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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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
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渝价[2011]27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7.27
【实施日期】2011.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11〕2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通过调查测算,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及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即:
(一)项目名称:一般诊疗费
(二)项目编码:110100002
(三)合并的具体项目和包含的内容:挂号费(110100001)、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