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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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____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____气污染防治法》、《____噪声污染防治法》,另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____]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____年。

二、营运车辆行驶里程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____]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____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____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____万千米。

三、报废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2、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3、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出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标准值百分之十五的;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出租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二)____年车辆报废管理制度摘要: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车辆报废管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控制车辆报废带来的环境和资源压力,政府制定了____年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该制度将包括加强车辆报废审核、加大车辆回收利用力度、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措施,旨在有效控制车辆报废问题,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1)背景:近年来,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导致车辆报废问题日益突出。

(2)目的:制定车辆报废管理制度,解决车辆报废问题,保护环境和资源。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对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治安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法定代表⼈或经营负责⼈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作,并履⾏下列义务:(⼀)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监督做好查验、登记⼯作;(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改正。

治安责任⼈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

承包、租赁经营负责⼈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五条严禁利⽤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进⾏⾛私、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建⽴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

第七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按照机动车⾏驶证项⽬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牌型号、车⾝颜⾊;(⼆)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姓名和居民⾝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四)送修时间、收车⼈姓名。

第⼋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姓名、居民⾝份证号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颜⾊;(三)收车⼈姓名。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报废汽车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的管理,保护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报废汽车的管理工作,包括报废汽车的范围、报废标准、报废程序、报废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报废汽车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报废汽车管理工作的高效、规范运行。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等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第二章报废汽车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或者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修复,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汽车:(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三)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四)中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五)其他符合报废标准的汽车。

第六条报废汽车的标准如下:(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满15年;(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满12年;(三)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满15年;(四)中型、重型专项作业车:使用年限满15年;(五)其他符合报废标准的汽车。

第三章报废汽车的报废程序第七条报废汽车的报废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车辆评估:对拟报废的汽车进行评估,确定车辆的技术状况、残值等;(二)办理报废手续:车辆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报废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车辆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送到具备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四)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五)领取补偿:根据车辆残值和相关规定,给予车辆所有人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三个月内,将车辆送报废处理。

第四章报废汽车的处理第九条报废汽车的处理应遵循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的原则,采取合理的回收、拆解、处理等技术手段,确保报废汽车零部件不再用于维修、销售等用途。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交通管理,提高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是指机动车达到一定使用寿命或者严重超标排放,危害交通安全、环境和道路畅通的,需要强制报废。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并包括摩托车、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不同类型的机动车。

第四条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应当及时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二章强制报废标准第六条按照机动车类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强制报废标准。

其中,小型载货汽车、小型客车等非营运车辆报废标准如下:(一)小型载货汽车:1. 车龄达到2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3次及以上的。

(二)小型客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七条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摩托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营运车辆的强制报废标准如下:(一)出租车、货运车辆:1. 车龄达到10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二)公交车、校车:1. 车龄达到15年及以上的;2. 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个阶段的;3. 交通事故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强制报废标准的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官方媒体适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修订应当征求相关领域的专业意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动态监测和执法第十一条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机动车动态监测体系,对机动车的排放、车况等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车辆。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0〕10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0〕10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湘商建〔2020〕10号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2020年第2号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申报条件、申报审批流程及认定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好《细则》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申报资质认定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回收、信息管理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规定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二、资质认定流程根据《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委托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进行初步审查,资质认定按企业提出申请、市州初步审查、省级评审认定的步骤进行,具体如下:(一)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企业首先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申请,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申请企业章程;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0.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报废汽车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规章制度

报废汽车规章制度报废汽车规章制度篇一:报废汽车回收、拆卸、销售管理制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1X年6月16日公布的307号令和省商务厅201X年16号文件相关规定,规范我公司的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强化对报废汽车拆解和销售的监管,保障守法经营和保护环境,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条,报废汽车的回收必须做到:1. 组织上有保障。

首先要组织一直高素质的精干的业务员队伍,专职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

业务员必须接受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令的学习培训。

必须做到遵纪守法、熟悉业务、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2. 信息化管理。

业务部门在业务运作中,首先要和公安交警,交通车管等职能部门保持联系沟通,获取车辆资讯,掌握机动车动态,及时领悟国家政策。

并且和各企事业单位、运输行业等机动车拥有人,经常接触交流。

把相关信息梳理汇总,输入电脑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为业务操作提供依据,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真正做到信息上下共享、内外畅通。

3. 要做好宣传工作。

要把国家的有关规定、奖励补贴政策,一丝不苟地向业务单位和个人进行宣讲。

做到广告与口头宣传相结合,使国家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让广大群众成为国家政策的受惠者。

