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医疗保险

关于印发重庆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医疗保险
关于印发重庆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医疗保险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也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验,对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还应核验其《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资格证》;对使用他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还应审核并登记本人和被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收存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发现无效证件或证件不齐的,不得为其提供医保就医购药服务。

第六条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

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对违背医疗原则及有关规定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诊治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国家和我市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国家和我市医改工作要求执行。

(三)进行或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检查、治疗及药品,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

(四)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民族药药品,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发〔2011〕4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除外),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

(五)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部分自付费用的诊疗设备、医用材料、治疗项目,其费用由参保人员按规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额外的费用后,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分担。需使用价值在6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应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使用。

第八条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实行定病种、定治疗项目、定药品范围、定医疗机构的“四定”管理原则。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凭《社会保障卡》和《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资格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就诊后取药,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持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到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有关定点药店要对其特殊疾病治疗用药等情况作好详细记录、特殊疾病处方单独留存3年备查。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原则上由患者在居住所在地就近分别选择1所二级医院和1所一级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所市内三级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范用药,不得超剂量和开大处方。

第十条对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开药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张处方给药剂量不超过31天的实际用量。

(二)对到市内非居住地或到市外出差、临时居住、出国(出境)超过以上期限的,由主治医生根据其病情和用药情况提出适当延长处方给药剂量天数意见,经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同意后,处方生效,并报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人力社保局指定的机构备案。

(三)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或住院,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不叠加使用,肌注和静脉用药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66天的量。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带药(以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所需药物为限,不

得带与参保人员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超过5个药物(出院不准带肌注和静脉药品)且不超过7天剂量(出院第一诊断疾病是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用药不超过14天剂量)。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对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要进行审核盖章,并报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出入院制度,对符合首诊医院住院条件的病人,首诊医院应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对不符合住院指征的病人,不得收治住院。参保人员可出院治疗的,应及时通知出院,严禁挂床住院和故意滞留病人。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的参保病人可适当收取住院预付金,最高不超过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后个人应自付的部分。对危急抢救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应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先进行治疗。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需对病人转诊、转院的,由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其规定程序批准,可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因病情稳定后可转往下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其本次住院过程中在365天内按医疗机构最高等级标准只计算1次起付线。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转往市外就医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其诊治的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重庆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参保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门〔急〕诊危重病5日内补办手续);

(二)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已经具有成熟医疗技术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手术或诊疗项目,以及目前尚无特效手段可医治的疾病一律不得转往我市外治疗。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市外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的,应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针对不同险种的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参保职工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单位在职工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二)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其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对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有本人原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四)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市外异地工作或居住,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市外异地安置或单位长期派驻市外

工作的职工,应由本人申请,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当地确定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中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各1所(门〔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

(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住院者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参保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三)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形,其发生的医保费用,在就医地未与我市建立实时结算平台前,先由个人垫付,再凭当地财政或地税部门监制的原件的发票(收据)和出院证,加盖鲜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和医院级别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机构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核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突发疾病临时在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外诊登记手续后,其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就医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

对在市内非参保地居住或单位长期派驻市内非参保地工作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参保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机构批准后,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选择1所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保费用由就医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第二十二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或未办理突发疾病临时异地就诊,或未办理长期异地就诊,或直接在市内非参保地三级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起付线提高5%,同时,政策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在我市高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的大学生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一)放假期间因病住院,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本校医院,校医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或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学习期间住院需人护理,经校医院同意,并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其住院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后病情已趋稳定但确需继续治疗者(如骨折牵引固定、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等),或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到医院治疗确有困难但确需连续治疗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治疗型家庭病床进行治疗。设置家庭病床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签署意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审核登记,报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建床。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的家庭

