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渝府发【2001】120号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统筹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登记(一)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重庆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障重庆市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为退休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一、退休人员医保制度的建立为了保障重庆市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并将其纳入重庆市社会保险体系中,建立了退休人员医保制度。
二、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内容1.医保参保范围扩大重庆市政府对退休人员医保参保范围进行了扩大,将原来的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退休人员都纳入了医保范围。
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2.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为了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重庆市政府提高了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将原来的50%提高到60%以上,使退休人员在看病时能够得到更多的报销。
3.医保支付方式优化为了更好地方便退休人员的就医,重庆市政府对医保支付方式进行了优化。
退休人员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支付方式进行医保支付,方便快捷。
4.医保待遇标准提高重庆市政府还提高了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标准,将医保待遇标准提高了20%以上,使广大退休人员在看病时得到更好的待遇。
三、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效果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出台,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
截至目前,重庆市已有近200万退休人员参加医保,医保报销比例、待遇标准等方面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同时,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实施也为广大医疗机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医保政策的实施,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也得到了提高,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展望未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重庆市政府将继续加大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力度,不断完善退休人员医保制度,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保宣传知识教案资料

医保宣传知识教案资料一、引言: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因患病、生育、工伤、职业病或者其他特定的医疗服务需求而支付的医疗费用的保障措施。
为提高社会大众对医保知识的认识和了解,本教案将介绍医保宣传知识以促进大众的医保意识,并帮助他们更好地利用医保政策。
二、医保的定义和基本概念:1. 医保的定义:医保指的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的医疗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以防范和减轻患者由于医疗费用过高而引发的经济风险。
2. 医保的基本概念:a. 参保对象:一般包括公民、职工、城乡居民等;b. 医保基金:由政府和参保人员(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障基金;c. 医保政策:具体针对医保的法规、政策和条款;d. 医保报销: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一部分或全部。
三、医保政策的内容和实施细则:1.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包括医疗费用范围、费用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2. 特殊疾病医保政策:针对特定疾病或病种的医保政策,如慢性病、罕见病等;3. 职工医保政策:针对职工的医保政策,包括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等;4.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针对城乡居民的医保政策,包括参保门槛、报销比例、报销方案等;5. 医疗救助政策: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救助的医保政策,包括报销比例、救助标准等。
四、医保知识宣传的策略和形式:1. 宣传策略:通过网络媒体、社区讲座、宣传册等方式,提高医保知识的普及率;2. 宣传形式:a. 图文并茂:以图表、图片、短视频等形式呈现医保知识,提高信息传达的效果;b. 实例解析:通过真实案例或模拟病例,解析医保政策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c. 问答互动:通过提问与回答的形式增加与受众的互动性,激发对医保知识的兴趣。
五、医保知识宣传的重点和难点:1. 重点宣传内容:a. 参保登记和缴费流程;b. 医保报销的规定和政策;c. 特殊疾病和药物的医保政策;d. 医疗救助政策及相关救助机构;e. 个人医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f. 政府对医保政策的调整和更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20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8.31
【实施日期】2017.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
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经研究,决定对
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一)执行范围: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渝府办发﹝2017﹞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渝人社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为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市级统筹政策,确保居民医保健康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居民医保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管理方式居民医保基金采取“结余留用、缺口分担、超收节支留存”的方式,实行统收统支管理。
(一)结余留用。
各区县(自治县)2015年末的居民医保基金滚存结余(含市级调剂金)作为结余指标进行结转,可用于弥补各区县(自治县)承担的基金收支缺口。
(二)缺口分担。
实行统收统支前,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基金的缺口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
实行统收统支后,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征收不足征收任务的差额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
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支出高于支出任务的超支额,以及收支任务收不抵支的缺口额,均由市、区县两级分担,比例分别为:主城区50:50,区域中心城市55:45,其他区县(自治县)60:40。
(三)超收节支留存。
各区县(自治县)当年度居民医保基金实际征收高于征收任务的超收额,实际支出低于基金支出任务的节支额,以及收支任务收大于支的结余额,分别按照50%、60%、50%的比例作为指标留存区县(自治县)。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渝卫[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重庆市卫生局、重庆保监局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通知(渝卫〔2011〕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市级各医疗机构、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在渝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有关保险经纪机构:为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8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险责任。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
被保险人依法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二、参保单位。
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承保公司及方式。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渝医保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预算管理第三章支付标准第四章结算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渝委发〔2020〕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开展总额预算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付费的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渝医保发〔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现就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以完善经办管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比对,严格控制重复参保,大力提升参保质量,切实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补齐短板。
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着眼保基本、全覆盖,有针对性加强重点人群特别是困难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改进参保薄弱环节服务。
坚持分类完善,精准施策。
对学生、新生儿、缴费中断人员等参保对象,根据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分类制定针对性政策,保障合理待遇。
坚持优化服务,保障待遇。
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升参保缴费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参保人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增强群众获得感。
