(或单位)总人数10%的,该主管(或单位负责人)亦应罚20元。

第十五条员工每月累计五次无佩戴厂牌者,予以罚款50元。

第十六条物流部人员在搬运货物时可允许暂不戴厂牌,其余时间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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