4. 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

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车登记。

记录回收、拆解、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拆解下来的零部件、材料的流向等,并且存档备案。

在回收的过程中要严格把关。

对于那些盗抢、嫌疑和事故纠纷车辆,坚决拒之于门外。

对于合法车辆,要主动上门,热情服务。

为车主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5. 车辆要认真核实证件、牌照、车架号、发动机号,必须保证车证相符。

要过磅检斤,造册登记。

并做好拓号、照相、填表等相关事项,配合好车管民警的监销工作。

第二条,在报废车拆解过程中,必须做到:1. 严格遵照公安部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第38号令的要求,对机动车“五大总成”一次性破坏性的拆解成废钢,使其不能够再利用。

2. 车辆进场后首先拆解电池、气罐,把油液抽排干净,单存单放,防止渗漏污染,严防燃爆灾害发生。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 三 有符 合 国家规定 的消 防设施 ;
( 有相 应 的报废机 动车拆 解专业 技术人 员 ; 四) ( ) 符合 国家环 境保 护 标 准 的废 弃 物存 储 五 有 设施 和处理方 案 。
设 立 回收拆解企 业 , 还应 当符合 省 、 自治 区 、 直
促 、 持各 有关 部 门依 法履 行 监督 管 理职 责 . 处 支 查
场地 以及拆解 设备 :
机 动车 的 回收拆 解 。 照本条例 的规定 执行 。 依 第三 条 国务 院商务 主 管部 门负 责全 国报废 机动车 回收拆解 的监督 管理 工作 。 国务 院公 安 、 工 商行政 管理 、 境保护 等有关 部 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 环
围 内负责 报废 机 动车 回收拆 解 的相 关监 督 管 理工 作。 县 级 以上 地方 各 级人 民政府 商 务 主管 部 门对
中国 资源 综 合 利用
Vo .8, O 7 1 2 N .
。 政策 法 规
C i aReo re o r h n i eU i z t n hn s u c sC mp e e sv t i i la o
21 0 0年 7 月
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位 或者个 人 , 得 自行 拆解报 废机动 车 。 不
回收拆解企 业应 当完善 回收服务 网络 , 采取 上

6一
第7期
报 废 机 动 车 回 收拆 解 管 理 条 例 ( 求 意 见 稿 ) 征
o 政 策 法规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登 记 管 理 条例 》 的规 定 向 工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办 理登 记 手续 后 , 方可 从事 报废

汽车废弃物处理规范

汽车废弃物处理规范

汽车废弃物处理规范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废弃汽车的处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废弃汽车的处理规范对于环保和资源回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废弃汽车的分类、处置流程以及环保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废弃汽车的分类废弃汽车可以分为两类:整车报废和零部件报废。

整车报废是指汽车的核心部件和机械结构已经无法正常运作,无法经济修复或继续使用的汽车。

零部件报废是指汽车的某些零部件出现严重故障或老化,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

根据废弃汽车的分类情况,制定不同的处理流程和措施。

二、废弃汽车的处置流程1. 拆解与分解:对于整车报废的汽车,首先需要进行拆解与分解工作。

拆解工作应该由专业的拆解企业进行,确保对汽车进行分解后的零部件能够得到安全处理。

拆解过程中严禁使用高温工具和火种,防止引发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释放。

2. 资源回收:废弃汽车的零部件可以进行资源回收,通过对金属、塑料、橡胶等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实现废弃汽车资源的再利用和减少环境污染。

回收过程应该注重环保,在废弃零部件回收中禁止使用有害化学物质。

3. 废物处理:对于无法回收的废弃零部件或材料,需要进行适当的废物处理。

废物处理应符合当地的环保标准,并且需要通过合法的环保机构进行处理。

对于有害废弃物,如电池、润滑油等,应采取专门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三、废弃汽车处理的环保措施1. 废弃汽车处理场的建设:废弃汽车处理场应建立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并且要考虑地下水和空气污染的防控措施。

应配置完善的污水、废气、噪音等处理设施,以确保废弃汽车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

2. 废物分类与储存:废弃汽车的零部件和废弃物应根据材料类型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不同材料之间的相互污染和交叉感染。

储存区域应采取防水、防火和防爆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

3. 环境监测与把控:废弃汽车处理场应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包括对废水、废气和噪音等进行抽检,确保排放物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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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颁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6月16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代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渠道,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总成等进入市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计工二767号)规定,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汽更办字第00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内贸易部统一管理全国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

第三条报废汽车的回收部门,是各级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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