病床时限不超过180天,其它疾病建床时限不超过90天,其费用按住院处理。

第二十五条主城9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主城9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由本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儿童,使用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儿童用药,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卫生管理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主动向协议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暂停有关费用结算,患者也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暂停结算申请,待处理后再凭有关决定另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涉及的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居民医疗保险从区县加入市级统筹之日起施行。原渝劳社发〔200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目录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网址 第二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增补举例说明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部 2006年12月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6年02月14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国家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同时积极做好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和实施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参考目前执行的公费、劳保医疗用药范围以及当地疾病谱和用药习惯,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乙类药品品种数之和应控制在全部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调整药品目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充分征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中医药和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遴选办法。乙类药品调整部分应报我部审核。在调整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费用。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调整的药品名称要注明剂型,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及其他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或部颁标准的民族药品,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及用药习惯,遴选纳入本地药品目录,纳入数量不受乙类药品调整比例的限制。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报我部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本省(区、市) 调整公布的药品目录。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对国家和省(区、市)明确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分别作出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及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 件 渝劳社发〔2001〕6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

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不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二条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第五条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定缴纳:(一)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计算缴纳。 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代为扣缴,其他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重庆市主城医院排名

重庆医院排名; 1,西南医院(床位2200余张,设备总值6.5亿元,住院收容6.4万人次,手术3.0万台次) 2,新桥医院(博、硕士导师110余名,国家级重点学科8个,仪器设备总值5亿元,床位1800张) 3,重医附一院(2500张床,年门诊量近200万人次) 4,大坪医院(开展床位1800余张,收治病人4万余,手术2万余,仪器设备总值5.1亿元,导师近100人,院士1人) 5,重医附二院(编制床位805张,博士、硕士生导师共约100名,西部第一家西医院) 6,重庆儿童医院(全国三大儿科医学中心) 7,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中央医院,650张床位,仪器总值1亿元)8,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编制床位1942张,医疗设备价值1.8亿元,高级技术人员224人) 9,重庆涪陵中心医院(开放床位1000张;年收治病人2万人次,门诊病人达50万人次,年收入超过2亿元,医疗设备总值1.2亿元); 10,中国人民解放军324医院-和平医院(展开床位600张); 11,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原中正医院,开放床位518张,高级职称125人); 12,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建于1929年,编制床位502张,高级职称100多人); 13,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卢作孚先生于1927年创办的峡区地方医院,抗战时期江苏医学院搬迁与此,开放床位800张,高级技术人员100余 人); 14,重庆市肿瘤医院(原中央医院沙磁分院,西部地区唯一经国家科委批准的肿瘤防治研究所,编制床位450张); 15,重庆市中山医院(义林医院创建于1935年,设置病床450张,高级职称72人); 16,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全国最早建立的3家省市级口腔专科医院,正、副教授31人,硕士生导师17人); 17,武警总医院(开设病床450余张,年住院病人10000余人); 18,重庆市中医院(高级专业人员85人,新院区600张床); 19,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床位600余张,高级83人); 20,重庆黔江中心医院(三级乙等); 21,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编制床位845张,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51名); 22,重钢总医院(床位550张,西区最大医院); 23,重庆长寿区人民医院(床位400张); 2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全国百佳医院、实际开放床位400张,高级职称人员52人) 25,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仁济医院(床位400,南区最大医院);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 人总数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 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重庆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8)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基本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急诊除外)、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生活美容、医学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乱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牙科整畸、牙科烤瓷。 6、各种医疗咨询(不含精神科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康复和治疗器械。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E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医院出具的诊断诊断证明书

医院出具的诊断诊断证明书 篇一:(完整版)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小编:文章(完全版)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由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提供,欢迎查阅与鉴戒! 1,假如你不在当地医院看病,或病已好了,那当地医院肯定不会给你开的,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除非你有私人关系,找到熟人给你开。 2,你的病没好完,依然在当地医院重新看,他会给你开诊断书。 实在你这个案例和开假病条是一个概念。 姓名:xx-x 性别:男/女科室:心内科病案号:可以不写 临床诊断:阵发性室上速 (或写全称: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 阵发性室上速:是心律变态的一种,表现为忽然发作的心悸、胸闷、焦虑不安、头晕、少见有晕厥、心绞痛、心力衰竭与休克。一般忽然发作忽然中断,延续时间是非不一,短者数秒钟,长者可延续数小时至数天。 姓名:xx-x 性别:男/女科室:心内科病案号:可以不写

