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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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

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

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3、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现在大部分重庆市民都享受医保的待遇,城镇居民有社保,农村居民有新农合。

市民到重庆市定点医院和药房看病买药的时候就能够报销一部分费用。

很多人不大明白哪些药品和费用可以报销,并且有些人可以报销的费用自己却不能报销,这里就是涉及到一个报销范围了。

那么▲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请大家一起通过下文了解下。

▲一、重庆医保报销范围是什么?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

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2、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统筹推进医保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全市正在施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合理拆分映射。

同时,为保持医保政策延续性,同步配套完善了医保政策,进一步规范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的编码管理和目录管理,形成《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

现予以印发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编排格式《医用耗材目录》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耗材分类标识,包括:医保通用名、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和单件产品名称、特征条件等项目;第二部分为医保政策标识部分,包括:医保属性、医保支付标准、计价单位和支付限制等项目。

二、名称和编码规范我市《医用耗材目录》所含耗材的名称和编码等原则上按照《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标准编排。

其中,医保通用名为“089-内固定材料”,一级分类为“03-骨科材料”,二级分类为“空白”,三级分类为“含‘椎弓根’且含‘帽’”、“含‘椎弓根’且不含‘帽’”、“含‘板’且不含‘钉/钩/连接器’”、“含‘棒’且不含‘钉/钩/连接器’”的四类材料,按三级分类关键词进行编排(详见附件)。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重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保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门诊金融互助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互助保险和特大疾病互助保险等。

二、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缴费制度,参保人员需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标准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缴费比例2.5%。

缴费基数采用月平均工资制,即以参保人员参加保险前一年度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按基数计算。

三、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金融互助救助等。

1.医疗服务:参保职工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各类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和特殊医疗等。

2.医疗费用报销:参保职工可根据医保政策规定,按一定比例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其中重大疾病可以享受较高比例的报销。

3.门诊金融互助救助:参保职工可享受门诊金融互助救助,这是一种在参保职工之间建立的互助基金机制,用于帮助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进行门诊医疗。

四、保险基金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基金分为社会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通过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累积形成,由政府和社会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个人缴费等方式形成,由政府进行管理和监督,用于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五、保险制度优化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重庆市政府正在推行一系列的优化措施,例如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推动医保和医疗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等。

同时,重庆市政府还在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增加保险待遇,并进一步优化基金管理和服务体系,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更加完善、公平和可持续。

六、总结通过实行缴费制度和统一的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了城乡职工享有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通过提供医疗服务、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金融互助救助等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职工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重庆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重庆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重庆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1.职工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均可报销。

2.职工在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获得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技术规范的特殊病种诊疗服务,可报销。

三、报销标准1.职工医保报销的基本支付标准采用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参考价格;2.职工医保报销的特殊病种诊疗服务采用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报销标准以及各县(区)政府单独制定的特殊病种诊疗服务支付标准;3.职工医保报销药品采用重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参考价格或报销限价,对药品费用超过报销限价的,按报销限价标准进行报销;4.报销统筹支付过程中,职工按实际费用支付金额的20%进行补充费用自付,自付比例不得超过30%。

四、报销程序1.职工应按规定的报销程序,依次至医保网点进行参保登记、医疗费用结算、医保报销,具体程序如下:(1)参保登记:职工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在医疗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2)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机构根据治疗实际情况出具报销申请书、出院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实行医保结算。

(3)诊疗报销:职工根据医疗费用实际情况准备齐全的报销材料,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于医保网点办理报销程序;2.若职工超出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就医,则职工应按规定准备齐报销材料,在保险定点机构进行申报和报销手续,完成医疗费用报销结算。

五、报销流程1.职工在就诊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按规定登记就诊;2.监护人持儿童有效身份证件及医保卡办理入院参保登记,并协助儿童填写医保申报表;3.医疗机构发放处方单、门诊结算单等材料,职工应将上述材料和医保卡一并交至职工医保网点;4.职工在提供相关的报销材料及病历后,报销网点会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按照政策标准处理,最终完成报销结算;5.审核完成后,职工可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报销款项。

2020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

2020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目录
免疫试剂,温育,检 测,质控,审核结果, 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 人工登记,发送报告; 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
受临床相关咨询。
样本类型:血液。样本 采集、签收、处理,加
免疫试剂,温育,检 测,质控,审核结果, 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 人工登记,发送报告; 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
受临床相关咨询。
样本类型:血液。样本 采集、签收、处理,加
电极,记录脑电活动,
继而由精神科医师分析
脑内神经递质的变化。
25
FBC05706
脑电双频指数监测
通过使用脑电双频指数 传感器
监护仪实时连续监测脑
电参数,可以反映中枢
电活动的变化过程,有
效地监测镇静水平,减
少药品用量,术后清醒
快,术中知晓发生率低

