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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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规定,市有关部门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制定了相应办法,对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就医的基本需求,现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特殊疾病范围及诊断、申报的有关办法调整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 结核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见附件3)。

三、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特殊疾病诊断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即重庆西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重庆新桥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即重庆大坪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四医院(即重庆和平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总队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即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八人民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中医院(重庆市中医研究院)、重庆市肿瘤医院、重庆市胸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肺科医院(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结核病防治所(限结核病诊断)、重庆市口腔医院(限口腔恶性肿瘤诊断)、重庆市妇幼保健院(限妇科恶性肿瘤诊断),精神病的诊断机构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92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自主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就医后,可持处方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为此,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管理,先期纳入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试点的定点零售药店为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渝中区中心店(零售中心),地址:渝中区民族路128号。

待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范围。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定点购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疾病门诊购药,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内,纳入医疗保险管理的特殊疾病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后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

第三条参保人员因特殊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药(注射剂除外)。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印刷、打印或医师手写);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

特殊疾病办理程序及办法

特殊疾病办理程序及办法

特殊疾病办理程序及办法:参保居民凭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肺结核病必须经区级及以上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所诊断证明)并附上相关的化验检查报告、居民医保卡、两张1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镇街居民医保办就可申办特殊疾病手续。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和特殊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疾病)类别是: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1型、2型;5.系统性红斑狼疮;6.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7.冠心病;8.风湿性心瓣膜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4.结核病。

现增加血友病渝劳社办发〔2006〕185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准入标准一、恶性肿瘤准入标准:(一)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血液病的骨髓穿刺检查等;(二)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而作出的诊断,包括白血病的外周血片检查;(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一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而作出的诊断。

如单凭影像学诊断,须经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在诊断证明书注明“影像学诊断”。

(四)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五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者,应重新复查上述指标。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门诊透析治疗指征(一)腹膜透析指征:1.急性肾功能衰竭:非高分解代谢型;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肌酐在707μml/L(8mg/dl)或Ccr<10ml/min伴出现尿毒症症状者;若为糖尿病并发者指征相应放宽,Ccr<15ml/min。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
参保险种: □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一档 □二档)





姓 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单位或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报疾病
拟诊医院
病史陈述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拟诊医院意见
初初审意见
签字:
治疗方案
(盖章)
医保
经办
机构
审批
意见
批准
病种
治疗药
品类别
未批准原因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申报注意事项:
1、此表一式2份,申报时提供1寸标准照片3张。
2、“参保人申请”栏由申报人填写。
3申报需提供的资料以xx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相关文件为准。
4、待遇开始时间从审批之日起执行(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期(A类)与恶性肿瘤放化疗期(B类)不能同时享受)。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须知一、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19日。

参保人员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1张及1寸照片2张交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申报窗口;二、申报人员在每月23-24日(节假日顺延),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看通知了解检查医院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上午8:00准时出席检查;三、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日起2年含2年内)、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医院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件(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等),以及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四、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早餐);五、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六、申报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2日后,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咨询检查结果;七、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次月18日(节假日顺延)后,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渝中区医保中心特病窗口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已办理有《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将旧证带至特病窗口换新证;八、恶性肿瘤、结核病、精神病、肝肾移植的办理,按照《关于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补充通知》(渝医险发〔2007〕16号)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重庆市渝中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制二○一二年九月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的办理由本人或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每周二至周五到重庆市肿瘤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然后申报人或委托人带上申报表及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两张一寸照片到渝中区医保中心办理特病证。

特殊疾病门诊申报程序(结核病)结核病的办理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到所属单位填写申报表(被委托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携带与申报此病种相关的病史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每周二到重庆市传染病医院或市重庆市肺科医院(重庆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证明书》。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申报表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殊病种疾病门诊医疗待遇申报表
第二类病种
恶性肿瘤
5年
5年内确恶性肿瘤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确诊恶性肿瘤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或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5年以上无复发的不予认定,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终身
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当次的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
终身
男性65周岁以上;符合该病诊断标准的B超、彩超等影像学报告;经检查膀胱残余尿>40ml或因前列腺增生导致尿储留治疗的资料。
银屑病
5年
5年内确诊银屑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检查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癫痫
5年
5年内确诊癫痫的出院证明书、住院病历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符合该病诊断标准的脑电图描记报告及相关病史资料。
甲状腺功能减退
2年
2年内的确诊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提示甲状腺功能减退的检查报告(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的报告)。
结核病
1年
1年内的确诊结核并提示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胸片符合肺结核特点,痰TB-DNA(+),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其中之一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结核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检查报告。
第二类病种: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慢性肾功能衰竭6.慢性白血病7.心脏换瓣术后8.艾滋病抗机会感染
目前治疗情况
原是否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是()
原享受特病待遇病种(无则不填)
原享受特病待遇起止时间(无则不填)
否()
填表时间:年月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66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和我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应与特殊疾病病种相对应。

为进一步明确取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范围,现补充通知如下:下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一)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和全身或局部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二)恶性肿瘤的全身和局部药物化疗以及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化疗后局部或全身反应的对症治疗。

检查:X线检查、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CT、B超。

(三)镇痛治疗包括:药物(中药、西药)镇痛、针灸。

二、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治疗:抗高血压病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结肠透析治疗,中药的对症治疗。

检查: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B超。

三、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治疗:免疫抑制药物、抗高血压药、针对药物副作用所使用的升白细胞药物。

检查:B超、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必要时行免疫抑制药物血浓度测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3.20•【字号】渝劳社办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58号)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及特殊疾病医疗费结算等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办理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由其单位将申请人近两年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及《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表》(附件1)等资料收齐后,于4月10日前(以后新增加的为每月的20-30日)送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查合格后为其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并由单位领回后及时发给申请人。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的结算取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人员,自200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符合本人相应特殊疾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单位汇总后,于2002年4月10-20日(以后为每逢双月的10-20日)到单位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结算时需提供和填报以下资料:(一)发生医疗费的各种单据(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如专用处方、收费单据及检查(治疗)报告单等;(二)参保单位填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附表2)一式二份。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审核后,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其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给参保单位,再由参保单位支付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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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申报表
附件2: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表参保单位:申报时间:
注:1、次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或区医保机构各一份。

“人员类别”填“在职”或“退休”。

2、定点医院不超过3家。

已施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定点医院要求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且要求当地医保机构签章:未施行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地区,定点医院要
求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章。

3、特殊疾病定点医院仅限1家,在医院名称栏加(特病定点医院)以注明。

附件8: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异地特殊疾病门诊申报表
人员
(二)本人选定特病就医医院必须为本人选定异地就医医院中的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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