坚持技术支撑,提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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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3、《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63号)4、《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1〕58号)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和特殊疾病诊断管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44号)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163号)7、《重庆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市级单独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3〕53号)8、《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范围和管理办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 003〕86号)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一、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答:我市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它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臻完善,这种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经济体制。
特别是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导致医疗费用的社会互济程度低,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距过大,许多城镇劳动者不能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范围,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因此,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参保怎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哪些单位和人员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答: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怎样参保?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到单位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哪些范围?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答: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以下统称“统筹区”)。
参保登记后,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职工按本人工资(企业职工以工资总额,事业以固定工资加活动工资,机关以4项工资之和)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由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五、缴费年限怎么计算?答: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六、缴费年限不足有什么影响,怎么解决?答: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
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七、什么是大额医疗保险?答:为解决参保人员因大病、重病产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建立了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的1%,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每人每月按2元钱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了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即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时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其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同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八、个人帐户如何组成的?答: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除此之外,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划一部分到个人帐户。
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九、个人帐户怎样使用?支付范围是哪些?答: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来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以上费用由本人支付。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专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十、参保人先在重庆市市级统筹参加医保,后来到外地工作或出国,那么他个人帐户上的剩余资金该怎样处理?答:在重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转入外地工作,其个人帐户的余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经银行转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新帐户。
如转入的地区或单位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则对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进行结算,并注销其个人帐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期间出国定居的,其个人帐户暂时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
加入外国籍的,其个人帐户的存储额,按规定退还给原参保人或其亲属,同时注销原参保人的个人帐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十一、统筹基金如何组成?答: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资金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入财政专户,实行社会化管理。
十二、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是哪些?答:统筹基金主要用来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定范围内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
十三、什么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答:基本医疗保险确定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即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达到了规定的起付线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额度叫最高支付限额。
即一年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给参保人员医疗费的封顶线。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帐户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按比例分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解决。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就医的医院等级确定,即:一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二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三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一年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4倍确定。
十四、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何计算?答: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需计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低1%。
每次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达到了起付标准以上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按比例支付。
十五、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如何计算?答: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按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执行。
一年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含一人患多种特殊病种的),但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规定另行计算。
看病和结算参加医疗保险后,怎么看病,能享受哪些待遇,怎么结算医疗费?十六、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参保人员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否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十七、目前市级统筹有多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答:现在我市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总数已达170家,其中有市级医院、教学医院,也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33家,它们广泛的分布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地方,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要。
参保人员可以在这些医疗机构中任何一家自主选择就医。
以后随着参保覆盖面的扩大,还将进一步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为了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我们建议参保职工根据病情选择适当的医疗机构。
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或重大手术时,到级别较高的医院。
因为就医的医院级别越高收相对较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也越高。
特殊疾病选定就近的医院门诊,普通慢性病可以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住院时再选三级医院,这样也可以降低医疗费用自付比例。
十八、如何知道哪些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答:我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悬挂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金色铜牌。
我们以文件的形式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及医院级别等情况,发给各参保单位。
参保人员还可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详细情况。
十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在使用药品、诊断、治疗项目等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基本医疗保险对其医疗费用支付范围都有具体规定,即药品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另外,参保人员在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时,个人要先自付20%的药品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