26
FDZ06201
分段采血比较全身不同部位激素水平 试验在介入室进行,试 造影导管,
受临床相关咨询。
20
CGSF1000
高尔基体蛋白73(GP73)测定
样本类型:血液。样本 采集、签收、处理,加
免疫试剂,温育,检 测,质控,审核结果, 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 人工登记,发送报告; 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
受临床相关咨询。
21
CGSK1000
尿核基质蛋白(NMP22)测定
样本类型:尿液。样本 采集、签收、处理,加
免疫试剂,温育,检 测,质控,审核结果, 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 人工登记,发送报告; 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
受临床相关咨询。
样本类型:血液。样本 采集、签收、处理,加
免疫试剂,温育,检 测,质控,审核结果, 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 人工登记,发送报告; 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
受临床相关咨询。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服务模式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重庆市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能有效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经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医院日间手术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医院范围确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等5家医院为首批试点医院,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

二、试点日间手术范围本方案所指日间手术是指临床诊断明确的患者在24小时内完成计划性住院、手术、术后短暂观察并出院的一种手术模式。

遵循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安全可控,符合医院诊疗水平和功能定位的原则,经专家研究论证,制定了第一批日间手术医保报销目录(附件1),实施了目录内日间手术的相关病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试点医院可结合实际,自主选择病种开展日间手术。

鼓励各试点医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诊疗需求,开展不在目录内的日间手术。

需开展目录外日间手术的试点医院填写《重庆市日间手术备案表》(附件3),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各医疗机构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扩大日间手术医保报销范围。

三、费用结算管理(一)医保支付政策1、定额支付。

对于《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费的通知》(渝价规〔2017〕7号)文件已经制定了收付费标准的日间手术及病种(附件2),试点医院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病种开展工作,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单病种结算办法进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包含所有住院费用,术前检验检查、术后治疗费用不再收取)。

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医疗保险是为解决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的医疗费用问题,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业务。

3.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实享受医疗服务,并确保使用医疗资源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5.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医疗服务,并积极参与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二、参保和缴费1.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参保手续,提供真实、准确的参保信息。

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自由选择医疗机构,但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在报销费用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自付费用。

2.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过社会统一征收的方式进行缴费。

三、医疗服务1.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基本药物、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等。

3.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当选择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并确保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4.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不得偷漏税款、虚报费用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四、费用结算和争议处理1.参保人员在就医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费用申报和结算,提供相关的费用凭证,并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和核定。

2.参保人员对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其费用申报和结算结果的核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并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复核处理。

3.对于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涉及的争议,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法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五、监督管理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各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的监管和指导,保障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的权益。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渝医保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预算管理第三章支付标准第四章结算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开展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付费的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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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体检费、出诊费、院内外会诊费、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

2、检查治疗加急费 开机费 、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各种病历档案、帐表工本费。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如保健按摩、穿耳、隆胸、洁牙、烧瓷、治疗白发、植发、多毛症等费用,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 器质性病变例外 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费用。

如治疗腋臭、切多指 趾 、开双眼皮等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如:计算机健康咨询类,临床微电脑咨询类,优生优育计算机咨询类,中医专家电脑诊断。

6、医疗鉴定:司法鉴定费、工伤、伤残劳动力等医疗鉴定费用。

7、医学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遗传咨询。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三 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 、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 α-刀、χ-刀 。

2、各种矫正、保健器具,如眼镜、义眼、牙颁合垫、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 钢 背心、腰转、钢头领、胃托、肾托、子宫托、拐杖、轮椅、药枕、药垫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采用未经国家或市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合格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医用材料。

四 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腋臭、打鼾、兔唇、弱视、斜视及近视眼矫形术,及弱视机训练费,近视矫正仪使用费用。

4、各种辅助性治疗,如气功、音乐、暗示、催眠疗法、磁疗、心理治疗等。

5、各种不育不孕、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6、各种教学科研、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7、一切未列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五 其它
1、因打架、斗殴、酗酒、戒毒、性病、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和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因公、因私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境外医疗费用。

3、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病人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可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CT 、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 含数字减影设备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MRI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 SPECT 、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市物价部门、卫生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 治疗项目类
l、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激光打孔术。

4、腹腔镜、胸腔镜手术。

5、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治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附件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 普通病床费。

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普通病床的定价标准支付费用,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由参保者自付,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 门 急 诊留观床位费。

其费用支付标准按《重庆市医疗收费用标准》支付,但最高费用不得超过普通病床费。

三 专设隔离病房床位费。

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上浮标准支付费用。

四 危重、抢救病房床位费。

每床日按《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支付,其住床时间原则不超过七天,各统筹地区可按本地实际调整支付标准。

非因病情需要住进者,其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设施项目及费用
1、就 转 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水电费、伙食费、住院陪护 陪伴 费、生活用品及生活料理费。

2、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用。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特别营养费、卫生器具费、住院一次性配备的脸盆、口杯、碗盘等费用。

5、文娱活动费用、娱疗费用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院内各项保险费用。

6、一次性床单、被套、枕套、尿布等费用。

7、院内各种保险费用。

8、家庭式产房,其床位费按一个普通床位费用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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