临床诊断:阵发性室上速 (或写全称: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 阵发性室上速:是心律变态的一种,表现为忽然发作的心悸、胸闷、焦虑不安、头晕、少见有晕厥、心绞痛、心力衰竭与休克。一般忽然发作忽然中断,延续时间是非不一,短者数秒钟,长者可延续数小时至数天。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经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根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规定: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身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有科学、客观的诊断根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文件

重庆医疗保险政策文件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2)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7)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 关于进一步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 . 29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3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3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36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39)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4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床位费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通知 (46) 什么是大额医疗保险?怎样缴费 (47)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紧急通知 (48) 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49) 关于切实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5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再次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 (54) 关于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5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给予缴费优惠的通知 (57)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58)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66)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 (69)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70)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7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74) 第二条基本原则 (74) 第三条统筹范围 (74)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86)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0

第7单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P347) 1.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提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区、市)不同(通常为19%),考试由题目已知条件提供。(2019年调整) 2.个人缴费 (1)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缴费工资的8%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2)缴费工资的确定 ①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案例】甲公司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为2400元: (1)职工王某,月缴费工资14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王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60%×8%=115.2(元); (2)职工李某,月缴费工资为8500元: 甲公司每月应从李某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2400×3×8%=576(元)。 (4)个人账户 ①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②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等组成,主要组成:

2019年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规培护士招生简章

2019年护士规范化培训招生简章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为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现将我院2019年护士规范化培训招生事宜公布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系统、规范的培训,培养出具备良好的护理职业道德,掌握临床护理的基本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能够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的护理人员。 二、招收对象和条件 (一)学历要求: 具有护理学(含助产)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二)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专业从业基础。 (三)自愿进入护士规范化培训,愿意遵守《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人员培训暨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并按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四)努力学习,有钻研精神。

三、招生计划 四、待遇 (一)学员自愿以培训学员身份与我院签订培训合同,每人每月最低收入不低于2000元,我院将为“社会人”身份的培训学员提供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障。 (二)学员档案由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我院积极协助培训学员参加护士职称考试和办理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手续。 (四)培训结束后,推荐优秀学员自主择业。 五、医院简介 【医院概况】

重庆大学附属中心医院、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始建于1939年,前身为“中正医院”, 1950年更名为西南工业部第一工人医院,1954年更名为重庆市第一工人医院,1984年更名为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1988年3月依托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合并原重庆市急救站,组建了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1995年获批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03年成立重庆市急救医学研究所,2017年10月成为重庆大学附属中心医院,是一套班子,三块牌子,集急救、医疗、科研、教学、预防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医院面向社会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同时履行重庆市政府公共卫生救援职能及主城八区120指挥调度和日常急救职能。是国际紧急救援组织网络医院及国家(重庆)紧急医学救援队先遣队所在医院、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实习基地、重庆市首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基地、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国家级严重创伤规范化救治培训基地、重庆市航空救援联盟、重庆市急诊急救联盟、重庆创伤救治联盟牵头单位。 医院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交通枢纽两路口地区,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总建筑面积10.2万m2,编制床位1200张;现有职工1431名,其中高级职称196人,有硕士及以上人员224人,硕士生导师9人,国务院政府津贴专家8人,重庆市医学领军人才1人。医院配备有先进的医疗装备:2台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章 程 和 制 度 二零一二年三月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 缩写为IACQ。 第二条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重庆保险业的区域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加入协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重庆市区级保险社团组织可以加入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公平,全面提高保

险业服务重庆地方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四条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3楼。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三)接受重庆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重庆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参保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乡镇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等(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四、大额救助金的缴费数额? 大额救助金按每人每年8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各缴纳42元。在职职工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年度内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由单位按每月7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足本年度大额救助金。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救助金由用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缴纳;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的大额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扣缴。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 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数据专题报告深度解读重庆市原保险保费 收入基本情况核心指标从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原保险保费人身险业务收入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 本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价值信息,帮助机构和个人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收入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占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同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9)

