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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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24•【字号】•【施行日期】1992.08.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保障科技兴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系指: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技进步的管理和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改革科技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研究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推动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学习、传播、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抵制和反对违反科学、宣扬愚昧落后的行为,促进科技进步。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一切为科技进步作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公民或者组织,都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表彰和奖励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重要科技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第七条我省科技进步的重点领域是:(一)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引导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

包括:发展新兴产业的系列技术;大幅度节约能源、原材料、提高物质与资源利用率的技术;主要行业的基础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先进的工程设计、制造与施工技术。

(二)高产优质农作物育种与栽培技术,禽畜良种选育、饲养与饲料生产技术,区域资源开发和农产品深加工技术。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地方经济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张 玮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摘要: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成为我省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491-01一、发展现状1.总体数量持续增长。

2014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达84315家,同比增长14.2%。

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数分别为42592家、19715家及22008家,分别占民营科技企业总数的50.5%、23.4%及26.1%。

2.企业效益稳步提升。

2014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全年实现总收入61799亿元,同比增长约10.2%。

根据全国工商联公布的“2014中国民营企业500家”榜单,全省上榜民营企业共有96家,其中民营科技企业75家,占江苏上榜民营企业的78.1%,总收入超过百亿元的企业达73家。

3.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2014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研发投入约占全省企业研发投入的三分之二,近半数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建有独立研究开发机构,能自主开发新产品或新工艺。

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截至2014年底,全省民营科技企业拥有有效专利数37.1万件。

二、主要工作1.加强分类指导,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集群。

针对民营科技企业成长特点,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着力打造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力军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组织实施科技企业“小升高”计划,促进面广量大的民营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

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创新型领军企业(智慧百企)培育工作,支持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开放配置全球创新资源,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2.突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高成长性民营科技企业不断涌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经验做法

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经验做法

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经验做法江苏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尤其是江苏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民营经济是江苏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经济增长、产业升级、就业创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本文将从江苏民营经济的现状出发,探讨江苏民营经济的经验做法,以期为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江苏民营经济的现状民营经济在江苏的经济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支撑江苏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江苏省的民营企业数量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基础。

截至2020年底,江苏省已有762万家企业,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达到95.8%。

江苏省的非公经济总量和占GDP的比重在全国都名列前茅。

江苏的民营企业各有其发展优势。

例如,苏州地区的小微企业发展十分活跃,国内外企业数量均超过20万家,其中不少企业因技术创新和创新模式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优异成绩。

南京地区建立了国家级经发区、高新区、生命科学产业园等多个市级以上开发区,这些开发区为吸引内外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了广泛的机会和支持。

二、江苏民营经济的经验做法1. 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

江苏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认真推行中央与地方一揽子改革方案,在营商环境、财税金融等方面颁布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捷的政策支持。

2. 坚持开放合作,加强产业协调。

江苏省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协同,建立创新网络,想办法让不同产业间的企业实现联动协调,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3. 大力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

江苏省出台了一系列重要发展政策,出台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发展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通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投资和技术创新。

4. 关注民营企业员工的就业问题。

江苏省实施产业支撑计划,加强员工培训,希望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人才支持。

5. 推动企业上市扩缩融资渠道。

除了一般的融资渠道,江苏省鼓励企业运用多元化的方式,扩展融资渠道,例如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IPO等方式,扩展民营企业资本运作渠道。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2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

第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实验室以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成为战略科技力量,与在苏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共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全面提升江苏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

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江苏省科委、省工商局、省税务局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科政[88]39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日期】1988.11.07【实施日期】1988.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通知)(苏科政(88)396号)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市、县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8〕29号)》,积极支持和促进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施《江苏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苏科管(85)139号〕》实际情况,现制发《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请按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关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规定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我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技机构”)得到了一定发展,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进一步活跃,加快科技向生产力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使我省民办科技机构健康发展获得进一步的法律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我省民办科技机构的法律地位、经营和管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民办科技机构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法人型、个体(包括个人合伙)型两种类型。

法人型民办科技机构系指通过集体或个人集资,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或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建立的,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或私营的民办科技机构。

“八项工程”监测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 - 邳州统计局

“八项工程”监测统计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1、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人均GDP是指一定时期内按平均常住人口计算的地区生产总值。

计算公式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平均常住人口2、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当年农林牧渔服务业及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与GDP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服务业增加值/GDP×100%3、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指一定时期内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与服务业增加值的百分比。

生产性服务业,指以市场化的中间投入服务为主导的行业。

生产性服务业具有经营性和可贸易性的特点,不仅为制造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也为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供中间投入服务。

4、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指一定时期内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与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5、国际服务贸易增长率:指报告期内,在国际间服务进出口规模的增长速度。

其中,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收入的增长速度为服务出口增长率;购买他人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进口,支出的增长速度为服务进口增长率。

6、六大新兴产业销售收入:指新能源、新材料、医药和生物技术、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传感网六大产业实现的销售收入。

