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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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一、为正确反映房屋价值,合理确定房屋价格,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上年度重新建造同类房屋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土地使用费、报建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建安工程费:按不同房屋类型和结构计入(见附表一)。

2、土地使用费: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综合各项因素后修正评估。

3、报建费用: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收费标准为70元/平方米;砼框架结构、钢结构、工厂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高层建筑类房屋,收费标准为90元/平方米。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及附属设施价值评估,均参照本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

1、房屋评估时应区别不同结构、类型、等级取值。

2、房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国家GT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3、房屋的墙、门、窗、楼地面、天棚、屋面、装饰等,不符合或超越所属类型等级的结构要求,按房屋分项工程单价表的单价结合成新作增减处理(见附表二、三),其高度按每增(减)十厘米,总造价钢砼结构增(减)4%,其他类型结构增(减)1.3%;共墙,每户按共墙的一半计算,共邻墙自有木架柱视同共墙计算,寄搭作无墙处理。

4、房屋成色的确定以不同建筑房屋的耐用年限为基础(见附表四),考虑实际新旧程度的情况确定。

房屋新旧程度按完好、基本完好、一般损害、严重损害、危险房五个等级。分别定为十至八成、七至六成、五至四成、三成、二至一成,具体按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见附表五)。

5、环境差价率根据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风及周围的绿化、污染等因素在10%的幅度内评定。

6、房屋分户评估时要考虑房屋的楼层差价和朝向差价(见附表六、七),但整幢房屋评估时朝向差价不予考虑。

7、房屋作价时,底层经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工商、税务依法登记,并有相应的经营项目和从业人员,确认为商业门面,按同地段非住宅用房作价评估。

8、本房屋建安造价以包括房屋的基础、出檐、出梢,以上项目不再另行计价。

四、本标准价格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潭价管字[2002]66号《湘潭市城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同时废止。

五、今后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物价指数的涨跌情况,以本标准价格为基础,适时调整和公布当年度的重置价格标准。

附表一

湘潭市房屋重置价格建安造价

附表二

湘潭市房屋分项工程单价表

附表三

装饰材料折旧年限参考值

附表四

房屋成色勘估表

附表五

房屋成新评定标准

附表六

楼层差价率表

附表七

朝向差价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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