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复习口诀精练—合同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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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口诀精练—合同法(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问题

欺诈构成要件四:欺诈故意施行为,诱使错(误认)识非真实(意思表达)。

应知第三人欺诈,视为本人之欺诈。

导致损害为要挟,违背真实为胁迫。

牟取不当危险时,严重损害乘人危。

自己误解意(思)相悖,较大损害重大误(解)。

运用优势违公平,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危,仅受害方可撤销。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可来撤销。

撤销权属形成权,除斥期间违1年。懂得应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

撤销须经法(院)(仲)裁定(确认)。

祈求变更(法院)不撤销,祈求撤销可变更,重大误解变更(优)先。

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时),某些无效不影响(其她条款);

合用缔约过错责,返还财产仲裁(条款)独(立性)。

恶意串通财(产)收(归国家、集体)返(还第三人)。

履行抗辩权问题

同步履行均届(期)满,她方未履(行)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

先后履行均届(期)满,后付义务(人)先(履行)抗辩(权),合法抗辩非违约。

先付债务已届(期)满,她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断履行应告知,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才解除。

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负)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应履行。

缔约过错责任问题

违背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

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泄露不当用商(业)秘(密)。

过错致无效/撤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保全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普通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断,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断。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懂得/)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移转)问题

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商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到(让与)合同即生效,不需债务人批准。

告知约束债务人,一经告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批准;

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告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合同经对方批准,提出抗辩列第三(人)。

合同解除问题

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

合同目不实现,(解除)告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

预期违约对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补偿。

迟延履行合理(期间)未(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不催告,主线违约直接解(除)。

主线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

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赠与不定(期)租(赁)双方,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标公开技(术)开(发)双(方),委托(合同)双方无期(间)保(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别解除权: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卖方,违背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回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背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

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可商定,

对方催告合理期(限),普通就是3个月,未经催告1年期。

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利便消灭。

解除到达即生效,不需对方来批准,对方异议确认(之)诉。

尚未履行终结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选取溯及(返还恢)复原状,无溯及时清(偿)已履(行)。

解除还可赔(偿)损害,违约(金)定金不独立,主物解除及从物。债消灭问题

债消灭时从权(消)灭:担保物权违约金,后合同义务仍存。

清偿履行意义同,代为清偿非代理,第三人须为她(人)意(思)。代为人非当事人,债务(人)自负违约责。

代为受领为她(人)意(思),非当事人无权追(究违约)。

抵消双方互负债,积极债权(超)过生效,

不得主张抵销权,第三人债(权)不抵销。

种类相似品质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销权为形成权,一经行使告知(即)可,

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

抵销成立债消灭。

合意抵销达(成)一致,互负债务(合同)自由权。

提存债权人因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合法理由回绝,死亡丧失(民事行为)未拟定(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标(物)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5年不领归国家。

民船单方抛债权,,无因行为不得撤,意思应向债务人。

混同同归一人事(实行为),涉第三人债不消(灭)。

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有效违约责,否则缔约过错责。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灵魂。

归责原则无过错,构成一方有违约(行为)。

损害补偿(金)有损害,定金(责任)不需有损害。

免费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合同)随身物,保管仓储与委托。

如下状况可并存: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违约)金,补救办法赔损失,经营欺诈双倍赔(偿)。

损害补偿可预见(规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缔约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违约也许所致损失)。

(非违约方)未采(取)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不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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