7、消费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最终消费(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总额)占GDP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消费率=(居民消费+政府消费)/GDP×100%8、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指在经济增长率中最终消费所占的份额,即当年的最终消费增量与GDP增量的百分比(均按可比价计算)。

最终消费是指全社会形成的对最终消费品(包括货物和服务)有支付能力的购买力总量。

计算公式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当年最终消费-上年最终消费)/(当年GDP-上年GDP)×100%9、城市化水平:指一个地区城镇常住人口占该地区常住总人口的比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苏政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优化科创金融供给服务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见苏政办规〔202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江苏科技创新基础雄厚、金融资源集聚的优势,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推动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把握科创金融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为目标,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科创金融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率先建设“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示范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

(二)主要目标。

通过3年左右时间,全省科创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金融产品和服务更趋多元,直接融资规模稳步扩大,知识产权运用更加活跃,科创金融有效供给显著增加,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升,金融资产质量稳中有升,实现“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良性循环和引领示范。

到2025年末,力争科技类贷款余额在“十三五”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科技类贷款余额和新增规模位居全国前列;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省内科创型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稳步扩大,基本形成政策协调顺畅、支撑体系完整、保障机制完善、区域特色彰显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生态。

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经验做法

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现状和经验做法江苏民营经济是1980年代初步兴起的,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江苏省完美地展示了政府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角色。

三十几年来,江苏民营经济不断壮大,现在已经成为全国居前列的民营经济大省。

下面就江苏民营经济的现状和成功的做法做简要介绍。

江苏是全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同时也是民营企业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一个省份,它的民营企业涵盖了庞大、中小、微型、个体等各类型企业,企业家文化和创新精神在这里繁荣发展并推动着整个经济的发展。

江苏省政府应时而动,通过制定相应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如支持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给予税收减免等措施,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民营企业经营。

江苏民营经济发展前景良好,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如节能减排,创新研发,人才队伍的建设等。

对于这些困难和挑战,江苏这个领头羊也有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它们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注重创新。

创新是民营企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推动江苏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政府采取了多种支持措施,如引导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带动产业升级等措施。

其次,从政府层面加强引导和支持。

江苏省政府在对民营企业采取引导和支持方面表现可圈可点,除了推出优惠办法,如税收减免等支持措施外,更重要的是在民营企业正常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帮助和引导。

最后,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高效培育模式。

为了提高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江苏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支持企业的发展,如完善企业孵化器,营造一整套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免费服务平台等。

总之,江苏民营经济发展经验可以有很多,而在目前的实际中,注重创新、加强引导和支持,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高效培育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三个方面。

相信我们可以在这些经验的支持下争取更大的成功。

除了上面提到的三个方面,江苏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其他的经验做法,比如建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加强企业家育成,形成多元化拓展等。

首先,建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该平台通过多方面实施的措施,如人才引进、资金扶持、技术培训、市场开拓、产业快速化等,为企业的提供服务,促进创业创新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走势

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走势1.推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工作①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

2012年,省科技厅启动实施“科技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强化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打造以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为骨干的创新梯队,并配套出台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通过方案的实施,建立以基层科技部门为主、省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负责、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的民营科技企业培育工作体系,力争到2015年,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突破10万家。

②强化宣传引导,营造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为进一步营造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在省科技厅指导下,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围绕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选取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了百强民营科技企业评选表彰活动。

最终,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从13个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244家企业中,择优选取了100家作为第二届江苏省百强民营科技企业。

③强化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为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条件。

江苏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把加快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作为推动、扶持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

截止2012年底,江苏省已拥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31家,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77家;国家级大学科技园11家;国家级软件园7家。

孵化总面积达2150万平方米,江苏省孵化器总数、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数量、孵化器场地面积等多项指标均连续数年居全国第一。

④强化科技和金融结合,破解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题。

2012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省科技厅启动实施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行动计划,积极运用多种金融手段,不断拓展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开展“投贷结合”新模式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现了省辖市和省级以上高新区两个“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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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
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
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等工作;工商、税务、财
政、劳动、人事、公安、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
务。
第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三)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技术性收
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方
面发挥积极作用。
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科学技术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必
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
应的手续。
第八条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权利;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
构、销售网点的权利;
(四)加入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以及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的权利;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部门的各种摊派和不合法的收费;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优惠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
(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保守国家秘密、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
(四)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劳动、环保、安全、卫生等制度;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向科技、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
提供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报表;
(七)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
项社会保险;
八支持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科技企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依
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在本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也可以
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对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社
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以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智力成果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及其科技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在以下方面,享有同其他企业平等待遇:
(一)申请或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其他各类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
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百分之十以上的,经过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
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政府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或者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
重点企业集团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兼并其他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待遇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理顺产权关系。在产权界定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科技人员的技术奖励所得和个人分红用作投资的部分,可以依法转成股份或者投
资比例。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可以向民
营科技企业作价投资。
第二十七条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发行债券或者股票。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
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切实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民营科技企业歧视刁难、办事故意拖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向
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民营科技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
(二)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
(三)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
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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