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有

合集下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渝医保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类”门诊特殊疾病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精神病类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现将有关门诊特殊疾病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增精神类疾病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一)将六种重性精神病中的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1、2、3);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慢性病。

(二)将阿尔茨海默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具体保障指南见附件4),阿尔茨海默病为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的重大疾病。

(三)报销比例1.重性精神病:参保人在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按项目进行结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2.阿尔茨海默病:实行年度限额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6000元,参保人员当年新增特病不足一年的,报销限额按月计算。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80%;居民医保按照门诊特殊疾病中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执行。

二、调整部分病种保障范围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的保障范围,将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磁共振扫描(项目编码:2102XXXXX)”类检查按医保属性纳入保障范畴;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因病施检,做好参保人门诊病历的记录,确保合理诊疗,确保患者正常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居民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均可申报办理特殊疾病病种,享受规定的特殊疾病待遇。

第三条纳入我市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

(二)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对各区县在参加市级统筹前,已办理完特殊疾病资格认可手续,但不属于以上特殊病种的人员,按照锁人头、锁病种、锁标准的原则,继续执行原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参保居民申请办理上述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附件1)。

第五条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应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以下称诊断医疗机构)。

诊断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后,在二级及以上资格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中确定,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协议进行管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办法调整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 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三、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西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重庆新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即重庆大坪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即重庆和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医研究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肺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诊断)、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诊断),精神病的诊断机构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劳社发〔2001〕6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不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0号)各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主城6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和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利用效率。

第四条主城6区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管理,先期纳入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中心店(零售中心),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28号。

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除外)。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打印或医师手写);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构停止结算其医疗费用 , 并按定点服务协议处理。 真整改 , 经验收合格 的, 继续承担 医疗保险服务 ; 整
( ) 一 将不属于 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药品 、 滋补 改 不合格 的 ,市 医疗保 险经 办机 构 与其 解除 定点 服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 品、 保健品或其它物品以及诊疗项 目、 医疗服务设施 务协议 , 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
申报工作 , 现提出以下意 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 点服务协议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工作。
各区县 ( 自治县 、 ) 定的统一登记机构应报 市 确
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并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告 。
( ) 按规 定 应 由医疗 保 险统 筹基 金支 付 的参 七 将
二 、两定机构不按医疗保险规定开展医疗保险 保人 员住院等医疗费用 , 自费费用结算 。 按
险缴 费基数 和 社 会 保 险 登 记缴费 申报程序 的通 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 费申报 ,
知》 (渝 府 发 [05 11号 , 20 ]1 以下 简 称 《 知 》 , 好 的事宜 。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 )做
我市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 、 缴费
根据 《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 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 定点零售药店( 以下简称 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 两定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 ) 现对两定机构违反医疗 构管理暂行办 法实施 细则的通 知》 渝劳发 [99 保 险规 定行 为限 期 整改 有关 问题 通 知如 下 : ( 19 ] 17 )《 6 号 、重庆 市劳动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7大渡 口区新 山村街 道 社会保 障服务 所 . 8沙坪 坝 区新桥 街道 社 会保 障服 务 所 . 9九龙 坡 区谢 家湾街 道 社会 保 障服 务所 . 1. 0南岸 区龙 门浩街 道 社会 保 障服 务 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53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53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53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3.03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9]105号
•【施行日期】2009.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53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9〕105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参保单位、定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我局确定大溪沟红球坝社区卫生服务站等53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单位。

现将大溪沟红球坝社区卫生服务站等5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名单予以公布。

我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一点一证管理,公布的定点单位与其定点服务地址相对应,定点
单位的其他分支未经我局批准,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附件:大溪沟红球坝社区卫生服务站等5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
二○○九年三月三日附件:
大溪沟红球坝社区卫生服务站等53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
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1]6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1.12.13
【实施日期】2001.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61号)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58号),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以下称特殊疾病)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有:
(一)癌症病人晚期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四)急诊观察病人(3日内)的抢救治疗;
(五)80岁以上老人的治疗型家庭病床(180天内);(六)糖尿病、红斑狼疮;
(七)慢性高血压、冠心病、风心病、脑卒中后遗症;(八)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肺气肿、肺心病;(九)超声乳化白内障摘除术;
(十)慢性肝硬化;
(十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精神病;
(十三)结核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