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表2)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合川府办发〔2020〕122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6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工作的通知》(渝税发〔2020〕60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综合参保率达到95%以上,其中医疗救助对象、计生扶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达到100%。
2021年合川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1230107人(各镇街居民医保参保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二、参保范围(一)户籍在本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二)具有本区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三)举家在合居住的市内区外户籍居民。
(四)按照《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医保结算单

定点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
身份证号
医保编号
单位名称
住院号
结算时间
报销类别
医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住院天数
保
总费用
起付线
本次医保费用
结
统筹支付
大病救助
大病商保
大病补充
算
报销情况 公务员补助
民政救助
个人账户
现金支付
操作员编 号:
领款人签 字:
打印时间: 联系电话:
医保费用报销单
定点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
身份证号
医保编号
单位名称
住院号
结算时间
报销类别
医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住院天数
保
总费用
起付线
本次医保费用
结
统筹支付
大病救助
大病商保
大病补充
算
报销情况 公务员补助
民政救助
个人账户
现金支付
操作员编 号:
领款人签 字:
打印时间: 联系电话: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劳社发〔2001〕6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费,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其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第四条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和“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则不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参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第二十二条执行。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渝劳社办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0号)各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九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主城6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和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利用效率。
第四条主城6区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统筹推进医保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全市正在施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合理拆分映射。
同时,为保持医保政策延续性,同步配套完善了医保政策,进一步规范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的编码管理和目录管理,形成《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
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排格式《医用耗材目录》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耗材分类标识,包括:医保通用名、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和单件产品名称、特征条件等项目;第二部分为医保政策标识部分,包括:医保属性、医保支付标准、计价单位和支付限制等项目。
二、名称和编码规范我市《医用耗材目录》所含耗材的名称和编码等原则上按照《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标准编排。
其中,医保通用名为“089-内固定材料”,一级分类为“03-骨科材料”,二级分类为“空白”,三级分类为“含‘椎弓根’且含‘帽’”、“含‘椎弓根’且不含‘帽’”、“含‘板’且不含‘钉/钩/连接器’”、“含‘棒’且不含‘钉/钩/连接器’”的四类材料,按三级分类关键词进行编排(详见附件)。
重庆地区医保报销相关规定解读

医保报销相关资料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实行定额报销,定额标准每年按照一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确定(2014 年为60 元)。
特殊疾病门诊的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1000 元/ 年/ 人,增加一个病种限额增加200 元。
报销比例:二级医院按60% 报销。
特殊疾病门诊的重大疾病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 元/ 年/ 人,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报销比例同住院。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待遇: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440 元/ 年/ 人。
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与住院合并计算。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3.2 万,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最最高支付50 万。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报销90% 。
其他特殊疾病报销80% ;重度前列腺增生全年门诊支付限额为1000 元。
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比例100% 。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设立封顶线,标准为:一档8 万元/ 年/ 人;二档12 万元/ 年/ 人。
报销比例: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 元,一档成年人报销60% 、未成年人报销65% ;二档成年人报销65% 、未成年人报销70% 。
重大疾病住院一年扣一次起付标准。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未成年人待遇;对不选择独立参保,可随其参保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成年人最高封顶线。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待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2 万元。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 万元/ 年。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40 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其住院起付标准在上次标准下降10% ,但不得低于260 元/ 次;特殊疾病住院一年扣一次起付标准。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整版)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渝人社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重庆市医疗保险服务就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2〕2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可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凭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也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药店购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