关于印发重庆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医疗保险

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也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持卡人身份进行核验,对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还应核验其《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资格证》;对使用他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还应审核并登记本人和被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同时收存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发现无效证件或证件不齐的,不得为其提供医保就医购药服务。 第六条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制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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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堂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进行深度剖析,从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解读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 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数据解读报告旨在全面梳理重庆市原保 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 (1) 第二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占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重庆市原保险保费总收入同全国原保险保费总收入(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重庆市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原保险保费财产险业务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9)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 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费,也 __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 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 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 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 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

救援组织

关于急救组织的发展史及大事件一国内外知名急救组织及概况 1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一八六三年正式成立。其指导原则是:既便是在战争期间也存在着关于战争如何进行和军事人员如何进行作战的界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使命,是在绝对中立和公正的基础上,保护和帮助武装冲突和一国内乱中的受难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全世界大约60个国家设有办事处,而且在超过80个国家内开展工作,约有12,000名员工,其中大部分都来自当地国家。位于瑞士日内瓦的总部里,有大约800名工作人员,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实地工作提供支持和后勤服务。 2 国际S O S救援中心国际SOS救援中心(International SOS Pte Ltd)的前身----亚洲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简称:AEA)创建于1985年。1998年7月,AEA全面兼并国际SOS救助公司(International SOS Assistance),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国际医疗风险管理公司----国际SOS 救援中心。她服务的对象包括个人、旅行团体、自助旅行者以及旅居国外的移民者。国际SOS是世界上最大的医疗救援公司,同时她也是全球偏远地区现场医疗服务的最主要提供者。目前有三千七百多名专业人员服务于SOS遍布世界五大洲的报警中心、国际诊所及现场医疗机构。我们可以向客户提供医疗及技术支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保健、紧急救援及安全保障服务等。国际SOS救援中心努力为各类人士提供完善的保障,以确保他们每时每刻都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救援和安全服务。 3 中国国际救援队中国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又称中国国际救援队,2001年4月27日,由中国地震局、工兵部队和武警总医院联合组建的中国国际救援队正式成立,温家宝同志向救援队授旗。同年7月,中国国际救援队组建完成,总人数214人,编为3个支队和1个直属队,每个支队辖5个分队,分别是搜索、营救、医疗、技术和保障分队。救援队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部队官兵、地震专家、医疗救护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建筑物倒塌的压埋人员进行搜索和营救。救援队成立四年来,队员们刻苦训练,积极参加模拟演练和实战救灾,已具备了国内、国际地震灾害救援的能力。 4 国际救援委员会诞生于1933年的国际救援委员会至今已有70年的历史了。它源于当年由著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领导的国际救援协会。1942年,国际救援组织和紧急营救委员会合并,改称国际救援和营救委员会,简称国际救援委员会。二战期间,国际救援委员会启动紧急救援项目,在欧洲建立医院和儿童中心,开展难民重新安置工作。到目前为止,国际救援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雇佣了数千名成员,在西非、非洲大湖地区、巴尔干、中东和亚洲等地区的大约30个国家开展工作,投身于灾难中的救生、难民家园重建、建立学校和培训教师、照顾在战火中受伤的儿童、修复医疗健康系统、恢复难民生计以及帮助难民实现家庭团圆等大量的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5红新月会 ”红新月会“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所承认的阿拉伯世界地方组织的称谓。"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在世界多数国家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称之为”红十字会“;一些伊斯兰国家使用白底红新月标志,称之为“红新月会”;此外白底红棱框的红水晶标志也是"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正式标志。各国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组成了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IFRC)。 红新月会是一个国际性的纪律兼服务组织,创始者亨利先生。亨利先生在1864年8月2日因战争连绵而生起同情心,从而制造本会。国际红新月会创办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了。原则在于将从前的战时救护工作,发展为和平时期的救济,护理,辐射等工作。红新月会的一切行事动机皆以服务为目的。正如本会会长黄顺开所说:“一名红新月会成员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作出必要的自我牺牲。”这正是国际红新月会创始者的崇高精神,以及本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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